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上拓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漢東川自來水科技開發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浙01民終10510號
判決日期:2021-03-24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杭州上拓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拓公司)、武漢東川自來水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川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2018)浙0110民初215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拓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一、二、四項之判決,改判東川公司支付所欠上拓公司到貨款1515345元,以及按照年利率6%計算,自2018年2月1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期間上拓公司利息損失。2.依法判決本案東川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1.上拓公司已經完全履行與東川公司簽訂的《2套產水500tpd海水淡化設備合同》(合同編號:STHJ20171025)中約定的給付義務。根據合同第八條約定:若當貨到現場調試合格設備性能驗收之后或貨到業主處三個月內(以先到為準),甲方原因未能完成設備性能驗收,視為設備性能驗收合格,開始計算質保期時間,時間自本合同范圍內設備通過業主設備性能驗收之日算起一年,不免除乙方相應的服務與質量責任。在東川公司未舉證證明上拓公司交付的貨物經業主方等驗收有異議的情況下,同時也未舉證證明其將業主方等的驗收異議在合理期限內通知上拓公司,應推定上拓公司交付的貨物符合業主方和咨方的要求,東川公司應當支付所欠到貨款、安裝調試款、質保金等共計1515345元,既符合合同約定,同時也于法有據。2.本案中,上拓公司遞交的證據中可以證明該設備已經能夠出水,并竣工投產,故東川公司應當支付驗收款。而一審法院對該事實并未認可,與事實相悖。3.根據業主方中國港航集團以及總包方中交第二航務工程局的反饋,本案涉案的設備及工程的款項,除質保金外都已經支付給東川公司,那么,說明上拓公司的設備已經得到業主方和總包方的認可。東川公司收到驗收款卻拒不向上拓公司支付貨款的行為嚴重的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應當被法律所譴責。二、一審法院在法律適用上存在錯誤。1.東川公司抗辯因上拓公司所交付設備存在質量瑕疵,因此設備性能驗收不合格,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應由東川公司進行舉證。東川公司應當委托有鑒定資格的第三方鑒定機構,對設備運行狀況和出水質量出具相應鑒定報告。同時,就產品質量問題在本訴中提起反訴,但東川公司并未就質量問題申請有鑒定資格的第三方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也未向一審法院提起反訴,而是已經另行起訴。那么對于東川公司對于產品質量問題所引起的法律責任的主張,應當在另案中進行審理。2.本案系貨款給付爭議,而東川公司稱上拓公司所交付設備存在質量瑕疵,因此設備性能驗收不合格。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情況下買家即東川公司主張質量問題而減免應付款時,買家可申請鑒定并提起反訴,或者就其因賣家所交付貨物存在質量問題而遭受的損失另行起訴處理。
東川公司答辯稱,東川公司已依據合同向上拓公司支付貨款249.8萬元,符合合同約定,不存在還需要向上拓公司支付剩余貨款的義務。因此,上拓公司無權要求東川公司支付剩余貨款。
