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北京車聯天下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京73民初1792號
判決日期:2021-03-29
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中科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科軟公司)因與北京車聯天下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車聯天下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一案向本院起訴,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7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中科軟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華、王小嫚,車聯天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立新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中科軟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車聯天下公司向中科軟公司支付服務費用812800元;2.依法判令車聯天下公司向中科軟公司支逾期利息,暫計算至2019年11月29日為33309.21元(以812800元為基數,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以及以812800元為基數,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車聯天下公司實際支付全部技術開發費用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3.本案訴訟費用由車聯天下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中科軟公司是從事計算機軟件研發、應用、服務的上市公司,與車聯天下公司多次合作、為其提供軟件開發服務。2018年5月起,中科軟公司為車聯天下公司東風小康二期項目(以下簡稱涉案項目)提供計算機軟件開發服務,雙方談妥的合同約定:合作開發費用為人民幣811200元,基于對車聯天下公司的信任,合同未簽署前,中科軟公司即開始為其工作。2018年10月25日,針對中科軟公司已履行交付源代碼、項目原型和需求文檔等工作內容,車聯天下公司項目負責人張濤、霍海龍簽署《東風小康二期上線情況說明書》,確認項目已完成開發并上線。2018年12月13日,車聯天下公司項目負責人張濤、關寧簽署了《東風小康二期功能明細工作量確認單》,確認中科軟公司向車聯天下公司提供了共計508人/日的工作量。期間,中科軟公司多次催促車聯天下公司簽署書面合同,并且催促車聯天下公司應當向中科軟公司支付共計812800元服務費,但其拖延至今不予理睬,其行為已嚴重侵犯了中科軟公司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車聯天下公司辯稱,涉案項目系車聯天下公司聘請中科軟公司的現場服務人員(主要包括王丹、于文婷、鄒娜、張景澤、索長奇、賈曉婷等人)為車聯天下公司開發的軟件,車聯天下公司已經在現場服務項目項下承擔了大量現場服務費用,這是雙方沒有簽署項目合同的原因。中科軟公司在收取現場服務費的情況下,又主張收取項目開發費用屬于多重收費,不合理也不合法,請求駁回中科軟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中科軟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1-40.2018年5月25日-2019年5月6日期間的來往郵件,證明中科軟公司接受車聯天下公司委托開發涉案項目,車聯天下公司已確認中科軟公司完成項目開發并交付了涉案項目的源代碼、項目原型以及需求文檔等開發成果,車聯天下公司也已經確認涉案項目于2018年10月22日上線,車聯天下公司也認可中科軟公司為涉案項目提供的工作量508人日,并確認應當與中科軟公司簽署書面合同并支付合同款812800元。
41-43.車聯天下公司官網打印件以及內部任命文件,證明車聯天下公司官方郵箱后綴為@auto-link.com.cn以及其公司高管人員身份情況。
車聯天下公司對中科軟公司提交的證據1-37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予以認可,對證明目的不予認可;對證據38-43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認可,對關聯性和證明目的不予認可。
車聯天下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1.中科軟公司楊潔2018年11月27日的電子郵件,證明雙方之間的合作方式有三種:項目合作方式、人員現場服務方式以及需求變更導致新增工作量的方式。東風小康二期項目屬于人員現場服務方式。
2.2016年中科軟公司與車聯天下公司簽訂的現場服務合同,證明,涉案項目包括在現場服務人員的工作范圍內。
3.2018年中科軟公司鄒娜等五人的年終總結,證明鄒娜、索長奇、賈曉婷、于文婷、張景澤五個現場人員均參加了涉案項目。
4.工時統計表及工作清單,證明從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現場服務人員參與涉案項目開發共589.416工作日,車聯天下公司已為此向中科軟公司承擔了63.556萬元的費用。由此可見,涉案項目系由現場服務人員開發的項目,并非委托中科軟公司單獨開發的項目。
中科軟公司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認可,對關聯性和證明目的不予認可。
結合雙方的訴辯意見和在案證據,本院查明事實如下:
