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東環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濟南博揚分析儀器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1191民初214號
判決日期:2021-03-27
法院:山東省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山東東環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濟南博揚分析儀器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山東東環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豐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濟南博揚分析儀器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山東東環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合同價款153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以153700元為基數,自2017年5月9日起計
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2.因本案產生的訴訟費用等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2月29日,被告與東營市城市管理局簽訂小型污水處理設施采購合同,為履行此合同,被告從原告處購買加工相關設備,款項共計718000元,原告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發票已經開具交被告入賬,但被告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合同價款。截至目前,被告已支付564300元,剩余153700元尚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終拒
絕付款。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
被告濟南博揚分析儀器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2月,被告濟南博揚分析儀器有限公司因合同需要從原告山東東環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處購買小型污水處理設施的相關設備,原告山東東環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約向被告濟南博揚分析儀器有限公司履行了合同義務,并向被告出具了總價金額為718000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被告濟南博揚分析儀器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564300元后,剩余153700元一直未支付
判決結果
被告濟南博揚分析儀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山東東環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貨款153700元及逾期利息(本金153700元為基數,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87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濟南博揚分析儀器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寧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王大鵬
書記員楊森
判決日期
2021-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