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市人民醫院與李粹海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贛0702民初908號
判決日期:2021-03-29
法院:江西省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贛州市人民醫院與李粹海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贛州市人民醫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彭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粹海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贛州市人民醫院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醫療費欠費57869.17元及自起訴之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的延期履行債務利息;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李粹海未作答辯,亦未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9年9月16日至2019年11月18日,被告李粹海因車禍受傷在原告贛州市人民醫院處住院治療。被告李粹海住院期間共花費醫療費用82687.17元,已支付醫療費24818元,尚欠醫療費57869.17元至今未付。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出院小結、醫療費明細、發票等證據以及原告的當庭陳述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由被告李粹海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原告贛州市人民醫院醫療費57869.17元;
二、由被告李粹海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贛州市人民醫院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7869.17元為基數,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三、駁回原告贛州市人民醫院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47元,減半收取623.5元,由被告李粹海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按規定預繳上訴費,上訴于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當事人提出上訴的,以上訴法院生效判決為準),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須依法按期履行判決,逾期未履行的,應向本院報告財產狀況,并不得有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本條款即為執行通知,違反本條規定的,本案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員劉迪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黎佳琪
書記員鐘觀發
判決日期
2021-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