東川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一審判決;2.依法判令駁回上拓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3.依法判令上拓公司承擔本案一審、二審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無視東川公司已于2019年4月19日就上拓公司履約不當訴至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東川公司賠償損失,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2日受理該案,且該案審理結果將直接影響到本案結果的事實,徑行判決致使上拓公司違約責任以及東川公司所受損失未被客觀全面認定,導致東川公司合法權益無法得到維護。一審判決明顯偏袒上拓公司,依法應予撤銷。二、一審法院罔顧上拓公司提供設備不符合雙方約定,致使全部海水淡化工程無法使用的事實,罔顧上拓公司根本未履行設備安裝調試義務事實,罔顧涉案海水淡化項目根本未能驗收的事實,依然支持上拓公司給付貨款請求,是明顯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撤銷。綜上所述,東川公司認為一審法院違反法定程序,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嚴重侵犯東川公司合法權益,懇請依法撤銷一審判決,并駁回上拓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判令上拓公司承擔本案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用。
上拓公司答辯稱,一、東川公司就案涉貨物的質量問題已另案提起訴訟,該案不影響本訴的裁判。二、上拓公司已經完全履行了交貨義務,東川公司拒不驗收,且已超過合同約定的三個月的檢驗期限,又實際使用了該設備,應視為交付完畢。東川公司不支付到期貨款,其行為已經構成違約。三、結合本案諸多事實,上拓公司的訴請應當得到支持,詳見上拓公司的上訴事實與理由,茲不贅述。
上拓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東川公司支付上拓公司的貨款1515345元;2.東川公司支付延遲付款的利息83311元人民幣(按2018年1月1日暫計至提起訴訟之日,后續利息支付至東川公司實際履行之日);3.東川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4月5日,東川公司與上拓公司就承接巴基斯坦瓜達爾港(下稱業主方)2套500tpd海水淡化工程項目(下稱合作項目)簽訂《合作協議書》一份,約定:一、工程預計實施時間為2017年5月,裝置規格為2套500T/d,實際以業主方簽訂的正式合同為準;二、合作項目由東川公司、上拓公司雙方共同合作,由東川公司與業主簽訂正式的合同。東川公司負責合作項目中有關商務接待、公關等方面的工作;上拓公司負責按照業主方所需要的海水淡化裝置成套設備合同的約定通過東川公司向業主方提供符合中國標準或國外標準的海水淡化裝置相關設備,并對相關成套設備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和指導培訓;三、東川公司負責促成與業主方的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與上拓公司簽訂相應的分包合同,供貨范圍由東川公司、上拓公司雙方在東川公司與業主簽訂合同范圍內協商確定。上拓公司應指派相關專業及技術人員參與東川公司合作項目中的相關前期運作工作,提供技術支持、方案報價、業績考察、工廠考察、樣機參觀等便利,并負責協調、解決客戶所需淡化裝置成套設備初步設計及產品范圍內的相關技術問題以及業主來上拓公司工廠、業績現場考察的食宿費用。四、在上拓公司與東川公司簽訂正式的系列海水淡化裝置成套設備訂購合同7個工作日內,東川公司應向上拓公司支付預付款,預付款不得低于合同總金額的30%,上拓公司收到款后,根據產品訂購合同所訂立的交貨周期計劃安排組織生產,上拓公司按照業主方的生產周期,生產完成,業主方或東川公司到上拓公司工廠驗收合格,東川公司應向上拓公司支付發貨款,發貨款不得低于合同總金額的40%,具體付款條件待簽訂合同書時協商解決。上述合作協議簽訂后,2017年6月17日,東川公司與上拓公司簽訂編號為STHJ20171025的買賣合同一份,約定:一、供貨設備名稱、規格、數量、價格。供貨設備包括2套規格型號為STHJ20171025的模塊化海水淡化設備,單價為199萬元,總價為398萬元,合同總價包括模塊化海水淡化設備供貨(詳見技術附件)。二、運行指標。按上拓公司生產標準,具體按合同技術附件執行,雙方特別約定詳見附件項目技術協議,版本編號:×××00(1000)。三、包裝及運輸方式費用。上拓公司負責將合同設備運到國內指定港口,國內運費由上拓公司承擔,包裝必須符合出口標準,國外運輸由東川公司承擔。四、供貨時間及方式。上拓公司在合同簽字蓋章后90天內負責將設備送到國內指定港口。五、工程質量。1.上拓公司嚴格按照技術協議中的施工圖紙、技術規格書、技術規范、監理指令及中國頒發的施工規范和標準等進行施工。2.