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國際生物島管理服務辦公室、汕頭市龍華建筑總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1民終24604號
判決日期:2021-03-23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廣州國際生物島管理服務辦公室(以下簡稱“生物島辦公室”)與被上訴人汕頭市龍華建筑總公司(以下簡稱“龍華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不服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2018)粵0105民初57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生物島辦公室向本院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第二項,改判生物島辦公室在龍華公司拆除廣州生物島施工便橋土建及附屬工程后30日內支付延期拆除便橋增加的施工費用;2.撤銷一審判決第三項,駁回龍華公司要求生物島辦公室支付超期使用便橋所造成的租金訴求;3.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由龍華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1.拆除本案爭議的便橋是龍華公司的民事合同義務,更是龍華公司取得便橋殘值的前提,一審法院判決生物島辦公室先行支付便橋拆除增加費用再由龍華公司拆橋不具備合理性。2.根據生物島辦公室與龍華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第三條約定及涉案便橋的招標文件中《投標須知前附表》第11項規定的內容,均可看出涉案便橋工程約定的是包干價,涉案便橋在建成之后屬于政府資產,并非龍華公司的資產,生物島辦公室不存在租賃使用龍華公司資產的行為,自然無須向龍華公司支付便橋租賃使用費用。3.拆除便橋是龍華公司的合同義務,在施工合同后續履行過程中,雙方未對龍華公司拆除便橋的義務進行變更,龍華公司應當依約履行拆除便橋的義務。龍華公司是基于履行拆除便橋義務后取得便橋殘值,雙方合同約定便橋拆除后殘值由龍華公司自行處理,實質是以便橋殘值對其拆除便橋產生的費用進行補貼,但并不意味著便橋殘值屬于龍華公司。在龍華公司未拆除便橋前,便橋殘值不屬于龍華公司所有,龍華公司擁有的僅僅是便橋拆除后的殘值處理權。4.生物島辦公室從未就租用便橋鋼材與龍華公司達成任何書面協議。
龍華公司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法院維持一審判決,駁回生物島辦公室所有上訴請求。1.一審判決第一、二項系同時履行的判項,并無履行的先后順序,判項時間的設定系基于實際情況的合理有據的設定。一審判決第一二項的同時履行從現實情況來理解系合理的,系為了解決本案便橋拆除將會遇到的許多實際問題。首先,正是由于生物島辦公室的原因導致拆橋時間延遲至今,增加了幾百萬元的拆除費用。其次,現拆除橋梁已經是一個新工程項目,為盡快施工,需取得各政府部門行政許可,需時間和資金去組織施工隊伍等。2.涉案便橋的性質系臨時性施工便橋,并非永久固定的資產。投標人基于臨時便橋約定時間需拆除因素的考慮,通過按期回收鋼材貝雷架等再循環利用來達到經濟平衡,而不是僅補償拆除成本,還包括建造成本的補償。龍華公司請求和一審判決的使用費是橋梁拆除后材料構件的使用費,不是橋梁使用費,涉案便橋的拆除時間是有約定的,殘值回收時間是合同簽訂時已經確定的,計算使用費時間的起點應從約定拆橋之日起計算,延遲拆除便橋是生物島辦公室要求變更合同所致,應承擔相應的補償責任。
生物島辦公室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龍華公司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穗開生施[2005]1號)“一、合同協議書”第1條之約定,拆除廣州生物島施工便橋土建及附屬工程;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龍華公司承擔。
龍華公司向一審法院反訴請求:1、判令生物島辦公室支付超期使用便橋之租金使用費8789520元(從2007年6月10日起算,計至實際交付拆橋日止;暫計至2018年2月12日,最終以司法評估鑒定為準);2、判令生物島辦公室支付超期使用便橋所產生的延期拆除便橋之機械、人工材料等增加費120萬元(最終以實際交付拆橋日及司法評估鑒定為準);3、生物島辦公室承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生物島辦公室原名廣州國際生物島籌建辦公室,于2010年9月30日變更為廣州國際生物島建設辦公室,又于2016年3月變更為現名。
