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遠縣力源建材有限公司與安徽徽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懷遠分公司、安徽徽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0321民初7017號
判決日期:2021-03-25
法院:懷遠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懷遠縣力源建材有限公司與被告安徽徽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懷遠分公司(以下簡稱徽弘懷遠分公司)、安徽徽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徽弘公司)、劉開慶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懷遠縣力源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史懷暢,被告徽弘懷遠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晨、張俊梅,徽弘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杜戰(zhàn)收,被告劉開慶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鄒興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懷遠縣力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決被告支付原告貨款788986.13元及利息284035元(利息暫計算至2020年9月20日),之后利息以788986.13元為基數(shù),按月利息2%計算至實際付清止。2.本案訴訟費、律師費等相關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1月22日,原告與被告1簽訂一份《預拌混凝土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被告1計劃購買原告商品混凝土約4000方;供貨地點在懷遠縣白蓮坡、萬福等地);供貨方式為送貨到現(xiàn)場;結(jié)算條款為每500方結(jié)清一次,余款在工程結(jié)束10日內(nèi)付清;逾期付款按每月2%計算未付額利息;被告應當在混凝土澆筑完畢3天內(nèi)與原告進行結(jié)算對賬,如果拒絕或拖延,視為認可原告混凝土發(fā)貨單上發(fā)貨品種、數(shù)量及相應貨款,被告在次月15日付清全部貨款;被告保證范圍為:主債權(quán)及所有應付款項,應付款項包括但不僅限于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訴訟費等;發(fā)生爭議向由管轄權(quán)人民法院訴訟。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供應商品混凝土,并按期要求與被告進行對賬,被告僅在2018年12月11日進行對賬一次,后期便不予原告對賬。從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3月份,原告累計向被告供應商砼3533方,累計砼款不含稅總金額為1894400元,另開石子票稅錢19606.13元,合計1914006.13元。被告3對此已經(jīng)做出了書面確認,被告已支付砼款1040000元,欠付砼款874006.13元,扣除已裁決的85020元;被告尚欠788986.13元,該欠款經(jīng)原告多次索要貨款,三被告借故互相推諉,至今未能支付。另查明,被告1是被告2依法在安徽省懷遠縣設立的分公司,被告2依法應當對被告1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為此,訴請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徽弘懷遠分公司、徽弘公司辯稱:1.針對原告對我司的訴請在(2019)皖0321民初3861號民事案件中,法院認為不應當承擔責任,駁回了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原告起訴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應當依法駁回起訴;2.原被告之間并未發(fā)生買賣混凝土事宜,被告不應當承擔支付商品混凝土款項的責任;3.劉開慶并非被告公司職工,只是借用被告徽弘懷遠分公司的資質(zhì),案涉商品混凝土的實際購買人和結(jié)算人為劉開慶。
劉開慶辯稱:1.原告主體不適格,合同主體應當為蚌埠中聯(lián)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聯(lián)公司);2.欠款數(shù)額為544400元是針對中聯(lián)公司,法院判決欠原告的85020元,已經(jīng)履行了;3.利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雙方雖然簽訂了供貨合同,但原告提供了不合格產(chǎn)品,并且于2018年11月27日后停止供貨,由蚌埠中聯(lián)公司供貨;4.中聯(lián)公司的產(chǎn)品導致萬福鎮(zhèn)余夏村修建的工程出現(xiàn)嚴重問題,并且,中聯(lián)混凝土有重復計算的事實,產(chǎn)生了二次澆筑,重新澆筑的損失應當由中聯(lián)公司及原告承擔。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2月,原告懷遠縣力源建材有限公司(乙方)與中聯(lián)公司(甲方)簽訂《合作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約定雙方自2017年2月8日起合作,“乙方取得的訂單必須委托甲方生產(chǎn),甲方收取一定服務費”。2018年11月22日,原告懷遠縣力源建材有限公司與被告徽弘懷遠分公司簽訂《預拌混凝土買賣合同》并向“懷遠縣重點幫扶村通村硬化路工程項目三標段”供應混凝土,雙方約定:“預計工程總需求方量約4000方,計劃使用混凝土方量約4000方。混凝土等級強度為C15(單價440元/立方米)、C20(單價450元/立方米)、C25(單價460元/立方米)C30(單價470元/立方米)、C35(單價485元/立方米)C40(單價505元/立方米),數(shù)量:各不同強度等級混凝土數(shù)量以實際用量為準。