上拓公司所承包的工程,必須全部達到中國國家工程質量驗收標準、設計要求和業主要求。3.隱藏工程必須經東川公司現場技術負責人和業主監理工程師驗收簽字后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雖經東川公司檢驗合格后,但仍不免除上拓公司對整個合同工程質量應承擔的全部責任和義務及質量終身責任制。4.上拓公司在施工中發生質量問題,未經東川公司現場技術負責人研究作出處理方案前,上拓公司不得擅自處理,如因上拓公司原因出現的工程質量問題,一切費用全部由上拓公司承擔。5.上拓公司應規范組織施工,并行進自檢;按東川公司技術交底要求做好原始記錄,接受監理工程師監理。6.由于上拓公司施工質量達不到東川公司的要求,質量低劣,返工費用由上拓公司負擔,對東川公司造成的損失,上拓公司按損失予以賠償。且在整改期限內無明顯改觀,東川公司有權終止本合同。7.單位工程完工后,上拓公司應組織編寫設備調試方案報東川公司審批,經東川公司及業主核準后實施。設備調試的方案、組織、指揮和操作均應滿足業主要求及國家強制性規定,經調試合格后方予以辦理竣工驗收與結算手續。8.本海水淡化設備缺陷責任期和保修期與東川公司主承包合同規定一致,并應滿足國家規定的相關質保要求,時間自本合同范圍內設備通過業主設備性能驗收之日算起一年。9.施工過程中的所有資料均由上拓公司按簽訂的技術協議完成。10.上拓公司提供一次合格的水質檢測費用,如果水質不合格而造成的復檢的費用由上拓公司承擔,直至達到合格標準為止。六、人員、永久性材料和設備。1.人員:上拓公司應針對本合同約定工作內容、工期、節點目標,配備足夠的現場指導安裝調試人員,并將現場人員名單交東川公司審核并留存復印件。2.永久性材料和設備:(1)上拓公司根據技術協議中的施工圖紙、工程量清單、技術規格書及短名單等相關資料組織采購和調遣本合同施工所需的材料設備,以及為保證機械正常運轉所需替換設備、隨機使用工具、附具和維護的材料,機械運轉與日常保養所需的潤滑油脂、擦拭材料等均由上拓公司自行采購滿足質量要求產品。2.上拓公司自行采購的所有設備,東川公司負責以“中國交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出口手續,并按合同規定的時間運抵國內指定港口。車板交貨,上拓公司車間包裝由上拓公司負責,卸貨由東川公司負責。3.上拓公司采購的材料、半成品必須附有產品合格證明書才能用于本工程施工。3.設備:(1)本工程合同范圍內的設備全部由上拓公司負責。(2)上拓公司提供的機械設備必須性能完好、滿足施工要求。七、價款支付。東川公司對上拓公司的支付方式為:銀行承兌匯票或電匯,上拓公司開具17%的增值稅發票。本合同計量支付為100%的人民幣支付,當地幣的使用由上拓公司自行解決。1.預付款:合同簽訂后,上拓公司提交合同總價的10%的履約保函后10天內,東川公司支付上拓公司合同總價的10%預付款,待上拓公司提供全套圖紙并由東川公司交中交或業主審核通過后支付到合同總價的30%給上拓公司。2.發貨款:上拓公司設備制造完畢后,東川公司派人到上拓公司車間驗貨合格發貨前支付到合同總價的60%給上拓公司。3.到貨款:貨到瓜達爾港,業主和咨工驗收無異議,并開具開箱驗收意見單后一個月內上拓公司開具合同全額80%的增值稅發票給東川公司,東川公司支付到合同總價的80%給上拓公司,并派遣指導安裝調試人員去瓜達爾海水淡化項目現場。4.安裝調試款:安裝調試水質水量出水合格,第三方出具水質合格的報告后一個月內上拓公司開具合同全額20%的增值稅發票給東川公司,東川公司付到合同總價95%給上拓公司。5.質保金:設備驗收通過后合同總價的5%為質量保證金,質量保證金從設備驗收合格次日起到十二個月后的一個月內東川公司支付給上拓公司。若貨到現場調試合格設備性能驗收之后或貨到業主處三個月內(以先到為準),東川公司原因未能完成設備性能驗收,視為設備性能驗收合格,開始計算質保期時間,時間自本合同范圍內設備通過業主設備性能驗收之日起一年,不免除上拓公司相應的服務與質量責任。八、雙方責任。1.東川公司責任(1)東川公司負責整個工程施工的生產技術、質量、安全、進度的監督管理,施工過程中的質量檢測及驗收;對不符合技術規范要求的操作,有權要求上拓公司停工整頓。(2)東川公司指派劉曉川為現場施工聯系及負責人。(3)東川公司提供給上拓公司各相關專業施工圖紙一套,并組織對上拓公司進行技術安全質量交底和與工程施工相關事宜的交底。(4)東川公司協助上拓公司辦理簽證,費用由東川公司承擔。東川公司辦理本工程的設備材料抵達“瓜達爾港后”的清關、卸車和運輸,費用由東川公司承擔。(5)東川公司負責在指導安裝調試期間上拓公司人員在現場的食宿費用。上拓公司指派符合東川公司要求的工程師到現場免費指導安裝調試工作60天,如因東川公司原因安裝調試時間超過60天,東川公司需支付上拓公司現場人員的成本費用800元/天,如因上拓公司原因安裝調試時間超過60天,現場免費安裝調試工作時間相應順延,如安裝調試時間不到60天,按照實際時間計算。