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淑義、楊建華等與唐山弘慈醫院有限公司等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冀0203民初3088號
判決日期:2021-03-25
法院: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淑義、楊建華、劉悅與被告唐山弘慈醫院有限公司、華北理工大學附屬醫院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受理后,依據當事人的申請組織鑒定部門對被告唐山弘慈醫院有限公司、華北理工大學附屬醫院的診治過程中是否存在醫療過錯、因果關系及原因力大小進行鑒定,出具鑒定結論后,依法由審判員杜芳、人民陪審員賈淑英、文亮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6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劉淑義、楊建華及委托代理人高全振,周穎,被告唐山弘慈醫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鳳民、李麗,被告華北理工大學附屬醫院的委托代理人李麗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劉淑義、楊建華、劉悅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77977.35元,住院伙食補助3150元,營養費7350元,護理費30755.34元,交通費3000元,喪葬費35816元,死亡賠償金494955元,精神撫慰金100000元,鑒定費20000元,以上合計773003.69元,我們按全部責任主張,并要求二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事實和理由:2017年3月16日,患者楊玲因頭暈、惡心就診于唐山弘慈醫院住院治療。經檢查治療,患者癥狀加重,于2017年3月17日,就診于河北理工大學附屬醫院急診治療。從病例顯示診療過程來看,患者楊玲就診唐山弘慈醫院、華北理工大學附屬醫院治療時并無任何明顯病癥,活動自如、意識清醒,雖有腦梗死病癥,但并不致死。而在入院接受治療后,身體狀況急轉直下,尤其在做了氣管插管手術后,出現了心律失常、心房顫動、I型呼吸衰竭;、低鈉血癥、急性腎損傷、胸腔積液(雙側)、鼻竇炎(全組)、雙側中耳乳突炎、急性胃粘膜病變、左眼瞼裂閉合不全這些不可預料的病癥,致使患者楊玲生命受到嚴重威脅,最后死亡。綜上所述,由于被告方醫務人員違反診療常規,嚴重失職,延誤了原告寶貴的治療時間,從而直接導致了患者死亡。原告方認為被告應為此承擔過錯責任,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唐山弘慈醫院有限公司辯稱,一、我院在對該患者的診治過程中診斷明確,治療符合規范,根據醫療條件及時對患者進行相應的檢查,治療,盡到了臨床應盡的注意義務,且履行告知義務充分,在患者發生病情變化后及時轉上級醫院救治,不存在任何過錯。二、司法鑒定意見依據明顯不足,鑒定結論缺乏科學性、公正性,不應作為本案判決的依據,具體理由如下:1、司法鑒定確認醫院應用拜新同、卡托普利,血壓降至134/76mmhg,發生腦梗塞,可能與降壓過快相關,該項認定既無事實依據,也與指南不相符合。首先,患者就診前一周就有頭暈、說話費力、視物旋轉等腦梗塞的癥狀,入院后及時行CT檢查提示腔隙性腦梗塞。2017年3月16日15:00測血壓達200/1rolnmHg,根據《2017年急性缺血性腦卒中診治指南》,收縮壓)200InlnHg或舒張壓)110mmHg,或伴有嚴重心功能不全、主動脈夾層、高血壓腦病的患者,可予降壓治療。當即給予卡托普利降壓符合指南降壓要求。18:00再次測量血壓為190/110mmHg,為防止血壓過高導致腦出血及對心臟的嚴重危害,給予拜新同降壓,且拜新同是控釋技術,24小時內近似恒速釋放,不會引起血壓的急劇下降?!吨袊毙阅X梗死后出血轉化診治共識2019》指出急性缺血性腦卒中后出血轉化風險與血壓密切相關,急性缺血性卒中患者可以采取早期積極降壓治療的態度,降低出血風險。此患者心腦血管疾病同時存在,需要綜合管理,既遵從指南,又個體化治療。如果不給予降壓治療,患者隨時可能會出現心衰、腦出血,甚至危及生命。2、答辯人的診療行為與患者死亡的損害后果沒有因果關系。法醫學判斷死因目前公認“金標準”為尸體解剖+臨床病理組織學檢查。但如果其臨床資料足以分析判斷臨床死因的,同樣可以成為鑒定人分析推斷患者死亡原因的重要依據。但本案中,患者于2017年4月20日出院,出院后數個月死亡,其死亡前既無醫療機構的疾病診斷,也無醫療機構關于疾病發生、發展、演變、轉歸、治療搶救等病歷資料,是否突發疾病死亡不得而知,患者初次就診時就存在嚴重的心臟疾患,不能排除是突發心臟病死亡,且未經尸檢,無法確定具體的死亡原因,因此,無法確定答辯人的診療行為與患者的死亡后果存在因果關系。鑒定人在不具備死因鑒定的條件下,對死亡原因因果關系進行推測,既不符合推理邏輯,也嚴重違反了司法鑒定科學性、客觀性、公正性原則。3、患者死亡的后果是其自身嚴重疾病的正常轉歸。綜上所述,答辯人治療完全符合診療規范,不存在任何過錯,應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被告華北理工大學附屬醫院辯稱,經鑒定確認我院的診療行為與損害后果沒有因果關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綜合證據情況本院查明如下事實:原告劉淑義之夫、楊建華、劉悅之父楊玲于1951年9月15日出生。2017年3月16日,患者楊玲因“陣發性胸悶、氣短10年,加重伴頭暈1周”到被告唐山弘慈醫院有限公司就診,予以相關治療后,于3月17日轉入華北理工大學附屬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腦梗死、高血壓病3級、肺炎(雙側)、心律失常、心房顫動、I型呼吸衰竭、低鈉血癥、急性腎損傷、胸腔積液等,住院治療34天。2017年4月20日至2017年4月29日在唐山市路北區衛生服務中心住院,住院治療8天。2017年4月29日至2017年5月18日在唐山弘慈醫院有限公司住院,住院治療20天。2017年8月10日,楊玲在家中去世。經原告劉淑義、楊建華、劉悅申請,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委托,由北京迪安法潤鑒定技術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對三原告所提出的要求進行鑒定。2019年5月5日,北京迪安法潤鑒定技術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出具了北京迪安法潤【2018】臨鑒字第01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唐山弘慈醫院在對被鑒定人楊玲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醫療過錯,與被鑒定人損害后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原因力大小可考慮為輕微;華北理工大學附屬醫院在對被鑒定人的診療過程中存在不足,僅就現有送檢材料,尚缺乏足夠的依據予以認定其診療行為與被鑒定人損害后果之間的關聯性。
經過庭審調查及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核實三原告的損失分別為:醫療費77977.3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520元(40元/天×63天)、營養費2520元(40元/天×63天)、護理費6990.72元(39947元/年÷12個月÷30天×63天)、死亡賠償金461958元(32997元/年×14年)、喪葬費35816元(71633元/年÷2)、交通費2000元、鑒定費20000元,以上合計609782.07元。
以上查明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司法鑒定意見書、病歷材料、開支票據及當事人陳述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唐山弘慈醫院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劉淑義、楊建華、劉悅損失人民幣60978.21元;
二、被告唐山弘慈醫院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劉淑義、楊建華、劉悅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5000元;
三、駁回原告劉淑義、楊建華、劉悅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一、二項賠償款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599元,由原告劉淑義、楊建華、劉悅負擔10618元,被告唐山弘慈醫院有限公司負擔98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杜芳
人民陪審員賈淑英
人民陪審員文亮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書記員蒲金鳳
判決日期
2021-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