2016年,車聯天下公司(甲方)與中科軟公司(乙方)簽訂《現場服務合同》,約定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派出符合甲方資質要求的服務人員,經甲方擇優選用后,在甲方所提供的場地及設備環境中工作,為甲方提供所有產品線的需求、開發、測試、管理支援、辦公服務等現場服務,同時接受甲方的管理。此后,雙方進行了續約。
2018年5月底至7月,雙方工作人員通過郵件持續進行交流,內容包括涉案項目的開發動態、進程交流等事項。2018年9月28日,中科軟公司崔攀攀向車聯天下公司張雪媛通過郵件發送了《東風小康二期委托開發合同》(簡稱開發合同),合同約定,車聯天下公司(甲方)委托中科軟公司(乙方)對東風小康二期進行定制化開發,開發費用為811200元。10月22日,涉案項目完成開發并投入上線,代碼已完成交付。
11月9日,馬延輝向車聯天下公司商文勝發送“車聯問題匯總表20181107.docx”,附件中包括涉案項目以及現場服務合同條目。涉案項目條目中顯示項目啟動時間為2018年5月25日,當前進度為車聯蓋章中,當前問題為完成開發工作,已上線未簽訂合同。11月22日,雙方召開會議,會議紀要顯示,中科軟公司提出要求:1.對項目首付款等沒有異議的款項,希望車聯天下公司給出明確付款期限,首付款應在2018年11月底前付款;2.已形成驗收報告的項目款項盡快付款,但不應晚于2018年12月底;3.全力配合車聯天下公司對2018項目進行審計的工作。會議中,車聯天下公司總裁黨建明亦作出指示:1.車聯天下公司內部的流程不能影響對中科軟公司付款工作的進行;2.項目首付款以及現場服務款項在2018年11月底前付款,具體項目和付款金額見附件一;3.車聯天下公司已經簽署驗收的項目在2018年12月底付款。具體項目及付款金額見附件二;4.對于未簽訂合同但已進入開發或已完成的項目盡快由雙方討論合同并簽訂,具體項目見附件三。附件三中顯示的項目是:1.東風小康二期項目合同;2.開瑞項目補充協議;3.已到期現場服務合同。11月27日,中科軟公司總經理楊潔向車聯天下公司唐金濤、崔國芮發送郵件,對合作方式進行了說明。其表示,雙方合作方式主要有項目合作式、人員現場服務式和需求變更導致的新增工作量。11月28日,張雪媛通過郵件將崔攀攀發送的開發合同轉發給中科軟公司馬延輝。11月29日,車聯天下公司蘇金鳳向馬延輝發送合同金額明細確認表,其中載明了涉案項目的合同金額為811200元,狀態為:1.待崔國芮追加預算;2.待簽合同。該明細表中亦載明了現場服務4-10月份的合同金額,表尾顯示上述金額均屬于11、12月需支付的金額。同時,馬延輝回復稱,涉案項目的首款和第二筆款,由于9月份已經完成上線,只是目前處于補簽合同階段,所以也屬于12月份需付款的范疇。12月13日,雙方確認涉案項目的工作量為508人/天。
2019年1月11日,楊潔向唐金濤發送了2018年項目工作總結,稱:“唐總,您好!按照您的要求我們整理了參與項目人員的總結,請查收。”該總結包括中科軟公司張沖、鄒娜、鮑晴宇、陳帥、崔攀攀、勾學豐、華俊谷、賈曉婷、江小夏、馬貴、馬延輝、隋佳偉、索長奇、王起業、王延宇、王艷晶、王永財、吳宸、楊菲、楊建曦、于文婷、張景澤、祝小康等二十余人的2018年工作總結。1月21日,雙方對涉案項目功能時間節點、評估工作量及計劃等問題繼續進行溝通。1月25日,馬延輝向唐金濤發送郵件稱:“關于金康項目的合作形式,今天電話會議達成的共識如下:1.我方以人力外包的形式參與金康項目,具體人員待項目啟動時,雙方再另行協商;2.公司要求東風小康2期、開瑞補充協議、現場服務協議以及付款計劃完成后,才能有新的合作。”唐金濤回復稱:“馬總,非常感謝!”
2019年4月22日,馬延輝向車聯天下公司韋崇輝發送郵件,稱對開發合同做了少量調整,請車聯天下公司法務重新審核。調整后的開發合同約定,開發費用為812800元。5月6日,馬延輝向韋崇輝發送郵件,稱:“韋總,您好。項目名稱:東風小康二期,該項目屬于合同倒簽,截止到2018年9月30日,已經全部完成生產環境上線,并投入使用,項目涉及合同總金額人民幣812800元,屬于我司重點關注合同,請幫忙催促合同簽署,希望盡早完成。”韋崇輝當日回復稱:“馬總,您好,郵件我已經收到,我們公司內部盡快對合同相關內容進行確認,有問題我將及時反饋。”
另,中科軟公司提交了蔚來等項目的工作量確認清單,表明,雙方合作項目結算標準為1600元每人每日。
此外,車聯天下公司對中科軟公司已經完成涉案項目開發未提出異議但認為涉案合同的價款已經被現場服務合同的價款所涵蓋,因此,不應再支付合同款。
上述事實有開發合同、雙方郵件往來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進行佐證
判決結果
一、北京車聯天下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中科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812800元;
二、北京車聯天下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中科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以812800元中應付未付部分為基數,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三、駁回中科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261元,由中科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483元(已交納),由北京車聯天下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負擔11778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雙方當事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宋鵬
審判員劉輝
審判員鄭伯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曹翼
書記員劉依
判決日期
2021-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