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保平、羅山縣建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豫15民終5743號
判決日期:2021-03-24
法院: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張保平因與被上訴人羅山縣建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原審被告河南萬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張杰、張殿華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息縣人民法院(2020)豫1528民初369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因上訴人張保平在指定的期限內(nèi)沒有向本院交納上訴費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結(jié)果
本案按上訴人張保平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譚曉燕
審判員付巍
審判員周振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熊莉萍
書記員胡畔
判決日期
2021-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