蒂森電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市錦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二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21)川01行終62號
判決日期:2021-03-24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蒂森電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簡稱蒂森電梯成都公司)與被上訴人成都市錦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錦江區市場監管局)、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局)罰款及行政復議一案,不服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2020)川0104行初137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12月30日,蒂森電梯成都公司與四川藍光嘉寶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光嘉寶公司)簽訂四川區域金荷花、香檳廣場、東恒國際三個項目電梯維保合同(以下簡稱案涉電梯維保合同),約定藍光嘉寶公司在上述三個項目使用的電梯維保工作由蒂森電梯成都公司負責。
2020年3月20日,錦江區市場監管局在錦江區下東大街21號香檳廣場檢查自動扶梯時發現,設備代碼為35005101002011010158(3#)、35005101002011010159(4#)、35005101002011010160(5#)、35005101002011010161(6#)的自動扶梯(以下簡稱3號、4號、5號、6號自動扶梯)2020年3月18日的維保記錄無使用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的簽名,上述電梯的維保公司為蒂森電梯成都公司。錦江區市場監管局的執法人員當日制作了現場筆錄,并向蒂森電梯成都公司送達了成錦市監詢〔2020〕0320號《詢問通知書》,要求其于2020年3月22日14時到錦江區市場監管局合江亭監管所接受詢問調查。同日,錦江區市場監管局提取了2020年3月18日的3號、4號、5號、6號自動扶梯與人行道維護保養工作項目(內容)和要求(半月)作為證據。
2020年3月21日,錦江區市場監管局制作案件來源登記表,并于同日對蒂森電梯成都公司涉嫌未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行為立案調查。2020年4月8日,錦江區市場監管局向藍光嘉寶公司送達成錦市監詢〔2020〕0408號《詢問通知書》,要求其于2020年4月9日14時到錦江區市場監管局合江亭監管所接受詢問調查。2020年4月9日,錦江區市場監管局對藍光嘉寶公司進行詢問調查,藍光嘉寶公司的工作人員陳述,其公司在香檳廣場項目使用14臺電梯,其中直梯10臺、自動扶梯4臺,上述電梯的維保公司是蒂森電梯成都公司,上述4臺自動扶梯在2020年3月進行了2次維保,分別是3月4日和3月18日;在2020年3月18日的自動扶梯與人行道維護保養工作項目(內容)和要求(半月)中,藍光嘉寶公司的安全管理人員是在執法人員2020年3月20日檢查過后才簽字確認的。
2020年4月23日,錦江區市場監管局對蒂森電梯成都公司進行詢問調查,蒂森電梯成都公司的工作人員陳述,香檳廣場項目的10臺直梯、4臺自動扶梯由其負責維護保養,上述4臺自動扶梯在2020年3月4日維保后,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TSGT5002—2017《電梯維護保養規則》要求,下一次維護保養的時間不超過2020年3月19日;上述4臺自動扶梯的2020年3月18日自動扶梯與人行道維護保養工作項目(內容)和要求(半月)中,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是在執法人員2020年3月20日檢查過后才簽字確認的。同日,蒂森電梯成都公司向錦江區市場監管局提交了蒂森電梯成都公司的營業執照、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負責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維保人員的身份證和資質證、案涉電梯維保合同等證據。2020年4月28日,藍光嘉寶公司向錦江區市場監管局提交了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的資質證,2020年3月18日的3號、4號、5號、6號自動扶梯的自動扶梯與人行道維護保養工作項目(內容)和要求(半月),關于香檳廣場2020年3月18日電梯維保工作的情況說明,維保照片,2020年3月4日的3號、4號、5號、6號自動扶梯與人行道維護保養工作項目(內容)和要求(半月),四川省特種設備檢驗研究院2019年11月26日出具的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道定期檢驗報告,案涉電梯維保合同。
2020年5月12日,錦江區市場監管局對蒂森電梯成都公司涉嫌未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案作出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審核機構于2020年5月14日進行審核,并于2020年5月19日經過負責人審批。2020年5月25日,錦江區市場監管局對蒂森電梯成都公司作出成錦市監質告〔2020〕72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擬對其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事實和依據,同時告知其有陳述和申辯權,并于2020年6月1日送達。蒂森電梯成都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錦江區市場監管局提出陳述意見,并提交了維保計劃、維保照片、保養報告等證據。證據顯示,案涉4臺自動扶梯的維保計劃為每半月保養、每年保養25次。2020年6月11日,蒂森電梯成都公司向錦江區市場監管局提出陳述申辯,錦江區市場監管局制作了陳述申辯筆錄。2020年6月19日,經負責人審批,錦江區市場監管局對蒂森電梯成都公司涉嫌未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案延長辦理期限30日。2020年7月8日,錦江區市場監管局負責人對成錦市監質罰〔2020〕7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72號處罰決定)進行審批。2020年7月9日,錦江區市場監管局向蒂森電梯成都公司作出并送達72號處罰決定,認為蒂森電梯成都公司在2020年3月18日對藍光嘉寶公司位于香檳廣場的3號、4號、5號、6號自動扶梯進行維護保養,填寫了自動扶梯與人行道維護保養工作項目(內容)和(要求),在執法人員于2020年3月20日檢查時仍未經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簽字確認,蒂森電梯成都公司的上述行為不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TSGT5002—2017《電梯維護保養規則》第七條第二款“維保記錄應當經使用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簽字確認”的要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屬于在維護保養中未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結合本案事實,責令改正,并決定對蒂森電梯成都公司作出罰款10000元的從輕處罰。蒂森電梯成都公司已經繳納罰款完畢。
