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延成與陜西惠澤建設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冀0983民初1000號
判決日期:2021-03-26
法院:黃驊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周延成與被告陜西惠澤建設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澤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8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12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延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景軍、被告惠澤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新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周延成訴稱: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被告使用原告的板車用于滄州中鐵裝備制造材料有限公司的二期管廊工程,并承諾于2017年春節支付勞務費。到期后,被告未按時支付并拖欠至今,故請求依法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勞務費1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28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至本金全部付清日);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惠澤公司辯稱:1、被告惠澤公司未與原告周延成簽訂合同、結算、付款,也未授權委托任何人與原告簽訂合同,被告不知情。2、為業主方施工,應向業主方主張權利。
經審理查明: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間,原告周延成在被告惠澤公司承建的滄州中鐵裝備制造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公司)二期管廊工程的施工現場提供板車供被告使用。2016年11月9日,案外人張澤勇為原告周延成出具《吊車使用對賬單》載明:“我方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共使用貴部板車22.5臺班,費用18000元,以上款項將于2017年春節前支付,特此證明。沈海天(作為證明人簽字確認)滄州中鐵裝備項目部張澤勇2016年11月9日”。該對賬單(加蓋“陜西惠澤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滄州中鐵裝備項目部”印章)。
被告否認張澤勇的身份,辯稱其系個人行為,與被告無關,印章系其刻制,張澤勇系掛靠、借用被告資質,被告不知情,但未能提交相關證據對其抗辯主張加以證實。
另查明,2018年8月7日,被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工程業主方中鐵公司給付其工程款,庭審時被告提交《建筑安裝承包合同》及《施工技術協議》(《建筑安裝承包合同》的附件)作為其主張權利的證據,《建筑安裝承包合同》系張澤勇作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與業主方中鐵公司訂立,《施工技術協議》加蓋“陜西惠澤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滄州中鐵裝備項目部”印章。
上述事實有《吊車使用對賬單》、《建筑安裝承包合同》、《施工技術協議》及當事人的陳述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被告陜西惠澤建設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給付原告周延成勞務費18000元,并自2017年1月28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標準給付原告周延成逾期付款利息至本金實際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50元,減半收取計125元,由被告陜西惠澤建設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訴訟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滕奉朝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白龍飛
判決日期
2021-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