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明與崔廣榮、中建鴻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浙0402民初3718號
判決日期:2021-03-25
法院: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趙明與被告崔廣榮、中建鴻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中建鴻騰”)、中建鴻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稱“中建鴻騰上海分公司”)、振石集團東方特鋼有限公司(下稱“振石特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20年5月26日立案后,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成劍斌獨任審判,于2020年7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姜瑤瑤、被告崔廣榮、被告中建鴻騰及其上海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張攀、被告振石特鋼委托代理人顧易和李春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趙明起訴稱:自2014年起,被告崔廣榮借用被告中建鴻騰上海分公司的資質陸續承接了被告振石特鋼的多個項目,交由原告來完成,主要有管道改造、建造固廢車間工作平臺、水冷裝置更換等工程。現所有項目早已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2018年7月4日,原告與崔廣榮、中建鴻騰上海分公司簽訂“工程款支付監督三方協議”,約定崔廣榮負責在振石特鋼處項目的招標、收款等具體事宜,中建鴻騰上海分公司負責監督工程款項的資金動向。2019年9月25日,崔廣榮出具欠條,確認結欠原告工程款105萬元,但至今未付。原告認為,原告作為實際施工人已經完成工程并與崔廣榮進行了結算,崔廣榮未能及時支付,其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中建鴻騰上海分公司是被告中建鴻騰的分公司,其出借資質給崔廣榮用于承接振石特鋼的工程項目,系被掛靠人,因此中建鴻騰與其上海分公司應當對崔廣榮所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振石特鋼是發包人,應在其欠付中建鴻騰工程價款的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故訴請判令:一、被告崔廣榮支付工程款105萬元及利息(2019年9月26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授權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二、被告中建鴻騰及其上海分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被告振石特鋼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上述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被告崔廣榮答辯稱,打欠條是有原因的,我與原告是合作關系,工人費用不應由我一個人承擔,原告應當承擔一半約50萬元的工資,我這里也有費用應當由原告一起承擔,如食堂、住宿的費用大約有24萬元,原告也應當承擔一半。
被告中建鴻騰、中建鴻騰上海分公司答辯稱,不同意原告針對我公司的訴訟請求。原告與崔廣榮合作從我公司分包工程。我公司已按約定將工程款支付完畢,不存在欠款,原告要求我公司再支付工程款缺乏依據。本案是原告與崔廣榮就合作期間所得資金分配的爭議,不屬于建設工程糾紛,原告不能依據與崔廣榮之間內部的結算單向我公司主張。
被告振石特鋼答辯稱,原告主張的工程項目合同價款110萬元,我公司在與施工單位就結算價適當調整后已全部付清,不存在欠款。我公司與中建鴻騰公司就其他項目還有8.2萬元的未付款,但與本案爭議無關,應由中建鴻騰與我公司另外解決。
庭審中,針對自己的主張,原告提供下列證據:
1.欠條一份,證明2019年9月25日崔廣榮確認欠原告班組工資105萬元,并承諾于2020年2月10日前支付不少于70萬元,余款在2020年6月底前全部付清,并說明從2017年至今原告完成產值共計242萬元,已付137萬元的事實。
2.工程款支付監督三方協議,證明原告與崔廣榮以中建鴻騰為平臺公司合作經營振石特鋼工程項目,崔廣榮借用中建鴻騰的資質去承攬振石特鋼工程,然后再將工程轉包給原告,振石特鋼是發包方。