生物島辦公室就廣州國際生物島施工便橋及連接道路工程對外進行招標,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工程施工圖紙的設計人為廣東省冶金建筑設計研究院;投標報價工程中的拆除費、回收費等費用包含在相關工程項目清單的單價與合價中,回收殘值由投標人自行處理。
2004年8月20日,廣州市水利局向生物島辦公室復函,其中表示:生物島施工鋼便橋設計、施工方案須報經海珠區農業水利局核準,方可施工;便橋使用期限為2年,即從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止,期滿之日起20日內,你辦應無條件自行拆除,恢復河道原貌,如需繼續使用,應于使用期滿30日前提出申請并獲批準等。
2004年9月1日,廣州港務局向生物島辦公室發函,其中表示:生物島臨時施工鋼便橋使用期(2004年年底-2006年年底),期滿后,建設單位應及時自行拆除,恢復河道原貌等。
2005年2月21日,生物島辦公室通知龍華公司中標。
2005年2月28日,生物島辦公室、龍華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名稱廣州國際生物島施工便橋及連接道路工程,工程地點廣州官洲島至海珠區瀛洲;工程內容包括便橋土建及附屬工程(包括橋上部結構、橋下部結構、橋面、交通設施、照明、便道)的施工及使用期間的維護、最后拆除、回收等;承包范圍按發包人招標時提供的設計圖紙、工程數量清單為參考,從承包人投標書的經濟報價及承諾書為依據,采用固定總價包干方式,包工、包料、包機械、包質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開工日期2005年2月28日,竣工日期2005年5月18日;合同價款6340669.35元;當完成工程量達到50%時,支付工程進度款20%,工程完工再支付合同價款30%,工程通過驗收并經開發區財政局審定施工結算后支付工程款至結算價的90%,余下10%作為保修金,待便橋拆除后15天內支付(不計利息);質量保修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市政道路、排水工程為1年,供水工程為1年等。
2005年6月8日,生物島辦公室、龍華公司再簽訂《建設施工補充合同》,約定:由于甲方圖紙變更和停工等,造成龍華公司投入增大,雙方同意初步預算增加916806.3元,另再補償龍華公司誤工費253000元,增加工程部份預算258456.49元,增加額共1428262.79元,即橋梁工程預算總額計7768932.14元,最終以開發區財政局結算審核結果為準;工程期調整至2005年6月10日等。
簽約后,龍華公司依約完成了便橋及連通道路的施工。
2006年7月25日,生物島辦公室、龍華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因生物島建設施工期延長,龍華公司同意配合生物島辦公室延期拆除清理回收施工便橋,有關超期使用維護費用可另行協商;生物島辦公室同意在國家保修規范1年保修期滿后支付龍華公司該工程保修金。
2008年4月26日,廣東省冶金建筑設計研究院向生物島辦公室發出《關于“關于征詢生物島施工便橋使用期限的函”的答復》,內容是:廣州市生物島施工便橋為上承式貝雷桁梁橋,下部結構采用型鋼蓋梁及鋼管樁,上部結構采用貝雷梁及現澆鋼筋砼橋面板;本橋在設計上為臨時性施工便橋,主要是在侖頭建成前為開發生物島服務;廣州市生物島施工便橋僅按3年服役期設計,超過使用期限后,部分的構件將出現不同程度的銹蝕,影響橋梁的安全,……根據使用經驗,如需繼續使用,必須對便橋進行專項檢測,以重新評價確定;在檢測評定后,如需加固,貴辦可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加固,以確保橋梁的安全可靠。
之后,生物島辦公室對涉案便橋進行了加固使用。
2014年6月10日,廣州開發區建設和市政園林局向生物島辦公室發出《關于拆除生物島施工鋼便橋的函》,表示:區政府辦公室文件辦理情況的復函,已同意拆除生物島施工鋼便橋;根據招標文件等,約定了施工便橋工程建安費包含拆除費用,請你辦抓緊聯系施工單位,做好拆除的準備工作等。
2014年6月18日,生物島辦公室向龍華公司發函,要求龍華公司盡快組織對涉案便橋進行拆除、回收工作。
龍華公司收函后,表示因涉案便橋超期使用超過7年,造成橋梁鋼材折舊貶值和可再出租的租金損失,但生物島辦公室一直未予補償,故要求生物島辦公室盡快給予補償,并應先到廣州海事局辦理臨時便橋的封航及水上施工許可手續等。
