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小版科技有限公司與溫州日報報業集團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491民初34665號
判決日期:2021-03-29
法院:北京互聯網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小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小版科技公司)與被告溫州日報報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溫州日報集團)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小版科技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何湘豫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溫州日報集團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小版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5900元。事實和理由:經合法授權,原告依法取得涉案圖文作品“涵田,看得見風景的房間【深氧界的夏天】”的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追究侵權方的法律責任。被告系溫州新聞網(tour.66wz.com)的運營主體,經查,被告未經許可在其運營的網站上提供了涉案作品。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已嚴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其主觀上具有過錯。現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永嘉傳媒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5年6月22日22:16,帳號名稱為“七月木木”發表了標題為“涵田,看得見風景的房間【深氧界的夏天】”的圖文作品。經帳號登錄校驗,頁面顯示:“七月木木”“Forever七月木木”的運營人為**萍(3204*****2143)。另,小版科技公司提交了王麗萍出具的授權書,載明:授權人王麗萍,網絡名為“Forever七月木木”,身份證號為3204*****2143,授權期限為2020年4月1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授權作品范圍為授權人于本授權書簽署日之前已經創作完成或在授權期限內新創作完成的所有攝影及文字作品;授權作品種類為獨占性信息網絡傳播權、復制權及其轉授權,并附有作者劉璐的身份證,經法庭核對,與上述帳號信息存在一致性。
再查,網站www.66wz.com的主辦單位為本案被告。2015年6月22日22:43:23,涉案網站的“旅游頻道”發布了標題為“涵田,看得見風景的房間【深氧界的夏天】”的文章,標題下方注明來源“July七月木木”,經比對,涉案網站發布的涉案作品與原告主張權利的作品具有一致性。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在案佐證,顯示申請時間為2020年8月19日。
庭審中,經校驗,涉案網站已刪除涉案文章
判決結果
一、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被告溫州日報報業集團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北京小版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7300元;
二、駁回原告北京小版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09元(原告北京小版科技有限公司已預交),由原告北京小版科技有限公司負擔1126元,被告溫州日報報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83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支付給原告北京小版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上訴于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孫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方小康
書記員劉晗儀
判決日期
2021-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