商砼價格隨混凝土價格波動隨行就市,以蚌埠市工程信息價9月份公示價格為準,與信息價同比例調(diào)整補差。供貨方式為送貨到現(xiàn)場;結(jié)算條款為每500方結(jié)清一次,余款在工程結(jié)束10日內(nèi)付清;逾期付款按每月2%計算未付額利息;被告應當在混凝土澆筑完畢3天內(nèi)與原告進行結(jié)算對賬,如果拒絕或拖延,視為認可原告混凝土發(fā)貨單上發(fā)貨品種、數(shù)量及相應貨款,被告原告在次月15日付清全部貨款;逾期付款,乙方有權(quán)中止供貨,并按照每月2%計算未付款額利息”。合同簽訂后,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原告合計向案涉工地供應商砼3533立方。2018年12月11日,懷遠縣力源建材有限公司與劉開慶對2018年11月22日至2018年11月30日供應的商品砼進行結(jié)算,尚欠85020元未付。此后,以中聯(lián)公司名義繼續(xù)向懷遠縣重點幫扶村通村硬化路工程項目三標段供應商品砼,直至2019年3月9日。2020年5月13日,中聯(lián)公司出具《說明》,明確供應案涉工程的混凝土均為原告懷遠縣力源建材有限公司所有,并承擔回款、質(zhì)量及售后服務等。2020年6月22日,懷遠縣萬福鎮(zhèn)余夏行政村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沒有負責人簽字),證明徽弘公司中標的案涉工程“新莊路段及瓦房路均出現(xiàn)嚴重質(zhì)量問題,水泥澆注后不到24小時兩處出現(xiàn)160多道裂縫”。2019年3月8日,劉開慶(甲方)與中聯(lián)(乙方,邵恒寶在落款處簽字)簽訂《協(xié)議書》,約定(摘要):“由于乙方商砼混凝土出現(xiàn)質(zhì)量問題,導致路面出現(xiàn)較多斷裂,造成驗收不通過。經(jīng)協(xié)商甲方修補路面所產(chǎn)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也可自行修補路面,但甲方有權(quán)監(jiān)督乙方施工滿意為準”。2019年3月3日,部分施工工人、余夏村干部、群眾在《關于2019年3月3日用中聯(lián)水泥84m3含水量過大的情況證明》上簽字,確認當日用中聯(lián)混凝土15車,其中7車84m3含水量過大,從而導致路面立方數(shù)減小41.2m3。2019年3月30日,劉開慶出具《欠條》,明確欠中聯(lián)商混3533立方,計1804400元,“已付中聯(lián)邵恒寶104萬元,加上另外20萬元,合計已付邵恒寶124萬元,下欠564400元”,“備注:付款期2019年4月30號付50%,下余5月30號付清”“一切質(zhì)量與中聯(lián)無關”。
另查明:2019年6月6日,另案原告懷遠縣力源建材有限公司以徽弘懷遠分公司、徽弘公司、劉開慶為被告,訴請三被告支付原告貨款974006.13元及利息[(2019)皖0321民初3861號]。2019年12月5日,本院作出生效判決,認定劉開慶借用安徽徽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懷遠分公司資質(zhì)與懷遠縣力源建材有限公司簽訂《預拌混凝土買賣合同》,劉開慶為實際購買人;懷遠縣力源建材有限公司認可每次支付砼款為劉開慶個人的事實。(2019)皖0321民初3861號生效民事判決還確認:承擔清償責任的主體為劉開慶;“安徽徽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懷遠分公司雖與懷遠縣力源建材有限公司簽訂《預拌混凝土買賣合同》,但不是實際購買人”;“安徽徽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懷遠分公司和安徽徽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應承擔責任”。(2019)皖0321民初3861號生效民事判決以“可另行訴訟加以解決”為由,對于2018年11月22日至2018年11月30日供應的85020元商品砼判決由被告劉開慶承擔。原告的其余訴請判決“另行訴訟加以解決”。
2020年6月4日,另案原告懷遠縣力源建材有限公司以徽弘懷遠分公司、徽弘公司、劉開慶為被告,訴請三被告支付原告貨款888986.13元及利息[(2020)皖0321民初3247號],案件審理過程中,因邵恒寶不能到庭接受詢問,懷遠縣力源建材有限公司申訴撤訴。
另查明:邵恒寶是原告懷遠縣力源建材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以上事實由原被告提供的企業(yè)、個人身份信息復印件、《合作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復印件、本院(2019)皖0321民初3861民事判決書、《預拌混凝土買賣合同》、發(fā)貨單、對賬單、《欠條》《協(xié)議書》《關于2019年3月3日用中聯(lián)水泥84m3含水量過大的情況證明》、(2019)皖0321民初3861號民事判決書、(2020)皖0321民初3247號民事裁定書、庭審筆錄及當事人陳述予以證實,本院予以認定。
另: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本院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及法律后果向原被告進行了明確的法律釋明
判決結(jié)果
一、被告劉開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懷遠縣力源建材有限公司欠付貨款488986元及逾期付款損失(逾期付款損失以欠款為基數(shù),自2019年6月6日起,按年利率24%的標準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懷遠縣力源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458元,減半收取7229元,由原告懷遠縣力源建材有限公司負擔2747元,被告劉開慶負擔448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褚宏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唐春霞
書記員葛政明
判決日期
2021-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