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延群、趙貴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遼0323執異7號
判決日期:2021-03-01
法院:岫巖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趙貴波與鞍山市偉興玉器珠寶有限公司、岫巖滿族自治縣華宇建筑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案外人羅延群于2021年2月22日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異議人羅延群稱,被申請執行人岫巖滿族自治縣華宇建筑有限公司與異議人羅延群簽訂《國網遼寧鞍山供電公司岫巖縣10千伏樂全線等4條線路防洪檢修工程》承包協議,異議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工程項目建設,2021年2月4日建設單位鞍山電力實業有限公司,將工程款由中國建設銀行遼寧省鞍山市分行賬戶撥付到被申請執行人岫巖滿族自治縣華宇建筑有限公司在遼寧××金玉村鎮銀行賬戶358753.50元,由被申請執行人交付給異議人,屬于撥付給異議人的特定款。因貴院對被申請執行人銀行存款采取了凍結措施,誤將案外人異議人的財產,當做被執行人的財產予以執行,異議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條之規定,貴院凍結的被申請執行人銀行存款中有異議人的358753.50元財產,屬于特定財產歸異議人所有。綜上所述,異議人請求立即解除查封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切實維護異議人的合法權益。
本院查明,承包單位鞍山電力實業有限公司與分包單位岫巖滿族自治縣華宇建筑有限公司簽訂《國網遼寧鞍山供電公司岫巖縣10千伏樂全線等4條線路防洪檢修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工程名稱:國網遼寧鞍山供電公司岫巖縣10千伏樂全線等4條線路防洪檢修,工程內容:對10千伏樂全線等4條線路中26處電桿進行護坡,工程造價:暫定649924元。雙方在合同中未寫明合同簽訂時間。2021年2月4日,遼寧××金玉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系統普通貸記來賬憑證顯示:付款人鞍山電力實業有限公司向收款人岫巖滿族自治縣華宇建筑有限公司(賬號為14×××23)支付工程款金額358753.50元。2021年2月3日,岫巖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根據(2021)遼0323執324號之一執行裁定書凍結岫巖滿族自治縣華宇建筑有限公司在遼寧××金玉村鎮銀行,開戶賬戶為14×××23的實際金額475829.31元。
另查,異議人羅延群向我院提供甲方岫巖滿族自治縣華宇建筑有限公司、乙方羅延群(系該項目施工隊長)簽訂的《工程承包協議書》,工程名稱為國網遼寧鞍山供電公司岫巖縣10千伏樂全線等4條線路防洪檢修工程,但該協議書只有甲方岫巖滿族自治縣華宇建筑有限公司蓋章和其法定代表人蓋章,未有乙方羅延群的簽字或蓋章
判決結果
駁回異議人羅延群請求立即解除對被執行人岫巖滿族自治縣華宇建筑有限公司在遼寧岫巖金玉村鎮銀行開戶賬戶為14×××23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岫巖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合議庭
審判長馮毅
人民陪審員佟乃鵬
人民陪審員李世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徐曉歡
書記員高婷婷
判決日期
202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