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星園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鼎之峰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豫0105執1320號
判決日期:2021-03-01
法院: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河南省三星園林工程有限公司訴河南鼎之峰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5民初23865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根據上述生效法律文書的規定:一、解除原告河南省三星園林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河南鼎之峰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簽訂的《中級職稱委托代評協議》;二、被告河南鼎之峰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河南省三星園林工程有限公司8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913元,由被告河南鼎之峰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負擔。
因河南鼎之峰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河南省三星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執行措施:
一、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責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并報告財產狀況,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義務,亦未向本院申報財產。
二、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車輛登記部門、證券機構、網絡支付機構、自然資源部等發出查詢通知,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的公司、銀行存款、股權、證券、保險、互聯網銀行財產、車輛。
三、本院工作人員前往鄭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查詢被執行人名下房產情況,未發現被執行人河南鼎之峰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名下有房產登記信息。
四、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對被執行人河南鼎之峰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法人)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
五、截止本裁定作出之日,本案實際執行到位金額為0元。
本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本案的執行情況、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申請執行人未提供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河南鼎之峰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河南省三星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債務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本院。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郭宏
審判員關磨
審判員申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商巍
判決日期
202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