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船舶經營管理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最高法民申2092號
判決日期:2021-03-01
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中國進出口銀行因與被申請人王杰、一審被告福建省安達遠洋漁業有限公司(下稱安達公司)、二審上訴人中國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一審第三人青島凱航水產有限公司船舶經營管理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級法院(2019)閩民終52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中國進出口銀行申請再審稱:原審判決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第十一項規定之情形,應予再審。理由如下:一、王杰已追認安達公司以案涉船舶進行抵押的行為,并因安達公司的違約行為獲得巨額賠償,足以推翻原審判決有關安達公司將案涉船舶抵押給中國進出口銀行系無權處分的認定。1.《船舶過戶協議書》簽署后,安達公司的處分行為已獲王杰追認。安達公司超過約定期限未解除案涉船舶抵押權并不是導致安達公司的行為重新恢復到無權處分狀態。2.根據中國進出口銀行提交的新證據,王杰已追究安達公司違約責任,且全部訴訟請求已獲得法院支持。王杰既另案主張了安達公司的違約責任,又以無權處分為由提起本案訴訟要求注銷抵押登記,是對其權益的重復主張。3.根據另案判決,安達公司應承擔的違約金已同四艘案涉船舶的總估值相當。王杰對于案涉船舶的控制權、收益權從未喪失,此次抵押并未造成其任何實際損失。4.王杰在知曉安達公司抵押案涉船舶近兩年后才提起本案訴訟,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二、原審判決關于中國進出口銀行未盡到審慎審查的義務,具有重大過失的認定,缺乏證據證明。1.原審判決有關舉證責任分配錯誤。王杰并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中國進出口銀行知道安達公司無處分權。2.中國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提交的評估報告、借款合同、內部規定等證據材料不能作為認定其未盡到審慎審查義務、具有重大過失的證據。三、原審判決以中國進出口銀行在抵押權設立時審核把關不嚴、貸后監管缺位等為由認定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案涉船舶抵押權,適用法律錯誤。1.中國進出口銀行基于對登記公示公信效力的信任,接受案涉船舶作為抵押物,即可認定其已經盡到注意義務,構成善意取得。2.原審判決未能正確區分認定船舶抵押登記與船舶抵押權效力的關系,適用法律錯誤。原審判決并未對《船舶抵押合同》的效力作出否定性的評判,即便案涉船舶的抵押登記被注銷,抵押權仍合法有效。四、原審判決第二項超出訴訟請求。1.王杰的訴求是請求進出口銀行與安達公司“申請注銷”抵押登記,原審判決卻是直接判令進出口銀行與安達公司“注銷”抵押登記;王杰訴請法院注銷的是“安達公司與中國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之間的抵押登記,原審判決的卻是注銷“安達公司與中國進出口銀行”之間的抵押登記。2.原審判決直接判令注銷案涉船舶抵押登記將當事人的民事權利與行政機關的行政職權混淆。
中國進出口銀行提交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遼民終58號民事判決書及大連海事法院(2019)遼72民初301號民事判決書,用以證明王杰已追認安達公司以案涉船舶進行抵押的行為,并因安達公司的違約行為而獲得巨額賠償
判決結果
駁回中國進出口銀行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楊興業
審判員馬東旭
審判員郭載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馬玲
書記員王瀚
判決日期
202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