2.上拓公司責任(1)本合同簽字生效后,15個工作日內向東川公司提供一份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報東川公司批準后按施工組織設計組織施工。(2)本合同簽字生效后,配合東川公司提供所有擬用于本工程主要材料、設備的報批材料,若東川公司提出要求,按東川公司要求組織人員、材料、設備進現場工作。(3)上拓公司應接受本工程業主指派的施工現場監理工程師及東川公司駐現場工程師的監督檢查,并積極配合。(4)本合同范圍內的所有給排水工程項目,上拓公司應配合東川公司進行相應的細化工作,設計優化成果由上拓公司享有。(5)本合同為含稅單價,本項目巴基斯坦無進口關稅,上拓公司需配合東川公司辦理出口退稅業務,以及開具符合要求的發票。(6)上拓公司接到東川公司進場通知后30天內,按東川公司要求組織人員、材料、設備進場到位開展工作。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生活臨時設施由東川公司提供并承擔費用。上拓公司指派符合東川公司要求的工程師到現場免費指導安裝調試工作60天,如因東川公司原因安裝調試時間超過60天,東川公司需支付上拓公司現場人員的成本費用800元/天,如因上拓公司原因安裝調試時間超過60天,現場免費安裝調試工作時間相應順延,如安裝調試時間不到60天,按照實際時間計算。(7)因設備及工藝原因而造成出水不能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飲用水水質標準》(GB5750-2006),同時滿足技術協議中所要求的出水標準而造成的返工,增加設施和設備的費用都由上拓公司承擔。(8)試運行設備能達到連續168小時無故障運行,通過168小時后水質達標則表示通過試運行。九、履約擔保。1.本合同簽訂后,上拓公司需向東川公司提交合同總價10%的履約保函。2.履約保函的有效期為本合同簽訂生效預付款到賬之日起至出水合格并提交全套竣工資料給業主方,業主方出具竣工驗收單終止。3.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上拓公司有履行合同不力不能按期保質保量完成分包施工任務、管理不善經東川公司限期整改后仍無明顯改觀,私自再分包、轉包等情形之一的,東川公司有權沒收起履約擔保并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損失費用全部由上拓公司承擔,履約擔保不足以沖抵損失的,東川公司有權從未支付給上拓公司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剩余缺口款項,如仍不能全額沖抵東川公司損失的,東川公司有權采取進一步措施向上拓公司追償。十、違約責任。1.在東川公司提前告知的前提下,由于上拓公司原因造成業主或其他機構對東川公司進行處罰,上拓公司除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及相關費用外,東川公司將另外對上拓公司處以5000-100000元/次的罰款。2.由于東川公司原因造成違約,東川公司承擔相應違約責任,雙方協商決定對上拓公司的損失進行適當補償。3.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如一方解除本合同,則向對方支付與預付款相同的違約金。上述買賣合同簽訂后同日,上拓公司與東川公司另簽訂編號為×××00(1000)的《技術協議》一份,就2套產水量500tpd的模塊化海水淡化裝置的設備設計、制造、設備的安裝調試等方面的基本技術要求、公共條件、供電條件、設備工作環境、系統設計說明、電氣及自控系統說明、供貨范圍、供貨清單等事項進行了約定,其中第7條供貨范圍約定:上拓公司提供4臺原水提升泵及進出口閥門設備,同時提供2套標準撬裝式海水淡化裝置,撬裝設備包含自原水增壓泵入口法蘭開始至RO產水緩沖水箱出口法蘭,電動系統集成在撬裝設備上,包含就地柜(PLC、電氣三元件)及撬裝設備內部的電纜、安裝附件等,總進線電纜由東川公司負責拉至上拓公司就地柜的進線端子。上拓公司只負責將撬裝設備運至國內指定港口,車板交貨,配合提供進出口的相應資料,對外出口的一切事宜由東川公司負責;上拓公司提供設計及成套,保證設備出廠前經過試壓試驗,確保出廠產品合格,提供現場的60天的指導安裝、調試及培訓。上拓公司提供設計資料、操作維護手冊及培訓資料。上拓公司不提供原水箱、產水箱及相關配套的閥門儀表、現場連接管道(撬裝設備內部由上拓公司負責)。協議第8條供貨清單列明了單套產水所需設備的名稱、規格和型號、材質、數量、生產廠家等,具體設備名稱及數量如下:A預處理系統1套包括1原水增壓模塊1套,1.2原水增壓泵2臺;1.3附變頻器1套;1.4Y型過濾器1個。2絮凝劑+殺菌劑加藥模塊1套,2.1溶藥箱2個。