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玉喜與尹金生、天津市津房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津0101民初4195號
判決日期:2021-03-26
法院: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趙玉喜與被告尹金生、天津市津房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津房物業公司)健康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玉喜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六喜,被告尹金生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津房物業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趙玉喜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承擔原告醫療費3382.5元,交通費180元,復印費76元,共計3638.5元,保留后期治療;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原告的二姐夫王文和因拆遷款不足以購買房屋,加之房價上漲造成思想壓力過大而跳樓自殺,一個幸福的家庭變成一個冰冷的家庭。2014年3月6日開始每天都去找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信訪要河北區公租房,2014年分好幾批都沒有姐姐房。2015年5月7日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信訪處處長何處說可以辦河北區公租房資格證,于是辦了資格證,但是資格證辦下來何處說沒有房子。2015年7月27日何處提出給辦河北區公租房,辦下來是北辰區。在解決不了的情況下,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上午9點左右到天津市房管局的土地交易市場,被告尹金生讓我出去,原告說找領導,被告尹金生罵人,原告說“你罵我”,被告尹金生說“我摔死你”。尹金生摟住原告掄起來摔很遠,從這門摔到那門把尹金生都給帶倒,可見摔原告有多重,原告頭落地很響轟隆一聲響,頭摔大包造成后遺癥,伴隨著原告一生的痛苦。手也摔壞了,摔紫青。后來手指的指蓋脫落了、腰部都受到了嚴重損害,至今病沒好。被告尹金生說原告看病時間太長,看一年不能管一年醫藥費,事實認定是尹金生的全責。原告被尹金生故意惡意傷害,身體至今還沒好,故意制造事端故意找事都是尹金生造成。原告的頭部摔大包,心臟腰部手指都受傷,伴隨原告一生的痛苦和艱難,至今還沒好。
尹金生辯稱,該案事實清楚,原告摔倒都是自己造成的,且物業公司已經賠償原告相應費用了。
津房物業公司未到庭應訴亦未進行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尹金生系被告津房物業公司員工,被外派到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從事保安工作。本案涉訴糾紛,原告曾于2016年9月3日、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對二被告提起健康權糾紛的訴訟,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6)津0101民初6201號民事判決書,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2018)津0101民初8597號民事判決書,兩次訴訟均經二審、再審,二審均維持原判,再審均予以駁回,上述兩份判決均已生效。上述兩判決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11月9日8點30分許,原告到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要求見領導,并從正門進入院內。被告尹金生攔住原告,告知應去信訪部門,勸說原告離開,勸說幾分鐘,原告仍拒絕離開。被告尹金生和另一位保安意圖拉住原告的手,將原告帶離。此時原告開始用腳踹被告尹金生,被告尹金生與另一保安采用拽胳膊、推搡的方式強行將原告向大門方向推拽。期間原告失去重心摔倒在地,同時被告尹金生也被倒在地上的原告絆倒摔在地上。后有人報警。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小白樓派出所出警,并調取事故錄像,并告知原告可以去看病。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至天津市公安醫院就診,自訴糾紛后左小手指及腰部受傷,活動受限。11月16日至公安醫院就診,自訴頭部外傷3天后頭疼頭暈,惡心嘔吐。11月24日至公安醫院就診,自訴胸悶,心前區疼一周。公安醫院對原告的病情及癥狀進行了診治。此后原告陸續在公安醫院就診治療上述病情,共花去醫藥費5247.50元。本院向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小白樓派出所調取事發時監控錄像,并當庭播放。原告對錄像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被告對錄像沒有異議。判決認定被告津房物業公司承擔70%的責任。對原告提出監控錄像是假的主張,不予采信。
原告現第三次對二被告提起訴訟,要求二被告賠償后續就診發生的醫藥費、交通費及復印費。庭審中原告仍表示本院在第一次訴訟中當庭播放的監控錄像系偽造
判決結果
一、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被告天津市津房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賠償原告趙玉喜醫藥費2267.1元、交通費100元,合計2367.1元的70%,計1656.97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計150元,由被告天津市津房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擔負(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直接交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侯樹興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書記員季青
判決日期
2021-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