蒂森電梯成都公司不服72號處罰決定,于2020年7月24日向市市場監管局申請行政復議,市市場監管局于當日受理,并于2020年7月27日向錦江區市場監管局郵寄送達了成市監復答字〔2020〕第183號《答復通知書》,錦江區市場監管局2020年8月4日提交了行政復議答復書及證據材料。市市場監管局于2020年9月9日作出成市監復字〔2020〕183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以下簡稱183號復議決定),維持了72號處罰決定,并于2020年9月10日郵寄送達給蒂森電梯成都公司和錦江區市場監管局。蒂森電梯成都公司不服向原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錦江區市場監管局作出的72號處罰決定,撤銷市市場監管局作出的183號復議決定。
原審法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五條的規定,錦江區市場監管局具有對本轄區內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的行政職權。蒂森電梯成都公司對72號處罰決定和183號復議決定的程序合法性無異議,排除各方當事人無爭議的部分,本案的爭議焦點為:72號處罰決定和183號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TSGT5002—2017《電梯維護保養規則》第七條的規定,維保單位進行電梯維保,應當制作維保記錄并交使用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簽字確認,才屬于完成了維保工作。本案中,蒂森電梯成都公司于2020年3月4日完成案涉4臺電梯的維保后,至遲應于2020年3月19日完成下一次半月維保。截至錦江區市場監管局2020年3月20日執法檢查,蒂森電梯成都公司制作了2020年3月18日的維保記錄,但是未將維保記錄交由電梯使用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簽字確認,蒂森電梯成都公司2020年3月18日的維保工作并未完成。錦江區市場監管局調取相關證據、查明事實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對蒂森電梯成都公司作出罰款10000元的72號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幅度適當。
蒂森電梯成都公司主張,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TSGT5002—2017《電梯維護保養規則》第七條只規定了維保記錄應當經使用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簽字確認,但是未規定必須在提供維保服務的當天簽字確認,蒂森電梯成都公司未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電梯作為特種設備,其維保工作事關公眾安全,涉及社會公共利益。本著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的原則,維保單位對電梯進行維保后,應當及時將維保結果交由電梯使用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簽名確認,讓使用單位及時確認電梯維保的情況,才有利于保障電梯的使用安全,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蒂森電梯成都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維保工作,其主張也有悖于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的原則,蒂森電梯成都公司的主張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錦江區市場監管局具有作出72號處罰決定的職權,72號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市市場監管局具有作出183號復議決定的職權,183號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原審法院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蒂森電梯成都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元,由蒂森電梯成都公司負擔。
宣判后,蒂森電梯成都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蒂森電梯成都公司就電梯的維保工作為半月一次,每次兩天。2020年3月的維保日期為4號和6號以及18號和20號,故2020年3月的第二次維保完成時間為3月20日。蒂森電梯成都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完成電梯維保工作時已是下午6點50分,使用單位工作人員林某已下班,當日無法簽字。同時,蒂森電梯成都公司與藍光嘉寶公司簽訂的案涉電梯維保合同第三條第三項約定“每次保養工作完成后,乙方須向甲方出具保養記錄,并至少經甲方安全管理人員審核評價簽字確認,以上兩種記錄甲方必須在2日內簽署完畢”,故蒂森電梯成都公司在2020年3月20日請使用單位工作人員簽字并無不當,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TSGT5002—2017《電梯維護保養規則》第七條第二款并未明確規定使用單位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在提供維保服務的當天對維保記錄進行簽字確認,不應把使用單位簽字作為維保工作的一部分,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查清事實并予以改判。
被上訴人錦江區市場監管局在二審期間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被上訴人市市場監管局在二審期間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1.案涉電梯維保合同第十五條第八項載明“電梯維保單位在每個維保周期(15天)內按計劃完成維保”;2.藍光嘉寶公司香檳廣場使用電梯3月維保計劃載明,案涉3號、4號、5號、6號自動扶梯2020年3月的計劃保養日期為2020年3月4日和18日,其余10臺直梯2020年3月的計劃保養日期為2020年3月6日和20日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蒂森電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鄒小宇
審判員雍衛紅
審判員劉靜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書記員梁燕
判決日期
2021-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