2.2計量泵2個。3砂濾器模塊3.1罐體含自動頭12臺,石英砂12批。4還原劑+阻垢劑加藥模塊1套4.1溶藥箱2個,4.2計量泵2個。5保安過濾器模塊2套5.1保安過濾器2支,5.2濾芯2支以及原水提升泵(單獨供貨)2臺。B膜處理系統1套包括6高壓增壓模塊1套,6.1高壓泵1臺,6.2附變頻器1套,6.3能量回收裝置1臺,6.4壓力提升泵1臺。7反滲透膜組模塊1套,7.1反滲透膜40支,7.2反滲透壓力容器10支,產水緩沖水箱1臺。8沖洗與清洗模塊1套,8.1沖洗/清洗水泵1臺。9電氣控制模塊1套;10儀表模塊包括PH1套,電導率儀1套、壓力開關2套、流量變送器1套,壓力變送器1套、壓力表1套。11閥門1套、12藥劑,13耗材;14中和罐或中和池;15配件。其中第6項第6.3條能量回收裝置規格型號約定為31.2m?/h,生產廠家為ERI或CONSEPTEC同等。技術協議另約定:合同簽訂之后,東川公司有權提出因規范標準和規程發生變化而產生的一些補充要求,具體項目由買賣雙方共同商定。上述合同簽訂后,東川公司依約于2017年7月10日向上拓公司支付預付款398000元,于2017年9月8日以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的方式向東川公司支付貨款2000000元整。2017年11月16日,東川公司與上拓公司簽訂補充合同一份,約定上拓公司向東川公司提供1批模塊華淡水設備,總價為33345元,含可抵扣的增值稅,上拓公司負責將合同設備運到國內指定港口,國內運費由上拓公司承擔,包裝必須達到符合出口標準,國外運輸由東川公司承擔。上拓公司于2017年11月26日前將設備及材料送到國內指定港口。2017年11月21日,上拓公司向東川公司開具總計3184000元的浙江增值稅專用發票。2018年1月5日,東川公司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上拓公司貨款100000元。2018年1月30日,東川公司與上拓公司簽訂設備移交驗收單一份,載明:合同號為STHJ20171025的2套產水500tpd模塊化海水淡化設備于2018年1月30日,在巴基斯丹瓜達爾港自由區,根據合同條款內容,經雙方組織確認,到場設備完好。現在上拓公司將設備移交給東川公司,東川公司同意接收,同時合同中其他條款仍按合同執行。1.168運行尚未進行,待年后168運行驗收通過再行安排辦理相關交工手續。2.水質檢測報告尚未提供待提供。3.由上拓公司提供貨品有部分與實際需求有差距,有部分型號不符已由東川公司采購相應材料補充完善。4.試運行需提供藥劑尚未提供(品牌、型號、數量)。藥劑系統尚未投用。5.設備在調試期間出現架體銹蝕、管體滲漏,架體在設備反沖洗運行期間抖動厲害,希望采取有效措施,以便通過驗收。6.進一步完善交接相關軟件程序代碼設置等設備正常運行和維護軟硬件條件。并將代買程序交由我公司工程師。7.提供耗材清單(品牌型號供貨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上述交接單有上拓公司代表高立猛、東川公司代表方登斌簽字確認。此后,上拓公司多次通過郵件向東川公司催討貨款,東川公司也多次催告上拓公司解決上述移交驗收單列明的問題,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2019年4月19日,東川公司以上拓公司在案涉項目履約過程中存在違約為由,訴至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上拓公司承擔東川公司違約損失400萬元等。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2日受理該案。
一審法院認為,東川公司與上拓公司之間就巴基斯坦瓜達爾港海水淡化項目簽訂的《合作協議》、《買賣合同》、《技術協議》以及《補充合同》均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各方均應按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本案爭議焦點為:1.上拓公司與東川公司之間是買賣合同關系還是承攬合同關系;2.本案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是否存在違約;3.本案雙方違約責任的具體認定。(一)關于上拓公司與東川公司之間存在的合同關系的性質問題。法律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據此規定,首先,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系在《合作協議書》的基礎上簽訂的《買賣合同》、《技術協議》以及《補充合同》。