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悅與北京棋森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北京棋森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0811民初1644號
判決日期:2021-03-01
法院:河南省焦作市山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被告)潘悅與被告(原告)北京棋森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原告)北京棋森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被告)潘悅訴訟代理人楊利冶與被告(原告)北京棋森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代理人陳嘯林、(原告)北京棋森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凱、武陽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被告)潘悅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原告解除與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并在十五日之內為原告辦理社保轉移手續;2.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經濟補償金22683.05元;3.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不足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差10945.34元;4.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資23688.7元;5.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年休假工資14302.61元;6.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業務提成36425元;7.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培訓所需交通費274元;8.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工支付的醫療費457元。事實與理由:2016年4月26日,原告于被告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原告亦于當月開始在被告處工作,雙方至此建立了正式的勞動關系。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被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首先,在法定節假日仍安排原告正常上班,之后未安排調休也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原告三倍加班工資報酬;其次,被告未征得原告同意,剝奪了原告享受年休假的權利,并且也未支付原告300%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第三,被告向原告支付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第四,被告在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兩年后,才為原告繳納社保,并且未將未繳納的兩年補繳。
被告(原告)北京棋森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決確認原告與被告勞動關系的時間為被告人收到原告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時間;2.請求法院判決原告沒有拖欠被告差額工資,不應支付差額工資9054.34元;3.請求法院判決原告沒有拖欠被告加班工資,不應支付加班工資8658.29元;4.請求法院判決原告不應支付被告經濟補償金20597.26元;5.請求法院判決原告沒有拖欠被告業務提成,不應支付業務提成25925元;6.請求法院判決原告沒有拖欠被告年假工資,不應支付年假工資2702.72元;7.請求法院判決原告不應支付申請人的交通費274元。事實與理由:原、被告雙方合同解除的時間,不應為被告人向仲裁委申請仲裁的時間,而應是被告人收到原告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的時間。原告公司因被告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依法解除勞動關系,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原告公司從未安排被告人加班,并且每年為被告安排了八天年假,因此并沒有拖欠被告人的加班工資和未休年假工資。被告人提出的工資差額沒有任何證據,被告法庭審中,向法庭出示了多份客戶與公司的簽訂的業務合同,這些合同中,有原件也有復印件,仲裁委以原件簽訂的合同金額作為認定提成的標準,是錯誤的,被告離職后,工程由原告安排其他人員完成,不應再向被告支付任何績效工資。被告人來鄭州培訓期間,被告人產生的交通費,應通過財務制度當月報銷,被告人未按照公司的財務制度報銷,原告公司不應當支付。
被告(原告)北京棋森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同北京棋森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起訴狀。
原告(被告)潘悅辯稱,同起訴書意見。
被告(原告)北京棋森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辯稱,同起訴書意見。
被告(原告)北京棋森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辯稱,同起訴書意見。
根據原、被告的訴辯意見,本院確定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雙方訴訟請求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圍繞爭議焦點,潘悅提交的證據有:證據1.仲裁申請書,證明本案已經經過仲裁前置程序;證據2.經濟補償金、工資差、年休假工資計算依據(詳見計算清單)2016年4月-2019年7月的工資流水一份、社保繳費查詢單一份,證明1.原告于2016年4月開始在被告處上班,雙方建立勞動關系,截止至原告申請仲裁之日起勞動期限已經滿4年;2.證明被告于勞動關系建立兩年后才給原告繳納社保的違法用工的事實;3.證明原告的薪資發放金額;同時證明自勞動關系建立以來,被告發放的工資存在個別月份不足最低工資標準的事實;證據3.被告處節假日上班通知、聆海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資質證書一份、名稱變更通知一份,證明1.證明聆海裝飾與美巢裝飾的關系;2.證明自原告在被告處上班之日起,節假日上班天數為16天的事實;證據4.提成的計算依據、家庭裝潢合同五份、被告處的財務U盤及其數據一份,證明1.證明單位對于設計師的工資是由基礎工資加業務提成兩部分組成;2.證明提成的標準是每個合同3000元的設計費加扣除設計費的剩余合同金額的5%組成。證據5.發票二十張、醫療診斷證明、醫療費票據5張,證據證明原告為參加被告組織培訓墊付的交通費用,由于培訓造成原告身體不適就醫的事實以及花費金額。
