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左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與邢臺佑巖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浙0282民初11534號
判決日期:2021-03-26
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慈溪左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左邦公司)與被告邢臺佑巖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佑巖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再波于2021年2月3日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左邦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范成凱、被告佑巖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勝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以被告佑巖公司尚欠貨款為由,訴請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貨款124917元并賠償利息損失;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與被告于2020年4月簽訂購銷合同,同年4月13日向被告送貨,價值124917元。后經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貨款,但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推托,拒絕付款,原告無奈,訴至法庭。
被告佑巖公司答辯稱,1.原告產品無合格證,不能認定為合格產品;2.原告產品污染超標,且無法制造出成品化糞池,無法實現合同目的;3.被告為減少損失,實驗將原告產品加入合格產品方式進行生產,均不能達到正常生產要求,生產的化糞池均為殘次品。綜上,被告認為原告起訴依法不能成立。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于2020年4月13日簽訂購銷合同一份,原告向被告送貨,實際送貨金額為124917元,后被告未在約定的期限內付款,該款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至今未付。
上述事實由原告提交的購銷合同、送貨單、賬單明細、及原、被告在庭審中的陳述予以證明。被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當庭遞交了微信聊天記錄、產品對比照片、殘次品照片、視頻光盤的證據。原告對該組證據的關聯性有異議。經審查,本院對被告提供的該組證據不予認定
判決結果
被告邢臺佑巖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原告慈溪左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貨款124917元,并支付該款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實際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
如果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案件受理費2798元,減半收取計1399元,由被告邢臺佑巖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陳再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本金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記員虞芳玲
判決日期
2021-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