其一,依文義看,《買賣合同》、《技術協議》以及《補充合同》關于交易雙方均表述為買賣雙方,并沒有出現承攬人、定作人等字樣;其二,從技術協議供貨清單的約定看,該供貨清單分門別類地將案涉成套設備的組成部分,包括預處理系統中的原水增壓模塊、絮凝劑+殺菌劑加藥模塊、砂濾器模塊、還原劑+阻垢劑加藥模塊、保安過濾器模塊,膜處理系統中的高壓增壓模塊、反滲透膜組模塊、沖洗與清洗模塊、電氣控制模塊、儀表模塊、閥門、藥劑、耗材、中和罐或中和池、配件等分別以名稱、規格、型號、數量等項目詳細列出。從案涉合同交付物的類型看,合同標的物是由各個單獨的定型產品組成的,每一個單獨的產品都有其型號、價格,合同中并無對產品的特殊約定。合同約定的應付款主要是基于標的物本身確定,而非針對上拓公司完成特定工作成果確立。其三、依約定,合同履行過程中,東川公司雖有一定的監督檢查的權利,但該項權利主要是基于整個項目工程建設所需,并非是就上拓公司具體交付過程中的指導、指示、控制。綜上,本案雙方之間訂立的合同更符合買賣合同的特征,本案的法律關系應定性為買賣合同。(二)關于本案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違約事實的認定問題。案涉合同約定合同總價包括技術附件列明的模塊化海水淡化設備供貨,同時對東川公司向上拓公司支付合同價款的時間與條件、上拓公司向東川公司交付合同設備(含提供技術資料、設備、藥劑、完成安裝調試、質保、提供初次水質合格檢測報告等全部合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等均進行了相應的約定。本案中,上拓公司認為,其已履行了全部的合同義務,東川公司則抗辯認為上拓公司應履行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設計涉案海水淡化項目方案、提供約定設備,進行設備安裝和調試施工,保證工程質量并通過驗收。然上拓公司在涉案項目履約過程中,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交付義務,未嚴格依照雙方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設備同時未按照合同約定完成設備安裝和調試施工且迄今該項目未達到驗收標準。從雙方合同的實際履行方式與履行情況看,2018年1月30日《設備移交驗收單》所載內容可以證實上拓公司已完成主要項目設備的交付工作,但同時也可以證實上拓公司存在提供的部分貨品型號不符,水質檢測報告以及部分藥劑未提供等違約事實。東川公司亦存在未按約向上拓公司及時支付貨款的事實。(三)關于雙方違約責任的具體認定問題。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的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據此規定,根據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上述違約行為及法院查明的事實,對雙方應承擔的責任具體評析如下:首先,依雙方關于安裝調試款的約定,安裝調試水質水量出水合格,第三方出具水質合格的報告后一個月內上拓公司開具合同全額20%的發票給上拓公司,東川公司付到合同總價的95%給上拓公司。現上拓公司未舉證證明上述安裝調試款的付款條件已成就,因此,其無權向東川公司主張安裝調試款。其次,依雙方關于質保金的約定,質保金從設備驗收合格次日起十二個月后的一個月內支付上拓公司,東川公司原因未能完成設備性能驗收,視為設備性能驗收合格,開始計算質保期。上拓公司交付過程中確有存在少部分貨物未交付的事實,在其未進一步舉證證明確系由于東川公司原因導致設備性能驗收未完成的情況下,其亦無權向東川公司主張退還質保金。再次,依據雙方關于到貨款支付的約定,貨到瓜達爾港,業主和咨工驗收無異議,并開具開箱驗收意見單后一個月內上拓公司開具合同全額80%的增值稅發票給東川公司,東川公司支付到合同總價的80%給上拓公司。一方面,依雙方合作協議的約定,東川公司負責與業主方的關系協調、解決項目合作中的相關技術及商務問題,并向上拓公司到業主方進行相關技術服務所遇到的技術問題提供協助。據此,雙方到貨款條款關于業主和咨工方驗收無異議的約定,既是為保障東川公司權利而設,同時也是東川公司貨物交付過程中應當履行的附隨義務。在東川公司未舉證證明上拓公司交付的貨物經業主方等驗收有異議的情況下,同時東川公司也未舉證證明其將業主方等的驗收異議在合理期限內通知上拓公司,依據法律規定,應推定上拓公司交付的貨物符合業主方和咨方的要求。在上拓公司已向東川公司開具相應增值稅發票的前提下,上拓公司主張要求東川公司支付到貨款,符合雙方約定,于法有據,應予以支持。依據雙方合同約定及履行情況,東川公司應支付上拓公司到貨款本金719345元(3980000×80%-2498000+33345元)。