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青島捷能電站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魯0203財保1577號
判決日期:2021-03-28
法院: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凍結被申請人銀行存款445000元或查封其相應價值的其他財產。申請人并已提供擔保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被申請人銀行存款445000元或查封其相應價值的其他財產。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合議庭
審判員于曉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王曉
判決日期
2021-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