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玉喜、尹金生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津01民終801號
判決日期:2021-03-26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趙玉喜因與被上訴人尹金生、天津市津房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權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2020)津0101民初419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趙玉喜上訴請求:判決被告承擔原告醫藥費3382.5元,車費180元,復印費76元,共計3638.5元。保留后期治療訴訟費用,被告全部承擔。我二姐夫因拆遷錢不夠買房,房價上漲,思想壓力大導致他跳樓自殺,房也沒了人也沒了。我二姐思想壓力也大,每天去房管局要河北區公租房,2014年河北區公房分好幾批,都沒有我姐姐的房,我每天去房管局要河北區公租房。2015年7月20號,何處提出他給我公租房讓我辦特殊困難。后來多次去,一次尹金生罵我,還毆打我,尹金生來勢很猛,故意把我摔得很遠,把他都帶倒了,可見摔我有多重,我的腦子摔完后,起個大包,造成我后遺癥,我現在天天睡不了覺,腦袋現在還沒好,手也摔壞了。
尹金生辯稱,上訴人講的不是事實,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津房物業辯稱,同意尹金生意見。
趙玉喜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承擔原告醫療費3382.5元,交通費180元,復印費76元,共計3638.5元,保留后期治療;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被告尹金生系被告津房物業公司員工,被外派到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從事保安工作。本案涉訴糾紛,原告曾于2016年9月3日、2018年11月9日向法院對二被告提起健康權糾紛的訴訟,法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6)津0101民初6201號民事判決書,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2018)津0101民初8597號民事判決書,兩次訴訟均經二審、再審,二審均維持原判,再審均予以駁回,上述兩份判決均已生效。上述兩判決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11月9日8點30分許,原告到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要求見領導,并從正門進入院內。被告尹金生攔住原告,告知應去信訪部門,勸說原告離開,勸說幾分鐘,原告仍拒絕離開。被告尹金生和另一位保安意圖拉住原告的手,將原告帶離。此時原告開始用腳踹被告尹金生,被告尹金生與另一保安采用拽胳膊、推搡的方式強行將原告向大門方向推拽。期間原告失去重心摔倒在地,同時被告尹金生也被倒在地上的原告絆倒摔在地上。后有人報警。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小白樓派出所出警,并調取事故錄像,并告知原告可以去看病。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至天津市公安醫院就診,自訴糾紛后左小手指及腰部受傷,活動受限。11月16日至公安醫院就診,自訴頭部外傷3天后頭疼頭暈,惡心嘔吐。11月24日至公安醫院就診,自訴胸悶,心前區疼一周。公安醫院對原告的病情及癥狀進行了診治。此后原告陸續在公安醫院就診治療上述病情,共花去醫藥費5247.50元。本院向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小白樓派出所調取事發時監控錄像,并當庭播放。原告對錄像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被告對錄像沒有異議。判決認定被告津房物業公司承擔70%的責任。對原告提出監控錄像是假的主張,不予采信。原告現第三次對二被告提起訴訟,要求二被告賠償后續就診發生的醫藥費、交通費及復印費。庭審中原告仍表示本院在第一次訴訟中當庭播放的監控錄像系偽造。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涉訴糾紛的事實和責任比例的承擔已經生效判決認定,原告為此產生的后續經濟損失亦應按照生效判決的比例承擔。關于原告主張的醫藥費,有向本院提供的醫藥費票據、病歷記錄及CT檢查報告單為證,能夠證明發生費用為2267.1元,予以支持。發生交通費根據原告就診情況,酌定100元;主張的復印費未提供證據證明,不予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保留后期治療的問題,因并未提出相應證據,本案不予置議。原告主張監控錄像系偽造一節,在本院作出(2016)津0101民初6201號民事判決書中已進行認定,且已生效,故原告該主張不予支持。被告津房物業公司經本院送達開庭傳票,既未出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反駁原告主張權利的證據,視為其放棄所享有的民事抗辯權利,應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判決:一、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被告天津市津房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賠償原告趙玉喜醫藥費2267.1元、交通費100元,合計2367.1元的70%,計1656.97元;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計150元,由被告天津市津房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擔負(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直接交付原告)。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趙玉喜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劉應紅
審判員紀曼麗
審判員姜海寬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書記員宋麗娜
判決日期
2021-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