關于上拓公司的利息損失,因雙方沒有約定檢驗期,在雙方簽訂移交單時即2018年1月31日,東川公司仍未向上拓公司出具業主方、資方相關驗收意見書,據此,一審法院確定上拓公司主張的利息損失自2018年2月1日起計算。上拓公司要求東川公司支付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起算時間有誤,一審法院予以調整。關于東川公司有關上拓公司自身存在違約行為,其無權主張要求支付貨款的抗辯,一審法院認為,其一,依雙方約定及本案查明的事實,上拓公司的案涉違約行為與其主張的安裝調試款、質保金相關,但與80%進度款無關聯。其二,東川公司已針對上拓公司的違約行為另行提起訴訟,主張損失賠償,故在本案中不予理涉。綜上,東川公司的合理辯稱,予以采信。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一、東川公司支付上拓公司到貨款719345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二、東川公司支付上拓公司利息損失(以719345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自2018年2月1日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三、東川公司支付上拓公司因本案訴訟支出的財產保全費3950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四、駁回上拓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19188元,由上拓公司負擔8194元;由東川公司負擔10994元。
二審期間,上拓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東川公司向本院提交《設備進場確認單》,證明:東川公司在貨物到場的時候就已經就供貨設備不符合合同要求提出質量異議,故在到貨后沒有支付80%貨款的義務。上拓公司發表質證意見認為:該項目的經辦人王華于2017年11月23日到達設備現場,而該證據顯示的時間是2017年11月20日設備到場,劉小川簽字的時間是2017年12月25日,故該確認單中的諸多事項與當時的事實不符。分述如下:第一條,技術協議中約定的調試中的所有藥劑和常見耗材未交貨與事實相矛盾,案涉設備已經調試出水,而如果所有的藥劑和耗材都沒有到場,那么成套設備是無法組裝并且使用的,又談何出水。第二條也與事實不相符,12月25日即便有這種情況,也不可能在20日就發現了。事實上,這是2018年8、9月才發生的問題,雙方還多次討論,上拓公司曾經提出去現場對設備進行勘驗,但東川公司拒絕了。第三條和第四條所涉設備銹蝕也與事實不符。設備如果銹蝕嚴重,根本不可能接收,也不可能出現后面的1月11日把所有的設備組裝完畢,更不可能出現1月30日雙方認可的設備移交,而且設備移交驗收單也沒有提到設備銹蝕的情況。所以該證據很可能僅僅是雙方對到貨的確認,而上面的內容是東川公司為了訴訟在事后添加的。本院認證為:東川公司提交的《設備進場確認單》經由雙方蓋章確認,故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定。需要說明的是,鑒于該份書證落款時間為2017年12月25日,而雙方于2018年1月30日共同簽署的《設備移交驗收單》中再次就到貨情況及設備存在的問題、交接進展等內容進行了詳細列明,故最終交貨情況應以在后形成的《設備移交驗收單》為準。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2753元,由杭州上拓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11760元,由武漢東川自來水科技開發有限公司負擔10993元。杭州上拓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漢東川自來水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已分別向本院預交19188元,雙方可于本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申請訴訟費用結算。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王楊沁如
審判員張蕊
審判員趙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沈冰潔
判決日期
2021-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