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北京車聯天下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京73民初1797號
判決日期:2021-03-29
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中科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科軟公司)因與北京車聯天下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車聯天下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一案向本院起訴,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7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中科軟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華、王小嫚,車聯天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立新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中科軟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車聯天下公司立即向中科軟公司支付價款1415967.17元;2.依法判令車聯天下公司立即向中科軟公司支付延期付款違約金人民幣68040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車聯天下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中科軟公司是從事計算機軟件研發、應用、服務的上市公司,與車聯天下公司多次合作、為其提供軟件開發服務。2018年2月起,中科軟公司為車聯天下公司開瑞系統(平臺+APP)項目(簡稱涉案項目)提供計算機軟件開發服務,基于對車聯天下公司的信任,在未簽署書面合同時,中科軟公司即按車聯天下公司需求為其提供了項目服務,2018年4月20日,開瑞項目上線。經多次催促,2018年5月28日,車聯天下公司補簽了《項目技術開發合同》(簡稱涉案合同)。根據該合同約定,車聯天下公司應當向中科軟公司支付共計人民幣680400元委托開發費用。后針對車聯天下公司新增部分需求,中科軟公司又繼續為車聯天下公司項目提供了共計505人日工作量,中科軟公司多次催促車聯天下公司要求補簽書面補充合同,但車聯天下公司拖延至今不予理睬,車聯天下公司行為已經給中科軟公司造成了巨大損失。
車聯天下公司辯稱,中科軟公司在涉案項目中拒絕向車聯天下公司提供手機源代碼,平臺部分也未提供最新源代碼,車聯天下公司無法使用并重新開發,導致車聯天下公司大量資金浪費,因此,車聯天下公司有權拒絕支付相關費用。另外,開瑞項目新增部分中,車聯天下公司宋樂峰、關寧簽署的《開瑞補充協議項目新需求及變更明細工作量確認清單》中確認的是348.5時,而非348.5人/日,且另外110.5小時并未確認,中科軟公司主張新增費用無依據,綜上,請求駁回中科軟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中科軟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1.涉案合同,證明雙方簽署合同的情況。
2-90.雙方往來郵件,證明中科軟公司完成了涉案項目的開發,車聯天下公司應按涉案合同及新增工作量支付價款。
91-93.車聯天下公司官網打印件以及內部任命文件,證明車聯天下公司官方郵箱后綴為@auto-link.com.cn以及其公司高管人員身份情況。
車聯天下公司對中科軟公司提交的證據1-87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予以認可,對證明目的不予認可;對證據88-93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認可,對關聯性和證明目的不予認可。
車聯天下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相關付款憑證及會計電子記錄,證明其已經于2019年2月20日向中科軟公司支付開瑞項目第二筆款272160元中的72432.83元。
中科軟公司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及證明目的均予以認可。
結合雙方的訴辯意見和在案證據,本院查明事實如下:
2018年5月8日,中科軟公司通過郵件向車聯天下公司發送了開瑞項目相關交付文檔,包括開瑞測試計劃、開瑞測試用例、開隊數據庫設計文檔、開瑞外圍系統口開發設計文檔、開發技術規范及命名規范、開瑞測試報告等文件。
2018年5月28日,車聯天下公司(甲方)與中科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補簽了涉案合同,約定由甲方委托乙方開發開瑞系統(平臺+APP)項目。
涉案合同第二條約定了技術內容和技術要求,其中技術內容以《需求說明書》約定為準,技術要求系乙方按照甲方的實際需求進行開發,成果物包括項目計劃、系統設計方案(文檔)、系統上線文檔、源碼、UI設計文件(包括icon)、測試報告(單元測試報告、系統測試報告、測試案例)。上述成果如涉及需要相關人員簽字的文檔成果物,還應另外以紙質形式遞交。
