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小玲與四川省通江縣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渝0120民初3572號
判決日期:2021-03-26
法院:重慶市璧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小玲與被告四川省通江縣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四川通江第一建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0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小玲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通江第一建司經本院傳喚未到庭應訴,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劉小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3年9月23日簽訂的租賃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截止2020年4月1日所欠原告的租金163700元,扣除已支付20000元后尚欠143700元;3、判令被告立即返還原告下差鋼管3483米、扣件1562套、油頂130套;4、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10000元;5、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庭審中,原告將上述第二項訴訟請求中租金數額變更為88455元;將第三項訴訟請求變更為直接要求被告賠償75246元。事實和理由:2013年9月23日被告因承建四川省通江縣高明大道所需,經協商一致,與原告簽訂了《租賃合同》,合同中雙方對租賃物資的品名、租金單價、維修費、違約責任、發生爭議后的管轄法院等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提供了鋼管、扣件等租賃物資。但被告未按期足額支付租金,截止2020年4月1日,被告所欠原告租金88455元,下差鋼管3483米、扣件1562套、油頂130套。被告欠款后,經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特訴至璧山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前訴訟請求。
被告四川通江第一建司未到庭、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本院經審理對事實認定如下:原告劉小玲系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個體工商戶未登記字號,經營范圍為鋼管、扣件、頂托租賃。原告提交的2013年9月23日租賃合同中,合同首部出租方(甲方)處書寫有“永順租賃站(業主:劉小玲)”、承租方(乙方)處書寫有“高明大道1標段,冉亞玲”,合同尾部甲方處寫有“永順租賃站”,劉小玲在甲方負責人、材料員處簽字;乙方處寫有“高明大道一標段項目部”并加蓋了字樣為“四川省通江縣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高明大道路基工程一標段項目部”字樣印章,乙方負責人處書寫有冉亞玲、材料員處寫有張明林、單位地址寫明為“周子坪”。
合同中主要對以下內容進行了約定:1.根據乙方需要甲方將租賃物資鋼管、扣件租給乙方周子坪工地使用,乙方約在甲方租用鋼管40000米、扣件30000套,租賃期限從2013年9月23日至乙方還清所有租賃物資并付清所有款項;2.乙方租用甲方物資最短不得低于1月,租金按當月日歷天數計算,每月5日前結算并支付上月租金;3.租賃物資日租金價格為鋼管每米0.012元、扣件每套0.011元、頂托(也稱油頂,下同)每套0.05元;4.物資退還時如有損壞、缺少應照價賠償,物資成本價為鋼管每米18元、扣件每套8元、T型螺絲每套3元、頂托每套20元;5.維修費為鋼管0.1元、扣件0.1元;6.還貨時甲方負責清點上架、乙方付給甲方下車費每噸20元,其中鋼管260米約計一噸、扣件1000套約計一噸、頂托300套約一噸;7.租賃物資期間,乙方若需要換材料員或負責人,必須書面通知甲方;8.乙方不按時支付租金,甲方將停止供貨,從違約之日起每天應向甲方支付所欠總金額的1.8%的滯納金,超過10天不支付租金,甲方有權強制收回租賃物資并用乙方其他物資抵押拍賣償還所欠租金;9.如雙方發生爭議,由重慶市璧山縣(區)人民法院裁決,造成的訴訟費、執行費、保全費、差旅費等經濟損失由敗訴方承擔;10.物資交接地點甲方庫房,乙方指派工地材料員進行收退材料,核對租金、維修費、運輸費、賠償費等,材料員在本合同上的簽字將作為鑒定依據。
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定陸續提供了鋼管、扣件等材料,原告為證明出租的物資數量提交了17張發貨清單,其中16張由合同乙方材料員張明林在租用單位經辦人處簽字認可,1張2013年9月23日發貨清單(其上所載物資數量為鋼管345米、扣件160套)由熊洋在租用單位經辦人處簽字,根據該發貨清單,原告自2013年9月23日至2014年4月23日共計出租了鋼管14958.1米、扣件5290套、油頂200套。庭審中原告稱2013年9月23日的發貨清單系因張明林給原告打電話讓其找熊洋簽字,原告才去工地上去找熊洋在該清單上簽字。根據原告提供的4張收貨清單,原告在2014年4月20日至2016年1月31日期間分四批次、共計收回了鋼管11474.4米、扣件3728套、油頂70套,該4張收貨清單上均備注有“下車費已付”字樣。
原告另提供了租金結算表4張,根據該結算表,截至2020年4月1日共計產生租金223455元,扣除已支付的135000元后尚欠88455元;未退物資及數量為鋼管3483.7米、扣件1562套、油頂130套,該部分物資折價賠償共計75146元,另有下車費100元未付,該4張結算表上有張明林簽字,原告在庭審中表示起訴前其未與被告四川通江第一建司進行過結算,提交的結算單上張明林的簽字時間均為本案受理之后且張明林現并未在被告公司工作。
另查明,2019年3月23日,以劉小玲為甲方、四川通江第一建司為乙方簽訂了《和解協議書》,協議中寫有“甲乙雙方在高明大道路基工程一標段項目租賃建筑工程設備產生糾紛,甲方起訴乙方支付租賃費。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協議:1、本次協商原欠款、利息、違約金、訴訟費等各種費用共計60000元,乙方代理人承諾在2019年9月1日前在支付高明大道路基工程一標段項目工程款時由乙方代甲方扣收。若2019年9月1日前高明大道路基工程一標段項目不支付工程款,乙方代項目部將此款支付給甲方。2、乙方未按約定在2019年9月1日前支付給甲方,甲方有權按《租賃合同》重新結算。3、甲乙雙方簽訂此協議后,甲方撤訴并自愿放棄本次訴訟的其他一切權利。4、乙方支付甲方此款后,甲乙雙方涉及該項目的合同(協議書)自動失效。5、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協議落款處甲方代表處有劉小玲簽字、乙方代表處有余海泉簽字并加蓋了字樣為“四川省通江縣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印章。庭審中,原告陳述該和解協議在被告四川通江第一建司公司簽訂、乙方代表人處簽字的余海泉為被告公司辦公室主任。因和解協議簽訂至今被告四川通江第一建司仍未支付相應租賃費用,故原告劉小玲訴至本院,請求判如所請。
還查明,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向被告四川通江第一建司公告送達包括包含有解除合同請求的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
上述事實,有原告當庭陳述,原告提交的營業執照、租賃合同、發貨清單、收貨清單、租金結算表、和解協議書等證據在卷佐證,經庭審查證,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判決結果
一、原告劉小玲(以“永順租賃站”名義)與被告四川省通江縣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高明大道路基工程一標段項目部”名義)于2013年9月23日簽訂的《租賃合同》于2020年8月25日解除;
二、被告四川省通江縣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原告劉小玲截至2020年4月1日的租金81104.1元;
三、被告四川省通江縣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退還原告劉小玲鋼管3138.7米、扣件1402套、油頂130套,逾期未退則按鋼管每米18元、扣件每套8元、頂托每套20元的標準計價賠償給原告劉小玲;
四、被告四川省通江縣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原告劉小玲違約金8100元;
五、駁回原告劉小玲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3587.4元,由被告四川省通江縣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承擔(此款原告已墊付,被告四川省通江縣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在支付案款時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生效后,權利人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從本判決確定的給付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合議庭
審判長劉澤念
人民陪審員黃志忠
人民陪審員戈建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向渝居
書記員楊帆
判決日期
2021-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