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智慧島投資有限公司、眾惠物聯網科技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豫0191執1448號
判決日期:2021-03-25
法院: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關于河南智慧島投資有限公司申請執行眾惠物聯網科技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91民初18552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執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向被執行人發出了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并于2021年1月21日、2021年2月19日、2021年3月16日,本院依法通過網絡總對總查控平臺對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互聯網銀行、車輛、證券、公司股權、保險等財產信息進行了調查,未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二、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依法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
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傳票喚其2021年3月8日到本院接受詢問,被執行人未到庭。
四、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前往鄭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不動產信息。
五、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向申請執行人發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通知書,截止約談時申請執行人未提供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如有其他可供實際執行的財產,可向本院申請律師調查令調查被執行人名下財產。
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告知申請人本案的執行情況、采取的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并聽取申請人對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意見。
本院認為在執行中本院通過網絡查詢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也未能提供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李俊輝
審判員孟靈軍
審判員王世爭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房津宇
書記員崔秀山
判決日期
2021-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