左春與郭乾波冉華剛等買賣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渝0118執4680號之三
判決日期:2021-03-01
法院: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法院(2019)渝0118民初822號民事判決書,申請執行被執行人唐國明、郭乾波、冉華剛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要求被執行人支付120544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費24440元、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過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執行措施:
1、本院已通過司法專郵形式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限制高消費令等法律文書;
2、本院已通過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工商登記、房屋登記、車輛登記等進行了查詢,執行過程中經本院進行兩次網絡查控,未能查詢到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
3、申請執行人左春與郭乾波、唐國明自行協商,自行抵償了1743286.50元債務后,左春向本院申請撤回對郭乾波、唐國明的執行,本院予以準許。
4、本院已依法將被執行人冉華剛納入限制消費人員名單;
5、上述案件執行情況、采取的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
綜上所述,本案申請標的借款本金120544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費24440元、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申請執行費14454元。經本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除采取上述財產控制、執行措施外,未能查詢到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申請執行人亦未能提供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線索,本案現執行不能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19)渝0118民初822號案件的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應當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王元烽
審判員曠昌政
審判員晏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王厚川
判決日期
202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