北京棋森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的質證意見為:對證據1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據2勞動合同真實性無異議,對銀行交易流水明細真實性無異議,但勞動合同并未約定雙方的工資,因此通過勞動合同和銀行流水不能證明我公司拖欠員工的工資、績效工資及加班工資,通過銀行流水可以證明該員工多數月份的工資高于當地的最低工資,高于員工與工資約定的基本工資反而證明了我公司已經向員工支付了相應的加班工資及績效工資;對證據3中聆海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資質證書、名稱變更通知跟公司無關,對于加班相關的關聯性真實性均有異議,第一加班通知的存在不能證明加班事實的存在,即便公司通知員工加班,員工未必到達加班,因此原告提交的加班通知不能證明原告有加班事實,第二原告提交的加班工資為復印件,這個是復印件不認可,證據截圖未顯示公司的OA網址,不能證明截圖自公司OA網站,該復印件上未加蓋公章,不能證明是由公司出具的。有部分發布主體顯示是聆海建筑公司,而并非公司。河南美巢互聯科技有限公司等單位的簽字人并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永軍,且多處落款單位顯示是美巢互聯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公司,這個公司名稱與二被告均不一致,上述通知的發布人大多數為徐建華,徐建華非公司員工。對證據4裝修合同原件真實性無異議,對復印件不認可,且該證據不能證明所提交的裝飾合同為原告代表公司與客戶簽訂,不能證明原告相應的績效工資沒有發放,根據原告提交的工資流水證明原告的績效工資已經發放,對于原告提交的提成工資的真實性不認可,公司員工的工資是由固定工資加績效工資組成的,績效工資要根據裝修合同的完工進度、利潤、公司的整體利潤以及員工的工作表現綜合評定。對證據5真實性沒有異議,關聯性有異議,公司在組織員工培訓期間公司員工應當乘坐公司統一安排的車輛來鄭州參加培訓且公司的財務報銷制度規定員工的報銷事項應事先申請并在一個月內向財務報銷,該員工既沒有申請也未及時報銷,因此對上述費用不予報銷,對于原告稱在培訓期間就醫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原告就醫并不構成工傷,而是自己踩空,如原告就醫構成工傷應根據工傷保險的相關規定依法申請工傷認定,而不應當向公司申請賠償,公司已依法為原告購買社會保險。
北京棋森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質證意見為:同北京棋森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的質證意見。
本院對潘悅提供的證據認定:對證據1、2真實性予以認定;對證據3、5真實性予以認定,指向不予認定;對證據4出處無法驗證,真實性不予認定。
圍繞爭議焦點,北京棋森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提交證據有:證據1.勞動合同及附件,證明雙方已經建立勞動關系,并且全體員工在入職前已經知曉并同意遵守公司員工手冊,并與公司簽訂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證據2.員工手冊,證明員工已經嚴重違反員工手冊,符合開除條件;證據3.放假通知,證明公司已經為員工安排了七天年休,員工申請年假工資,與事實不符;證據4.考勤機及考勤表,證明考勤表是依據考勤機導出來的,該考勤機進行考勤時要求每一個員工進行的指紋驗證進行打卡,考勤機中記錄了本次集體訴訟中兩名員工李建國及王艷霞的考勤記錄并且在仲裁中讓每一個員工進行了驗證,每一名員工均有指紋記錄但除李建國及王艷霞以外其他員工均無考勤記錄,可以證明原告持續曠工超過一個月已經嚴重的違反了公司的員工手冊及規章制度,要求原告現場進行指紋鑒定驗證;證據5.曠工通知,證明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違法。員工申請仲裁后,接到公司通知一直未回復公司,也未告知公司,員工已經單方面申請離職,使得其負責的工地處于無人管理的狀態,公司不知道員工已經離職,不能對相應工作及時作出調整,導致公司相關項目不能按時完工,造成嚴重損失。員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違法,對公司造成嚴重損失,公司為此產生的損失,將依法追究賠償責任;證據6.通報批評,證明公司再次通知員工來公司說明情況,并通報批評,員工在申請仲裁后,仍未告知公司,已經嚴重違法;證據7.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及公告,證明公司在不知道員工已經申請仲裁的情況下向員工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及公告。
潘悅的質證意見為:對證據1真實性無異議,對競業協議書保密協議、聲明關聯性均有異議,該組證據沒有關聯性,聲明中關于員工守則并未注明編號及版本不能證明該員工守則與被告1提供的證據2的員工守則為同一個,該聲明簽訂時間為2017年7月13日,勞動合同簽訂時間為2017年7月13日,二者時間相一致,更加充分證明該聲明中的員工守則原告是不清楚的,根據原告提交的員工守則,該守則共29頁,原告不可能在簽訂合同的當天就對其29頁的內容進行了解;證據2三性均有異議,該員工守則不能證明經公會或職代會討論通過,原告認為該員工守則不符合勞動法相關規定。其次,單憑該守則也不能證明被告阻止勞動者對守則進行學習,并對員工就守則的限制部分對勞動者進行告知;對證據3根據被告提交的放假通知顯示,該通知的審批人為司月鶴,與原告所提交的節假日上班通知中的部分通知中的審批人系同一人,印證了原告所提交節假日上班通知的真實性。根據該內容顯示,放假時間為春節前后,是關于春節的上班調休,而原告所主張的節假日上班工資中并不包含2019年春節的上班工資,對2017年、2018年的通知,該兩份通知中的加班,我方也并未主張。更加印證了原告提交加班通知的真實性,退一步講被告所提交的節假日工作安排僅僅系2019年的,不能證明在此之前被告為原告安排了年休假;對證據4的三性均有異議,首先根據考勤記錄表顯示考勤時間為2019年9月1日-2019年9月30日而原告提起仲裁要求賠償的仲裁立案時間為2019年8月30日,是早于該考勤記錄表所登記的時間的,因在仲裁時原告要求解除勞動關系,故在仲裁申請之后,原告是無須在被告處上班,其次該考勤表均是被告方單方制作,并沒有原告的簽字,對于真實性我們不予認可,最后原告要求解除勞動關系,在被告處上班是由于被告存在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工資以及未按時繳納社保、按時發放工資等違法用工事宜,才導致原告解除勞動關系,被告處并沒有相應制度要求員工必須打卡同時未打卡并不能證明是曠工,在仲裁時,也未向被告所稱的原告一一進行驗證;對證據5三性均有異議,系被告方單方制作的,沒有原告的簽章真實性不予認可同時該通知的時間為2019年9月20日是在原告申請勞動仲裁之后,不能證明被告的證明指向;對證據6三性均有異議,該證據系被告單方制作,證據時間晚于原告申請仲裁的時間,與本案無關,不能證明被告的證明指向;對證據7三性均有異議,首先該組證據是被告單方制作,其次,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對于解除勞動關系等影響勞動者切身權利義務的決定均需要職代會或工會等民主程序,而單單一份解除通知和公告不能證明該解除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再其次該解除公告的通知均在原告提起仲裁要求勞動關系之后,與本案無關,不能證明被告的證明指向,最后,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解除勞動合同通知送達程序要求解除勞動通知必須先對勞動合同者直接送達并由勞動者簽字,如在直接送達不能的情況下應采取郵寄送達如上述兩者送達方式均不能送達的情況下,才能采取登報公告的方式送達,被告所提交的解除通知在沒有送達給原告本人的情況下,也沒有采取登報公告等方式明顯程序違法。
北京棋森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質證意見為:對證據無異議。
