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麗霞與陳春,伍誠工程咨詢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陜7102民初1144號
判決日期:2021-03-01
法院:西安鐵路運輸法院
當事人信息
暫無數據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述第8項3419元,應當由被告三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項下先行承擔2000元;超出部分1419元,根據事故責任劃分應當由被告三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承擔。
合計
29187.27元(本案中原告實際獲賠數額)
判
決
事
項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麗霞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財產損失共計29187.27元;
二、駁回原告李麗霞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57元,由原告李麗霞負擔157元,被告伍誠工程咨詢股份有限公司負擔300元。因原告已預交,故被告伍誠工程咨詢股份有限公司應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300元訴訟費直接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娟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員高盈
判決日期
202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