灤南縣交通運輸局、唐山聚盛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冀02執異779號
判決日期:2021-03-01
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在本院執行唐山聚盛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唐山聚盛公司)與中際聯發交通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際聯發公司)、灤南交通建設開發公司(以下簡稱灤南交通建設開發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一案中,異議人灤南縣交通運輸局對(2016)冀02執17562號責令協助單位追款通知書不服,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灤南縣交通運輸局稱,請求撤銷唐山中院(2016)冀02執17562號責令協助單位追款通知書。在唐山聚盛與中際聯發公司、灤南交通建設開發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中,你院以異議人在該案執行期間擅自向被執行人中際聯發公司支付欒海公路回購款為由,于2020年8月20日向異議人送達(2016)冀02執17562號責令協助單位追款通知書,責令異議人自通知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追加擅自支付的款項1500萬元。但異議人認為,欒海公路工程款的給付主體應是被執行人灤南交通建設開發公司,該公司系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異議人處并不存在申請執行人的到期債權,異議人也不存在擅自支付欒海公路回購款的行為,你院的上述通知中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超出異議人的協助范圍。
本院查明,唐山聚盛公司與中際聯發公司、灤南交通建設開發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一案,河北省灤南縣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6)冀0224民初119號民事判決,判令:中際聯發公司給付唐山聚盛公司工程款15060780元及按拖欠工程款及相應的利息;灤南交通建設開發公司對上述工程款及利息均承擔連帶給付責任。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機構于2018年4月10日作出(2016)冀02執17562號執行裁定,凍結中際聯發公司在灤南交通建設開發公司的欒海公路回購款工程款1200萬元。并于2018年4月13日向異議人灤南縣交通運輸局作出(2016)冀02執17562號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異議人協助凍結中際聯發公司在灤南交通建設開發公司的欒海公路回購款工程款1200萬元。上述執行裁定、協助執行通知書于2018年4月13日送達異議人灤南縣交通運輸局。2020年8月20日,執行機構作出(2016)冀02執17562號責令協助單位追款通知書,主要內容:“因灤南交通建設開發公司、灤南縣交通運輸局在該案執行期間擅自向被執行人中際聯發公司支付欒海公路回購款,故責令灤南交通建設開發公司、灤南縣交通運輸局自本通知送達之日起15內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項1500萬元”。異議人對該通知書不服,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即本案。目前,尚未有證據顯示,在異議人灤南縣交通運輸局收到(2016)冀02執17562號執行裁定、(2016)冀02執17562號協助執行通知書后,異議人灤南縣交通運輸局擅自向被執行人中際聯發公司支付相關款項的情況。
另查,2010年5月29日,灤南交通建設開發公司與中際聯發交通建設有限公司簽訂“灤海公路工程BT項目投資、建設與回購合同”,就灤海公路港工程項目雙方以BT模式進行投資、建設、回購。在執行異議審查期間,異議人灤南縣交通運輸局提交了一份唐山市宏達工程造價咨詢事務所出具的“證明”,內容:“單位承辦的灤南交通建設開發公司(業主)、中際聯發交通建設有限公司(施工單位)的欒海公路工程審計工作正在進行中”。
再查,本案被執行人灤南交通建設開發公司性質屬于事業單位,異議人灤南縣交通運輸局屬于機關法人單位,二者分屬兩個獨立個體
判決結果
將(2016)冀02執17562號責令協助單位追款通知書責令限期追回主體由“灤南交通建設開發公司、灤南縣交通運輸局”變更為“灤南交通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郭柳
審判員樊玲玲
審判員董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程文瑤
書記員任穎超
判決日期
202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