本院對北京棋森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提供的證據認定:對證據真實性予以認定,指向不予認定。
北京棋森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潘悅于2016年5月到北京棋森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處工作,2017年12月北京棋森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為潘悅繳納養老保險。2019年1月3日,潘悅與北京棋森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簽訂時間期限為2019年1月3日至2022年1月2日的書面勞動合同及保密協議。2019年1月3日潘悅簽訂書面的個人聲明,其對員工手冊進行了領取。潘悅打卡記錄至2019年8月5日。
另查明,2020年1月14日北京棋森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名稱變更為北京棋森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9月14日中創美巢互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名稱變更為北京棋森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
潘悅為申請人,以北京棋森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北京棋森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為被申請人,向焦作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1.依法確認申請人解除與被申請人勞動關系并在十五日之內為申請人辦理社保轉移手續;2.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經濟補償金22683.05元;3.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差10945.34元;4.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加班工資23688.7元;5.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年休假工資14302.61元;6.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業務提成25925元;7.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培訓所需交通費274元;8.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因工支付的醫療費457元。焦作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20年1月2日作出焦勞人仲案字(2019)第252號仲裁裁決書裁決:一、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中創美巢互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于2019年8月30日解除;二、在本裁決書生效時日起十五日內,被申請人中創美巢互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為申請人辦理社保轉移手續;三、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被申請人中創美巢互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支付申請人工資差額9045.34元;四、在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被申請人中創美巢互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支付申請人加班工資8658.29元;五、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被申請人中創美巢互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支付申請人經濟補償金20597.26元;六、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被申請人中創美巢互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支付申請人業務提成25925元;七、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被申請人中創美巢互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支付申請人年休假工資2705.72元;八、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被申請人中創美巢互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支付申請人交通費274元;九、被申請人北京棋森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費用承擔連帶責任;十、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潘悅、北京棋森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北京棋森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均對該裁決不服,向本院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確認原告(被告)潘悅與被告(原告)北京棋森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勞動關系于2019年月30日解除,被告(原告)北京棋森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為原告(被告)潘悅辦理社保轉移手續;
二、被告(原告)北京棋森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被告)潘悅工資差額9045.34元;
三、被告(原告)北京棋森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被告)潘悅經濟補償金20597.26元;
四、被告(原告)北京棋森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被告)潘悅年休假工資2705.72元;
五、被告(原告)北京棋森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被告)潘悅交通費274元;
六、駁回原告(被告)潘悅其他訴訟請求。
七、駁回被告(原告)北京棋森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八、駁回被告(原告)北京棋森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元10元由北京棋森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康福軍
人民陪審員劉文霞
人民陪審員孫春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書記員王帥
判決日期
202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