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區滬翔自來水廠與上海連飛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他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滬0114執7762號
判決日期:2021-03-01
法院: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海嘉定區滬翔自來水廠與上海連飛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滬0114民初17143號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該生效法律文書確定:被執行人應向申請執行人支付給水配套工程費人民幣250萬元及逾期利息,受理費14000元;保全申請費5000元。因義務人上海連飛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書的規定履行義務,權利人上海嘉定區滬翔自來水廠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執行,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和財產報告令,責令其限期履行上訴義務,并承擔執行費27400元及依法應支付的遲延履行利息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執行措施:
一、向上海連飛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期限內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傳喚其接受調查詢問,并報告財產狀況。
二、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車輛登記部門、證券機構、網絡支付機構、自然資源部等發出查詢通知,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凍結了被執行人銀行賬戶,并扣劃了XXXXXXX元,已經發還給了申請執行人XXXXXXX元。
三、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
四、2021年1月21日依法查封了被執行人名下車牌號為滬AAXXXX、滬NTXXXX、滬ANXXXX的車輛,查封期限為2年。于2021年1月25日依法查封了被執行人名下位于嘉定區古猗園南路XXX號地下1層車位,查封期限為3年。
經與申請執行人約談,本院已告知本案的執行情況、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申請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的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以上事實,有本院調查被執行人財產的相關材料、談話筆錄和申請執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被執行人也負有繼續履行本案債務的義務,并及時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提出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陸琦
審判員毛華
審判員張麗華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趙振芳
書記員于潔
判決日期
202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