3.由振石特鋼與中建鴻騰上海分公司簽訂的三份施工合同(照片影像件),時間分別為2018年2月2日、2月5日和7月4日,這是由原告實際施工的項目,證據是原告向崔廣榮催討欠款過程中取得,要求振石特鋼能夠提供與中建鴻騰之所有的施工合同以及付款憑證。
質證情況:
崔廣榮對證據1、2的真實性無異議,三方協議上寫得很清楚我與原告是合作關系,與振石特鋼無直接關系,我們(原告和崔廣榮)配合中建鴻騰的項目經理承接項目后再分包給我們做。我與原告約定,由原告出人力資源,我利用與中建鴻騰之間的關系,把工程分包過來。由于成本把控不好,所以項目虧損很多。原告為了他的工人工資有保障,所以要我出欠條給他,我自己也有很多的費用也應由原告分擔。對證據3無異議。
中建鴻騰及上海分公司對證據1不予認可,欠條上沒有公司人員簽字或者蓋章,原告與崔廣榮長期固定合作,有他們的內部分工,也有共同利益,不排除他們共同造假來向中建鴻騰公司索要工程款,因為這個105萬元的數額可以隨意填寫,數額也可以寫得更大,并無實際依據;退一步講,即使真實反映他們之間的欠款結賬情況,也不能以此向我公司主張,因為該欠條明確記載是崔廣榮個人欠款,他們長期合作,欠條也沒有記載工程內容,故不能證明與我公司有關聯性。對證據2無異議,該三方協議可以證實原告與崔廣榮是合作關系,并且從付款時需要原告與崔廣榮雙方簽字這一約定看,他們之間屬于合作關系,并且我公司也認可這種關系,否則我公司只需付款給崔廣榮,并不需要原告同意。對證據3無異議,我公司已向原告與崔廣榮付清全部工程款。
振石特鋼對證據1的意見與中建鴻騰的證意見相同;對證據2無異議,但與振石特鋼無關;對證據3無異議,但已付清工程款,2014年至今振石特鋼與中建鴻騰一共簽訂過76份施工合同,累計金額1150.68萬元,合計尚有8.2萬元未付,但不屬于原告主張的2017年之后的工程項目。
被告崔廣榮未提供證據。
針對自己的抗辯,被告中建鴻騰及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證據是收付款協議、銀行匯款憑證,時間是2018年9月10日至2019年7月25日,證明中建鴻騰已按約定向原告及崔廣榮支付全部工程款,并且原告在收付款協議中簽字同意將部分工程款支付給崔廣榮、部分工程款支付給原告。現兩人因內部合作中的資金分配問題發生爭議,原告再要求中建鴻騰支付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質證情況:
原告對證據真實性無異議,可以證實中建鴻騰收取管理費,公司監管資金流向、開票。原告向中建鴻騰主張價款的理由是因為崔廣榮與該公司的掛靠關系,與中建鴻騰是否付清款項無關。
崔廣榮對證據無異議。
振石特鋼認為該證據無其無關。
針對自己的抗辯,振石特鋼提供的證據是項目施工合同四份及付款憑證,證明就案涉合同價110萬元的施工項目,振石特鋼已付清該項目結算價109萬元,另外三份合同尚有共計8.2萬元款項未付,但與本案爭議內容無關。
質證情況:
原告對證據無異議,對于振石特鋼認可尚欠的工程款無異議,這也是原告施工的項目,要求振石特鋼直接向原告支付。無法確認付款憑證是否為施工合同所對應的工程款,也不能證明付清全部款項。
崔廣榮表示對這些證據不清楚。
中建鴻騰及上海分公司對證據無異議,2017年之前的合同與原告的訴請顯然無關。
庭審后,原告補充提供證據:
1.微信聊天記錄,內容是2020年6月23日原告代理人姜瑤瑤與被告中建鴻騰上海分公司徐建就本案情況進行的交談,證明徐建承認崔廣榮與該公司有承包協議,實際上就是掛靠關系,三方協議是為了監督崔廣榮向原告付款,因此不能體現原告與崔之廣榮之間是合作關系。
2.執行信息公開網網頁,證明崔廣榮因多起案件無履行能力被列入失信名單。
質證情況:
中建鴻騰及上海分公司對補充證據1認為:1、原告代理人和徐建的聊天記錄,是訴訟過程中徐建為達成調解目的所作的溝通,徐建是公司普通管理人員,并非法律專業人士,其為促成調解發表自認為有利的個人觀點,但是該觀點從法律角度并不都是正確的,也不都是事實。并且,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后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故該份聊天記錄不能成為對被告不利的證據。2、原告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該證據,也沒有正當理由,故不屬于新證據,不同意對該證據質證。3、被告否認存在掛靠關系,退一步說,假設是原告認為的掛靠關系,也是原告和崔廣榮合作共同掛靠中建鴻騰,不能改變本案是原告和崔廣榮內部合作分配產生爭議的性質,原告仍然無權要求中建鴻騰承擔連帶責任。對補充證據2認為原告逾期提供,不同意質證,且該證據和本案無關。
崔廣榮與振石特鋼未發表意見。
