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與趙萬才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0112民初5571號
判決日期:2021-03-25
法院: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與被告趙某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宏森,被告趙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認定,被告系原告公司退休職工,涉案房屋(位于濟南市歷城區仲宮街道辦事處仲宮郵電局)系單位福利用房。原被告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口頭約定租賃費用。被告自2012年3月至今一直未向原告繳納租金,自2012年3月起至2020年12月止產生房屋租金7873.2元。被告當庭認可該租金數額,表示如涉案房屋達到居住要求方可交納,之前已交過數年租賃費,期間不知道什么原因單位不讓交了,現在不知道交給誰。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說明一份、公司公房租金收取情況表一份及庭審筆錄中原被告當庭陳述予以佐證
判決結果
一、限被告趙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支付房屋租金7873.2元;
二、駁回原告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趙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曲歆祎
判決日期
2021-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