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管城回族區南關街街道辦事處政務服務中心、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勞動、社會保障)二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21)豫01行終185號
判決日期:2021-03-01
法院: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鄭州市管城回族區南關街街道辦事處政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南關街服務中心)因與被上訴人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社局)、被上訴人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以下簡稱省人社廳)及原審第三人段強、齊翠萍、張廣昌、袁業生行政處理、行政復議一案,不服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2020)豫0102行初145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南關街服務中心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依法撤銷市人社局作出的鄭人社基決字(2020)第1001號社會保險稽查行政處理決定書;請求依法撤銷省人社廳作出的(2020)15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8月21日,段強、齊翠萍、張廣昌、袁業生向市人社局投訴南關街服務中心未為其辦理醫保。2018年10月23日,市人社局作出《社會保險稽查行政指導意見書》(鄭人社基指導意字(2018)第1023號)。2020年1月7日,市人社局作出《社會保險稽查限期改正指令書》(鄭人社基令(2019)第1005號),并送達南關街服務中心。因南關街服務中心未在期限內改正,市人社局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社會保險稽查行政處理決定書》(鄭人社基決字(2020)第1001號),決定南關街服務中心限期為第三人補繳醫療保險費并加收滯納金。2020年7月2日,南關街服務中心向省人社廳申請行政復議。2020年8月31日,省人社廳作出豫人社復議(2020)15號行政復議決定書,復議維持市人社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南關街服務中心不服,來院起訴。
另查明,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2017)豫0104民初3583、3584、3585、4533號民事判決認定段強、齊翠萍、張廣昌、袁業生與南關街服務中心形成勞動關系。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決已經認定南關街服務中心與段強、齊翠萍、張廣昌、袁業生形成勞動關系,故南關街服務中心應當為段強、齊翠萍、張廣昌、袁業生繳納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社會保險。南關街服務中心僅為段強、齊翠萍、張廣昌、袁業生繳納了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及失業保險,未繳納醫療保險違反勞動法規定。市人社局接到段強、齊翠萍、張廣昌、袁業生投訴,作出社會保險稽查行政指導意見書,南關街服務中心不予改正,市人社局又作出限期改正指令書,南關街服務中心仍未整改。市人社局據此作出社會保險稽查行政處理決定書,符合勞動法和勞動保障監察的規定。省人社廳復議決定維持市人社局的社會保險稽查行政處理決定書,亦無不當。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鄭州市管城回族區南關街街道辦事處政務服務中心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鄭州市管城回族區南關街街道辦事處政務服務中心負擔。
南關街服務中心上訴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一審政政判決。2.請求依法撤銷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20)第1001號社會保險稽查行政處理決定書:撤銷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豫人社復議(2020)15號行政復議決定書。3.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原判決應依法撤銷。原審法院引用第三人段強、齊翠萍、張廣昌、袁業生與上訴人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即忽略了本案的基本事實,第三人的工作單位分別是鄭州市尼龍配件廠、鄭州市布廠街予制板廠、鄭州市南關人防玻璃纖維廠、鄭州市尼龍配件廠,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也是上述四廠,該上述四廠均是依法成立的獨立企業法人單位,具有獨立承擔責任的主體資格和義務:該事實,由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2011)管民初字第1030號、1035號、976號、1028號民事判決書確認。原審法院對被上訴人適用法律的合法性未予審查:被上訴人作出(2020)第1001號社會保險稽查行政處理決定書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中均未對醫療保險的強制性起交時間作出明確的規定。上訴人在為第三人繳納社會統籌之時,社保機構亦未要求上訴人繳納醫療保險,即,上訴人不存在過錯。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自2001年1月開始為第三人補繳醫療保險的處理決定沒有法律依據。
市人社局辯稱:上訴人和原審第三人的勞動關系已經由生效判決認定,1999年發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中已明確規定應繳納醫療保險。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省人社廳辯稱:一、本廳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程序合法。2020年7月2日,上訴人不服鄭州市人社局行政處理決定向本廳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本廳審查后于2020年7月6日正式受理,并制發《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送達上訴人,制發《行政復議提出答復通知書》送達鄭州市人社局。鄭州市人社局收到答復通知后,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廳提交了答復意見及相關證據。根據各方證據材料,本廳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豫人社復議[2020]15號),維持了鄭州市人社局的行政處理決定,并將復議決定送達各方當事人。二、鄭州市人社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依據正確。本案中,上訴人未依法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四條、第十二條的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鄭州市人社局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勞功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作出的社會保險稽查行政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綜上,請求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鄭州市管城回族區南關街街道辦事處政務服務中心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呂家祥
審判員王冰
審判員姚付良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王玉霞
判決日期
202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