本院認證:原告的證據1欠條,系崔廣榮出具無爭議,予以確認;證據2三方協議由各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各方無爭議,予以確認;證據3由振石特鋼提供原本核對無誤,予以確認。中建鴻騰及上海分公司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振石特鋼的證據予以確認。關于原告補充的證據1微信聊天記錄,系原告向本院起訴后,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與中建鴻騰上海分公司徐某的通過微信形成的談話記錄,有事實方面的陳述及法律觀點的表達。但是,徐某開頭第一句即:“姜律師看哪天有空過來調節(解)一下”,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回復:“徐總,您好,請問您這邊現在是什么方案?我想先初步聽聽您的意見”,表明以下的談話雙方都明確以調解糾紛為目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協議作出妥協而認可的事實,不得在后續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根據,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均同意的除外。該聊天記錄徐某陳述的內容即屬于該種情形,現被告中建鴻騰認為不得以此作為不利于其的根據,符合上述規定,應予準許。原告補充證據2反映了崔廣榮的涉訴情況,予以認定。
經審理,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4年起振石特鋼與中建鴻騰上海分公司簽訂有一系列建設施工項目合同。中建鴻騰上海分公司將項目交由崔廣榮施工。2018年7月4日,中建鴻騰上海分公司(甲方)、崔廣榮(乙方)、原告(丙方)簽訂《工程款支付監督三方協議》,主要內容是:各方明確為促進振石特鋼項目工程款的順利撥付和后續項目的順利實施,確保資金專款專用,乙方與丙方確認以甲方公司為平臺合作經營振石特鋼項目。甲方負責監督項目資金動向,乙方負責項目招標、收款、工程質量及工程進度總體把控,乙方收得的款項不得挪用他處。業主支付的工程款至甲方后,需由乙方和丙方按甲方標準付款版本共同簽字后方可支付,任何一方有疑義均不得支付。乙方收到錢支付丙方2017-2018年人工費不得低于收款額的60%。丙方作為合作方保證不會出現農民工上訪、鬧事等事件。丙方欠款收完后三方協議自動失效。
此后,中建鴻騰上海分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至2019年7月25日期間在收到振石特鋼分四次支付的工程款共計1869584.32元后,分別與原告和崔廣榮簽訂收付款協議,并根據協議確認的金額將工程款收管理費等費用、扣除崔廣榮歷年欠款等項目后將剩余金額分別支付原告和崔廣榮,其中原告共得款1119740元。
2019年9月25日崔廣榮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主要內容是:本人崔廣榮因工程款資金未到位,今欠原告班組工資1050000元,保證在2020年2月10日前分批支付不少于70萬元,剩余部分在2020年6月份前全部付清。并備注:從2017年至今原告完成產值共計242萬元,已付137萬元,剩余105萬元。但此后崔廣榮未支付上述款項。
另查明,1、中建鴻騰原名“四川鴻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變更為現名。2、就振石特鋼與中建鴻騰上海分公司的一系列施工合同中,除2015年的兩份、2017年一份振石特鋼尚余工程款合計82000元未付,其余項目工程款均已支付。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于崔廣榮以個人名義出具欠條的事實并無爭議。本案主要爭議焦點在于:原告以崔廣榮掛靠中建鴻騰從事施工活動、因此中建鴻騰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事實及理由是否成立
判決結果
一、被告崔廣榮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原告趙明工程人工費105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以70萬元為基數自2020年2月11日起,以35萬元為基數自2020年7月1日起,均計算至判決確定履行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7125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12125元,由被告崔廣榮負擔,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成劍斌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楊菲
判決日期
2021-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