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明、中建鴻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浙04民終67號
判決日期:2021-03-25
法院: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趙明因與被上訴人中建鴻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鴻騰公司)、被上訴人中建鴻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建鴻騰上海公司)、被上訴人振石集團東方特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振石特鋼公司)、原審被告崔廣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2020)浙0402民初371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趙明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改判中建鴻騰公司、中建鴻騰上海公司對崔廣榮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振石特鋼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上述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二、訴訟費用由中建鴻騰公司、中建鴻騰上海公司、振石特鋼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三方協議雖用合作經營字眼,但從三方協議可以看出崔光榮是項目承包方,借用中建鴻騰上海公司的資質,與中建鴻騰上海公司是掛靠關系。三方協議的簽署,表明中建鴻騰上海公司是對崔廣榮借用其資質并將項目發包給趙明實際施工的確認,并在三方協議簽署后向趙明支付了工程款,中建鴻騰公司理應對崔廣榮結欠趙明的工程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振石特鋼公司應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付款責任,本案應由振石特鋼公司就結欠工程款以及結欠工程款的數額承擔舉證責任,一審未查清相關事實。二審詢問中趙明補充稱,崔廣榮借用中建鴻騰公司的資質與振石特鋼公司簽訂合同,為了履行這些施工合同,又以中建鴻騰公司的名義將振石特鋼公司的項目分包或者轉包給趙明,所以掛靠人崔廣榮與被掛靠人中建鴻騰公司對本案所涉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趙明主張中建鴻騰公司與崔廣榮承擔連帶責任的依據是掛靠關系。2015年的2份合同振石特鋼公司自認欠款3.8萬元和2.2萬元,共計6萬元,司法解釋沒有對欠付工程價格作出規定,所以在司法實務中并不要求欠付工程款僅限于對實際工程所欠的工程款,發包人應該在欠付工程款內向實際施工人支付。趙明上訴請求實質上是確認中建鴻騰公司、振石特鋼公司的責任承擔,上訴請求沒有財產爭議金額,屬于非財產案件,應當按照訴訟費繳納辦法第13條第2款第3項的規定確定費用。
中建鴻騰公司、中建鴻騰上海公司辯稱,不同意趙明的上訴請求,趙明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振石特鋼公司辯稱,趙明的上訴請求沒有依據,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崔廣榮述稱,不同意趙明的意見,請求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趙明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崔廣榮支付工程款105萬元及利息(2019年9月26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授權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二、中建鴻騰公司及中建鴻騰上海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振石特鋼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上述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起振石特鋼公司與中建鴻騰上海公司簽訂有一系列建設施工項目合同。中建鴻騰上海公司將項目交由崔廣榮施工。2018年7月4日,中建鴻騰上海公司(甲方)、崔廣榮(乙方)、趙明(丙方)簽訂《工程款支付監督三方協議》,主要內容是:各方明確為促進振石特鋼公司項目工程款的順利撥付和后續項目的順利實施,確保資金專款專用,乙方與丙方確認以甲方公司為平臺合作經營振石特鋼公司項目。甲方負責監督項目資金動向,乙方負責項目招標、收款、工程質量及工程進度總體把控,乙方收得的款項不得挪用他處。業主支付的工程款至甲方后,需由乙方和丙方按甲方標準付款版本共同簽字后方可支付,任何一方有疑義均不得支付。乙方收到錢支付丙方2017-2018年人工費不得低于收款額的60%。丙方作為合作方保證不會出現農民工上訪、鬧事等事件。丙方欠款收完后三方協議自動失效。
此后,中建鴻騰上海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至2019年7月25日期間在收到振石特鋼公司分四次支付的工程款共計1869584.32元后,分別與趙明和崔廣榮簽訂收付款協議,并根據協議確認的金額將工程款收管理費等費用、扣除崔廣榮歷年欠款等項目后將剩余金額分別支付趙明和崔廣榮,其中趙明共得款1119740元。
2019年9月25日崔廣榮向趙明出具欠條一份,主要內容是:本人崔廣榮因工程款資金未到位,今欠趙明班組工資105萬元,保證在2020年2月10日前分批支付不少于70萬元,剩余部分在2020年6月份前全部付清。并備注:從2017年至今趙明完成產值共計242萬元,已付137萬元,剩余105萬元。但此后崔廣榮未支付上述款項。
