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平陰港華燃氣有限公司、濟南華陽炭素有限公司供用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魯0124執1428號
判決日期:2021-03-01
法院:山東省平陰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立案執行的濟南平陰港華燃氣有限公司與濟南華陽炭素有限公司供用氣合同糾紛一案,執行依據為(2019)魯0124民初3046號民事判決書,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限制消費令,因被執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對被執行人適用限制高消費措施、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在中國執行信息網上公布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多次通過全國網絡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濟南華陽炭素有限公司名下的車輛、房地產登記信息和銀行存款信息。經查,被執行人名下有汽車一輛,本院依法到濟南市車管所對此車輛進行調查,此車輛已不在被執行人名下。本案輪侯凍結了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賬戶,余額較少無扣劃必要。本案在訴訟階段首查封了被執行人名下的部分土地及廠房,經本院調查,該查封的土地、廠房為被執行人整個廠區的一部分,該廠房、土地系被執行人企業的生產區,廠房內的機器設備為該廠的主要生產設備。縣委縣政府針對濟南華陽炭素有限公司的實際狀況成立了工作組,工作組已組織濟南華陽炭素有限公司全面恢復了生產經營,為了社會的穩定及企業的正常運營,對查封的土地、廠房,本案暫不宜處置。本院要求申請人提供被執行人其他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明確表示暫不能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明確的財產線索
判決結果
終結(2020)魯0124執1428號案件的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應當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終結執行行為異議。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劉超
審判員朱斌
審判員賀濤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書記員張曉妹
判決日期
202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