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方宇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與山東峰藝裝飾設計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審裁定書
案號:(2020)魯0104民初6899號
判決日期:2021-03-25
法院: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山東方宇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宇公司)與被告山東峰藝裝飾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峰藝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方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峰藝公司支付涉案工程完工部分的維修費用5萬元;2.判令峰藝公司賠償涉案工程未完工部分的施工、重做等費用25萬;3.判令峰藝公司賠償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工程裝修竣工交付之日止工程未完工房間的租金損失暫定10萬元(參照同等地段寫字樓租金);4.本案訴訟費、保全費、鑒定費、律師費等全部費用由峰藝公司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9年1月2日,方宇公司與峰藝公司簽訂《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峰藝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方宇公司辦公樓的設計、施工裝修工程。合同簽訂后,方宇公司及時支付工程款,然峰藝公司不按設計施工,嚴重拖延工期,至今仍有部分工程未完工,致使方宇公司就涉案工程無法使用,遭受重大經濟損失。且涉案工程已使用部分多處部位存在質量問題急需維修,方宇公司通知峰藝公司提供施工資質進行維修未果。鑒于峰藝公司無相關施工資質,根據法律規定方宇公司需另行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公司進行維修,和對未完工部分重整施工直至驗收合格,上述費用應由峰藝公司承擔責任。故方宇公司現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
本院經審查認為,峰藝公司曾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方宇公司支付其裝修工程款425176元及利息,方宇公司承擔其律師費22000元。訴訟過程中,方宇公司提出反訴,要求峰藝公司賠償其未按設計施工重做費用等損失100萬元,賠償其延誤工期的損失286000元等。本院經審理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魯0104民初3505號民事判決,判決1.方宇公司向峰藝公司支付裝修工程款411667.2元及利息(參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以411667.2元為基數,自2019年5月22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2.方宇公司向峰藝公司支付律師費22000元;3.駁回峰藝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4.駁回方宇公司的反訴請求。方宇公司不服,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作出(2020)魯01民終672號民事判決,改判1.方宇公司向峰藝公司支付裝修工程款69118.2元及利息(以69118.2元為基數,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2.駁回峰藝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3.駁回方宇公司的反訴請求。后峰藝公司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該院作出(2020)魯民申6291號民事裁定,指令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山東方宇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的起訴。
訴前保全申請費2520元,由山東方宇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輝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焦婷婷
判決日期
2021-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