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縣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四川兆潤摩托車制造有限公司其他案由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川1923執恢402號之三
判決日期:2021-03-27
法院:平昌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平昌縣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與被執行人四川兆潤摩托車制造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責令被執行人履行(2017)川1923民初2419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對被執行人四川兆潤摩托車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川Y9××××長城輕型欄板貨車、川YS××××別克小型普通客車進行了公開拍賣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依法對被執行人四川兆潤摩托車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川Y9××××長城輕型欄板貨車、川YS××××別克小型普通客車在淘寶網司法拍賣平臺進行了公開網絡拍賣,均已流拍,川Y9××××長城輕型欄板貨車流拍價為15059元,川YS××××別克小型普通客車流拍價為63755元。申請執行人同意以首次拍賣時確定的流拍價接受拍賣財產,以物抵債
判決結果
一、解除對被執行人四川兆潤摩托車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川Y9××××長城輕型欄板貨車、川YS××××別克小型普通客車的查封。
二、車牌號碼為川Y9××××長城輕型欄板貨車、川YS××××別克小型普通客車的所有權歸申請人平昌縣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所有,所有權自本裁定送達平昌縣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時起轉移。
三、申請人平昌縣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可持本裁定書到登記機構辦理相關產權過戶登記手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李新宇
審判員楊志杰
審判員譚昆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書記員付斌
判決日期
2021-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