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地能源建設公司與四川中合泰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巴中市巴州區人民政府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管轄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川19民轄3號
判決日期:2021-03-24
法院:四川省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中地能源建設公司與被告四川中合泰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巴中市巴州區人民政府、巴中市巴州區扶貧和移民工作局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四川中地能源建設公司訴稱,2014年11月13日,巴中市巴州區人民政府與江西建工機械施工有限公司簽訂《巴中市巴州區玉堂辦事處曬壩安置還房及配套設施建設項目投資合同》(以下稱“《投資合同》”)。合同約定了合同主體的雙方權利義務和建設工程類費用及計價依據。同時,江西建工機械施工有限公司按照約定設立巴中市益民投資有限公司為項目公司全面繼受《投資合同》的權利義務。2017年8月15日,巴中市益民投資有限公司變更名稱為四川中合泰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經四川中合泰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邀請招標后中標,2015年9月28日原告與四川中合泰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巴中市巴州區玉堂辦事處曬壩安置還房及配套設施建設項目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稱“《工程承包合同》”)。該合同約定了原告工程承包內容、質量、權利義務、工程移交及與《投資合同》一致的建設工程類費用及計價依據。原告中標后積極組織施工,2016年7月14日,原告施工完基坑、車道、塔機坑、道路工程量經原告現場管理人員、四川中合泰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項目管理人員、項目監理驗收。2016年11月11日,巴中市巴州區人民政府公告依法終止了與四川中合泰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合同》致使原告的施工停止。而后,原告多次要求四川中合泰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及巴中市巴州區人民政府和巴中市巴州區人民政府授權的巴中市巴州區扶貧和移民工作局對已完工程量按照《投資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的約定予以結算并支付工程價款未果,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的工程款3562373.02元及從2016年11月11日起支付資金利息;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區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一方當事人系巴中市巴州區人民政府,該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
判決結果
本案由四川省巴中市恩陽區人民法院審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賴敏
審判員王健宇
審判員王軍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鄧秀英
書記員白茂松
判決日期
2021-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