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銀川與新疆亞歐大陸橋金輪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烏魯木齊富利民工程勞務有限公司鐵路修建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新7101民初558號
判決日期:2021-03-01
法院:烏魯木齊鐵路運輸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周銀川與被告新疆亞歐大陸橋金輪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被告烏魯木齊富利民工程勞務有限公司、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新疆中亞金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鐵路修建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周銀川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準許原告周銀川撤訴。
案件受理費123566.42元(原告周銀川己預交),減半收取61783.21元,因原告周銀川申請減少訴訟請求數額,故由其負擔25元,剩余123541.42元退還原告周銀川
合議庭
審判長葉新華
人民陪審員李國良
人民陪審員孫學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馬蘇日樂格
判決日期
202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