涉案合同第十二條約定了合同付款金額和方式:本合同項下委托開發費用為人民幣680400元,在甲方付款前10日,乙方應向甲方出具等額合法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若由于乙方延遲提交等額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提交的發票無效,甲方的付款也可相應順延并不承擔任何責任。費用支付方式:合同生效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甲方在收到乙方開具的正式發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額的50%,即人民幣340200元;此合同下需求開發全部完成并且甲方出具簽字版驗收報告,在甲方收到乙方開具的正式發票后10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額的40%,即人民幣272160元;自甲方驗收報告日期后開始計算,滿3個月并且乙方尚無解決的故障時,在甲方出具終驗報告且收到乙方開具的正式發票后10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額的10%,即人民幣68040元。
涉案合同第十五條第三項約定,若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款項,每逾期一天,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總金額的0.5%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以合同總金額的10%為限。
2018年9月3日,車聯天下公司針對涉案項目出具《項目驗收報告》,稱中科軟公司按照需求說明書完成開發并投入上線,交付文檔包括源代碼、項目原型、需求文檔,驗收結果顯示上線日期為2018年5月1日。
2018年10月24日,中科軟公司楊建曦向車聯天下公司項目經理宋樂峰以及馬延輝等人發送了涉案項目新增及需求變更文件,文件中顯示工作量為459,宋樂峰表示對于工時沒有意見。12月29日,雙方簽署了《開瑞補充協議項目新需求及變更明細工作量確認清單》,確認涉案項目新增及變更需求工作量為348.5,另有一份確認清單顯示工作量為110.5,雙方未在清單上簽字。
2019年1月14日,車聯天下公司出具《車聯天下付款計劃》,其中承諾將于2019年4月20日前支付完畢包括涉案項目的首款340200元及第二筆款272160元在內的款項共計2549150.75元。2月20日,車聯天下公司向中科軟公司支付涉案合同項目款72432.83元。
2019年5月6日,馬延輝向韋崇輝發送郵件,稱:“項目名稱:開瑞項目新增及變更需求,該項目屬于合同倒簽,截止到2019年1月24日,已經全部完成生產環境上線,并投入使用,項目涉及合同總金額人民幣808000元,屬于我司重點關注合同,請幫忙催促合同簽署,希望盡早完成。”同日,韋崇輝回復稱已收到郵件并會盡快確認和簽署合同,同時向中科軟公司提出了一些問題。5月9日,馬延輝向韋崇輝發件稱由于車聯天下公司一直未付合同款,因此,自5月份起停止對涉案項目的支持。5月10日,車聯天下公司向中科軟公司發函,要求中科軟公司在2019年5月15日前解決項目存在的部分問題,包括車聯詳情-遠控記錄、經銷商端、車輛列表、車輛線上測試等功能模塊的問題。5月14日,馬延輝回復稱,車聯天下公司提出的問題屬于新增需求,且上述問題已均在接到通知后修復完畢,但車聯天下公司一直未支付相應合同款項。此外,自2018年開瑞項目上線后,車聯天下公司不斷提出需求變更和新增需求,前后變更的總工作量達505人/天,費用合計808000元。附件確認了新增及變更需求情況說明,包括雙方簽字確認的功能點:348.5人/天(附件1),MNO變更開發工作量:110.5人/天(附件2),自2018年10月后新增需求:46人/天(附件3)。
另,中科軟公司提交了蔚來等項目的工作量確認清單,表明,雙方合作項目結算標準為1600元每人每日。
此外,車聯天下公司對中科軟公司已經完成涉案項目開發未提出異議但認為涉案合同的價款已經被現場服務合同的價款所涵蓋,因此,不應再支付合同款。
上述事實有開發合同、雙方郵件往來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進行佐證
判決結果
一、北京車聯天下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中科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1415967.17元;
二、北京車聯天下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中科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68040元。
如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156元,由北京車聯天下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雙方當事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宋鵬
審判員劉輝
審判員鄭伯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曹翼
書記員劉依
判決日期
2021-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