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宇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與重慶晉愉嶺地房地產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渝0104民初5079號
判決日期:2021-03-29
法院:重慶市大渡口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新宇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以下簡稱“新宇公司重慶分公司”)與被告重慶晉愉嶺地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嶺地公司”)、第三人重慶飛騰城市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騰公司”)、第三人重慶康華工程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康華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第一次庭審中,原告新宇公司重慶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龔海濱,第三人飛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世穎,第三人康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夏忠到庭參加訴訟。第二次庭審中,原告新宇公司重慶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龔海濱、吳俊逸,第三人飛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世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嶺地公司、第三人康華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新宇公司重慶分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判令嶺地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進度款531511.498元,并以531511.498元為基數,按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計算資金占用損失,從原告起訴之日計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由嶺地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4年5月,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晉愉.江州高層40-41號樓住宅門窗制作安裝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暫定總價為177萬元。隨后原告進場施工,在施工過程中,被告的控股公司遇到重大經營問題,所有項目全部停工,后該公司項目由第三人飛騰公司托管,為保證施工的進行,在飛騰公司托管期間,原告與該公司簽訂了《借款合同》,由該公司以借款的方式向我司支付了工程款1402867.07元。依照第三人康華公司、監理公司所簽署的工程進度款申請審查表及相關資料,被告還應支付我方工程款332896.01元。在第三人飛騰公司托管期間,該公司又委托第三人康華公司為跟蹤審核單位,對原告所做工程進度款進行審核。現本案所涉工程項目由貴院司法拍賣給案外人并交付。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依法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裁決。
第三人飛騰公司辯稱,1.原告的訴訟請求與第三人無關;2.因案涉項目,第三人確與原告簽訂了借款合同,并向原告出借款項1402867.07元;3.第三人康華公司作為跟蹤審核單位,并非我公司委托,而系被告委托。
被告嶺地公司未出庭應訴,亦未作答辯。
第三人康華公司在第二次庭審中未出庭應訴,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6月6日,嶺地公司(作為甲方、發包方)與新宇公司重慶分公司(作為乙方、承包方)、案外人重慶欣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作為丙方、土建總包方)簽訂《晉愉.江州高層40-41號樓住宅門窗制作安裝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約定:(一)工程概況:晉愉.江州高層40-41號樓住宅塑鋼門窗、鋁合金百葉制作安裝工程,40-41號樓為一個標段;(二)承包范圍:高層40-41號樓住宅塑鋼門窗、鋁合金百葉制作安裝;(三)合同價款及支付;(四)工程款(進度款)支付:1.每棟門窗框安裝完成后,次月底前支付甲方審定完成產量×合同綜合包干單價的30%;2.每棟窗扇、玻璃、五金配件安裝完成后,次月底前支付甲方完成產量×合同綜合包干單價的40%;3.每標段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次月底前支付至甲方審定完成產值的80%;4.每標段工程結算完畢后,半年內付至結算總價的95%,余5%為質保金,質保金的返還按約定執行。
后來因為嶺地公司的資金鏈斷裂,導致項目停工,按照政府統一安排,新宇公司重慶分公司向飛騰公司借款,用于推進江州項目B區建設,飛騰公司(作為甲方、貸款人)與新宇公司重慶分公司(作為乙方、借款人)于2016年簽訂了《借款合同》,主要約定:(一)借款金額暫定130萬元人民幣(最終金額以第三方審計確認的本合同簽訂后乙方新產生的工程款總金額為準);(二)借款用途:乙方須將該借款全部用于江州項目B區復工后的建設工程涉及的勞務公司、材料供應商的工程款、材料款等,優先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三)借款利息和計息期限:以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為基數,按12%的年利率計息,計息期限自本合同項下借款到達乙方銀行賬戶(或乙方指定的賬戶)之日至甲方收到的還款到達甲方銀行賬戶之日;(四)借款期限:從甲方實際支付給乙方之日至江州項目B區竣工驗收通過之日;(五)支付及監督管理使用:1.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由甲方分期支付并監督使用;2.第一筆款項,預支50萬元,作為工程停工后復工的啟動資金;3.第二筆款項,以乙方與嶺地公司原施工合同約定為參照,按當月跟蹤審計單位審核產值的80%支付進度款,乙方應同時提供材料供應商收款和施工勞務單位不欠民工工資的書面證明材料;4.剩余款項的支付,按本合同第五條第三款的原則辦理借款;5.工程質量保證金按相關規定執行并在最后一筆借款中予以扣除;(六)還款方式:乙方與嶺地公司簽訂了江州項目B區建設合同,復工后形成乙方對嶺地公司的工程款債權(含逾期未支付的利息),乙方同意將復工后產生的工程款債權(含逾期未支付的利息)等額轉讓給甲方,抵銷甲方對乙方本合同項下的債權(含借款利息),工程款利息少于本合同下借款利息部分,乙方不負責償還,甲方借款產生的利息不得占用乙方享有嶺地公司應由的債權。乙方在每收取一次借款的同時,均應就同等金額的工程款(含逾期未支付產生的利息)向嶺地公司出具《債權轉讓通知書》,并將嶺地公司蓋章后的回執交給甲方。
還查明,新宇公司重慶分公司分別于2016年7月25日、2016年8月25日、2016年10月24日、2017年8月24日提交了《晉愉.江州一期高層40#41#樓住宅門窗制作安裝未完工程項目工程進度款申請審查表》,四張進度審查表上,施工單位處加蓋有“湖南新宇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印章,監理單位加蓋有“重慶海發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晉愉.江州高層項目監理部”,跟蹤審核單位處加蓋有“重慶康華工程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晉愉江州工程跟蹤審核項目部”的印章,托管單位處有飛騰公司員工“侯璽”的簽名。依據2017年8月24日的審查表,涉案工程“截至上期末累計已完成產值”為2417974.46元。庭審中,飛騰公司對進度款申請審查表上的員工簽字及新宇公司重慶分公司累計已完成產值均予以認可,對新宇公司重慶分公司所述已向飛騰公司借款1402867.07元未提出異議。
審理中,新宇公司重慶分公司明確訴訟請求中工程進度款的計算方式是依據2017年8月24日的工程進度款申請審查表中載明的累計已完成產值2417974.46元*80%,再扣除向飛騰公司的借款1402867.07元。
以上事實,有原告及第三人飛騰公司的陳述、《晉愉.江州高層40-41號樓住宅門窗制作安裝工程施工合同》、《借款合同》、《晉愉.江州一期高層40#41#樓住宅門窗制作安裝未完工程項目工程進度款申請審查表》等證據在卷為憑,并經當庭質證,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重慶晉愉嶺地房地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湖南新宇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工程款進度款531511.498元,并以531511.498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資金占用損失,從2020年10月28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重慶晉愉嶺地房地產有限公司未按被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147元(已由原告湖南新宇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預繳),由被告重慶晉愉嶺地房地產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成楊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陶知春
書記員李國茜
判決日期
2021-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