另查明,1.中建鴻騰公司原名“四川鴻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變更為現名。2.就振石特鋼公司與中建鴻騰上海公司的一系列施工合同中,除2015年的兩份、2017年一份振石特鋼公司尚余工程款合計82000元未付,其余項目工程款均已支付。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于崔廣榮以個人名義出具欠條的事實并無爭議。本案主要爭議焦點在于:趙明以崔廣榮掛靠中建鴻騰公司從事施工活動、因此中建鴻騰公司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事實及理由是否成立。一審法院分析如下:
一、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法理基礎在于掛靠人使用了被掛靠人的名義實施了民事行為。若掛靠人以被掛靠人的名義將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給實際施工人,當事人可以要求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掛靠人未以被掛靠人的名義,而是以自己的名義轉包或者分包的,由于在該法律關系中掛靠人未使用被掛靠人名義,不存在承擔連帶責任的法理依據,因此相對方僅能請求掛靠人承擔合同責任,其要求被掛靠人承擔責任或者連帶責任的依據不足。二、就本案而言,不論從三方協議內容,還是崔廣榮出具欠條的行為均證實崔廣榮以自己名義與趙明發生法律關系。三方協議中,中建鴻騰公司、崔廣榮與趙明為平等主體,崔廣榮并不以中建鴻騰公司的名義或者與其共同作為一方,欠條也以個人名義出具。至于該協議中表述的崔廣榮與趙明的“合作關系”為崔廣榮所稱的合伙或還是趙明所稱的工程轉包(或分包)關系,或者是兩人合作共同掛靠于中建鴻騰公司,當事人各執一詞,但總之,無論屬于哪種情形,均沒有證據證明崔廣榮借用中建鴻騰公司名義與趙明發生法律關系,因此趙明以掛靠為由主張中建鴻騰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缺乏法理基礎。三、從欠條內容看,其籠統表述2017年至今趙明完成產值242萬元、已付款137萬元和崔廣榮尚欠105萬元,不體現對具體某個或幾個項目結算,中建鴻騰公司對此也無法核算,故崔廣榮確認的欠款數額僅對其本人由約束力。況且根據此后的付款協議,趙明對業主方的付款情況以及工程款在各方之間的分配是明確知道并同意的,故在工程款分配完畢后,趙明要求中建鴻騰公司對崔廣榮的欠款再次承擔連帶責任,不符合誠信原則。綜上,崔廣榮應當對欠條上確認的欠款承擔清償責任;趙明主張中建鴻騰公司及中建鴻騰上海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法律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就趙明關于振石特鋼公司應在欠款范圍內承擔責任的請求,因沒有證據顯示尚未支付完畢的工程款與趙明和崔廣榮之間結算的項目有關,故其主張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崔廣榮辯稱因雙方屬合伙關系而僅承擔一半人工費的主張,與欠條所載內容不符,也缺乏證據證明,不予采信。趙明主張的利息計算方式不當,應按欠條中承諾付款的期限予以調整。
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一、崔廣榮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趙明工程人工費105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以70萬元為基數自2020年2月11日起,以35萬元為基數自2020年7月1日起,均計算至判決確定履行之日止);二、駁回趙明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7125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12125元,由崔廣榮負擔,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繳納。
趙明二審中提供2015年5月11日崔廣榮與趙明簽署的補充協議1份,該份協議載明茲有趙明從四川中建鴻騰有限公司崔廣榮承包東方特鋼搶修項目,證明崔廣榮將案涉工程以中建鴻騰公司的名義發包給趙明,趙明與崔廣榮不是合作關系。
中建鴻騰公司、中建鴻騰上海公司質證稱,真實性沒有辦法確認,即使該證據是真實的,只能證明崔廣榮以個人名義而非中建鴻騰公司的名義簽訂,該份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因為該份證據簽訂的時間早于趙明主張的欠付款項,且這份證據不是新證據,趙明沒有在法定期間內向法庭提交,按照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法院應該不予采納。
振石特鋼公司質證稱,對真實性有異議,這個協議是2015年簽訂的,與本案沒有關系。
崔廣榮質證稱,該份證據是2015年的,趙明起訴的是2017年的款項,與本案無關,崔廣榮和中建鴻騰公司沒有掛靠關系。
本院認證認為,補充協議注明甲方為崔廣榮,可見崔廣榮系以其自己名義而非中建鴻騰公司的名義簽署,不能證明待證事實;且欠條載明欠付款105萬元是2017年起的款項,而補充協議落款日期為2015年5月11日,故該補充協議與本案無關聯性。
中建鴻騰公司、中建鴻騰上海公司、振石特鋼公司、崔廣榮二審中均未提供新的證據。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4250元,由趙明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趙超
審判員毛彥
審判員周倩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陳誠
書記員盛麗娟
判決日期
2021-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