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開發銀行河北省分行、河北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冀0133執異1號
判決日期:2021-03-29
法院:趙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在本院執行申請執行人河北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河北眾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中,異議人國家開發銀行河北省分行于2018年9月12日對協助凍結被執行人河北眾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異議人處賬戶上的8000000元提出書面異議。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2018)冀0133執異50號執行裁定書,裁定撤銷本院(2018)冀0133執620號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申請執行人對裁定不服,向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冀01執復48號執行裁定書,裁定撤銷河北省趙縣人民法院(2018)冀0133執異50號執行裁定書,發回河北省趙縣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河北省趙縣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2020)冀0133執異23號執行裁定書,申請執行人不服本裁定,向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2020)冀01執復243號執行裁定書,裁定撤銷河北省趙縣人民法院(2020)冀0133執異23號執行裁定書,發回河北省趙縣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本院立案后,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異議人國家開發銀行河北省分行稱,2018年8月8日趙縣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133執620號執行裁定書,凍結被執行人銀行賬戶存款800萬元,并向異議人作出(2018)冀0133執620號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協助凍結被執行人在異議人處的賬戶存款800萬元。異議人請求法院撤銷(2018)冀0133執620號協助執行通知書,解除查封被執行人在異議人處開立的專項資金賬戶800萬元。具體理由如下:一、查封的賬戶資金為國家專項建設基金,不應被采取查詢、凍結、扣劃等措施。1.國家專項建設資金性質特殊。2015年7月,根據國務院第98次常務會和7月29日專題會議精神,為穩定經濟增長、調節經濟結構,有效解決企業投資資本出資能力不足等問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郵儲銀行向國務院請示設立國家專項建設基金,并得到國務院主要領導批示同意,同時明確了基金的定位、投向、投資方式、獨立管理和使用條件。2016年6月,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發布的專項建設基金相關辦法對基金的專款專用和單獨操作提出了具體操作要求。國家專項建設基金是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穩定增長和調結構的重要金融工具,是國家特殊時期的專項投資。基金申報和核準一直處于保密狀態,資金來源和用途特殊,政策性強,享受國家貼息,實行“獨立核算、分賬管理、專款專用、封閉運行”,不是企業自有資金,不得同使用人其他資金混同,不得用于非申報項目,必須保證最終用作國務院確定的重點領域。任何有違專項基金用途的行為均會面臨審計追查風險。國務院及相關部委文件特別強調嚴格責任追究,防止惡意騙取專項建設基金和貼息等行為。2.國家專項建設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屬于財政性資金。國家專項建設基金按照“獨立核算、分賬管理、專款專用、封閉運行”的原則進行管理,中央財政對專項債券給予貼息,貼息幅度按平均90%考慮。被執行人賬戶內資金為國家專項建設基金,該基金屬于財政性基金,比照財政劃撥資金管理,不宜被采取查詢、凍結、劃撥等措施。二、被執行人河北眾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不具備資金所有權。專項建設基金有關制度明確規定,基金只可用于申報的項目建設。由于該項目審批未落實,一直未開工,配套資金不到位等自身原因,資金暫存企業賬戶,在項目滿足用款條件前,被執行人并不具備資金使用權和支配權,更不能挪作他用。
本院查明,石家莊仲裁委員會于2018年4月25日作出石裁字[2017]第685號裁決書,裁決本案被執行人給付本案申請執行人工程款6229023.55元及利息。本院(2018)冀0133執620號執行裁定書以石裁字[2017]第685號裁決書為執行依據,裁定查詢、凍結、劃撥河北眾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銀行賬戶存款800萬元。本院于2018年8月8日作出(2018)冀0133執620號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通知異議人協助凍結被執行人銀行賬戶為13×××00的存款8000000元。異議人已協助凍結上述款項。
異議人提交的《2015年國家發改委第三批項目建設基金項目表》記載被執行人甾體類激素類藥物中間體、原藥與制劑及大健康生產基地搬遷升級項目被列入2015年國家發改委第三批專項建設基金投資項目中。2015年12月9日國開發展基金有限公司、叢培東、河北眾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石家莊寶德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簽訂《投資合同》,約定國開發展基金有限公司以人民幣現金0.7億元對被執行人甾體類激素類藥物中間體、原藥與制劑及大健康生產基地搬遷升級項目進行增資,增資繳付期限為2015年12月10日,增資繳付至戶名為:河北眾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帳號13×××00,開戶行系國家開發銀行河北分行。國開發展基金有限公司在項目建設期間屆滿,有權要求石家莊寶德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按照約定時間、比例和價格受讓自己持有的被執行人股權,石家莊寶德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有義務按照要求受讓有關股權。投資期間內國開發展基金有限公司的平均年化投資收益率為1.2%,被執行人每年均應在當年的3月1日前進行現金分紅,以確保國開發展基金有限公司每年的投資收益,石家莊寶德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承諾,在被執行人未分紅或分紅低于約定的投資收益時,由石家莊寶德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墊付國開發展基金有限公司應獲得的投資收益,在每年的3月21日、6月21日、9月21日、12月21日支付給國開發展基金有限公司。國開發展基金有限公司全權委托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家開發銀行)代為行使本次增資后國開發展基金有限公司對叢培東、被執行人、石家莊寶德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享有的全部權利,且國開發展基金有限公司同意并認可國家開發銀行可以授權其下屬分行具體辦理。異議人提交的匯兌憑證(來帳)記載國開發展基金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將70000000元匯至被執行人在異議人處的13×××00銀行賬號中
判決結果
中止對被執行人河北眾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異議人國家開發銀行河北省分行銀行開立的13×××00賬戶存款8000000元的凍結。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趙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合議庭
審判長王風瑞
人民陪審員曹立存
人民陪審員邢獻敏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喬許
判決日期
2021-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