生物島辦公室因龍華公司一直未拆除涉案便橋,遂提起本案訴訟。
本案訴訟中,龍華公司申請對涉案便橋的拆除費用及材料的租金損失進行評估。一審法院據此通過搖珠并確定廣州市宏正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對涉案便橋的拆除費用,及由廣州市華盟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對涉案便橋的貝雷架、鋼材等材料的租金使用費進行評估。
期間,廣州市宏正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提出若需要評估拆除費用,需先由當事人提供拆除實施方案、拆除施工圖紙、施工工藝等。對此,生物島辦公室表示根據招標文件等,涉案工程采用固定總價包干方式,龍華公司對涉案便橋具有最后拆除和回收義務;出具拆除方案實質上是對拆橋義務的履行,故拆除方案應由龍華公司出具。龍華公司明確表示因生物島辦公室沒有知會并征求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多次對便橋橋梁結構作出改變,尤其是進行燒焊增加鋼結構等所謂的加固工程,且鋼管樁、墩經歷超期10年腐蝕,已無法根據當年的拆除方法拔除回收;而且,生物島辦公室是主張方,理應由其提交拆除方案(經過設計單位就便橋的現狀詳細調查測量后,出具為合格的、符合國家安全規范、符合現狀要求的拆除方案)。
另外,鑒定單位廣州市華盟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作出鑒定結論,評定涉案便橋材料其中16錳鋼貝雷架2007年6月10日至2015年8月7日止,租金為2866200元(其中2015年的租金是45元/片/月,共670片);其它鋼材2007年6月10日至2015年8月7日止,租金為1643472元(其中2015年的租金是125元/噸/月,共138.2噸);總共4509672元(其中2009年1月1日-2015年8月7日為3975977元,2008年全年為345720元)。龍華公司預付了鑒定費30000元。
對上述鑒定結論,生物島辦公室提出異議,認為報告中沒有明確拆橋鋼材的折舊計算,而且,根據相關的文件,涉案便橋局部已銹蝕嚴重,而鑒定報告還以可繼續租賃8年來計算使用費不合理;另外,便橋設計期限為3年,我方已于2014年要求龍華公司拆除便橋,但龍華公司一直未實施,故造成的損失應由龍華公司自行承擔。
龍華公司認為因便橋一直在使用,故評估的使用費應計算到現在。
另外,就涉案便橋的權屬人及報建情況等,一審法院向廣州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委員會調查,該委答復:“穗城規開臨建字[2005]01號”《道路、管、線工程審核意見書》由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規劃國土建設局于2005年1月5日核發,核準廣州國際生物島籌建辦公室建設生物島臨時施工便橋,該意見書同時明確要求臨時便橋在生物島基礎設施建設完成后即予以拆除;關于便橋的拆除問題,蘿崗區建設和市政園林局已于2014年3月專題請示蘿崗區政府,明確其已對便橋進行全面檢測及開展專家評審,結論為該橋存在較大安全隱患,處于不合格狀態,建議盡快拆除,同日,區政府函復同意拆除。
據2005年12月5日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規劃國土建設局出具的“穗城規開臨建字[2005]01號”《道路、管、線工程審核意見書》記載:主送單位廣州國際生物島籌建辦公室;工程名稱生物島臨時施工便橋;批復意見同意廣州國際生物島籌建辦公室按報建圖紙建設生物島臨時施工便橋工程,……該臨時便橋在生物島基礎設施建設完成后即予以拆除。
2017年5月24日,一審法院作出(2015)穗海法生民初字第671號民事判決書,認為涉案工程目前是否屬于違法建筑,是否拆除的問題,應當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相關政府職能機構處理,不屬于民事訴訟受案范圍,以及在生物島辦公室不能提交拆除方案的情況下,其要求龍華公司實施拆除便橋及附屬工程的請求,也理據不足,駁回生物島辦公室的訴訟請求。在不存在拆橋事實的情況下,龍華公司要求生物島辦公室支付延期拆除便橋所造成增加的施工費用亦予以駁回,同時生物島辦公室應按照評估的租金標準向龍華公司支付從2008年6月10日起至本案立案之日即2015年8月7日止的使用費4169004元。
后生物島辦公室不服上述判決,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認為一審法院應在明確工程拆除責任的前提下,對遠期拆除所造成的拆除費用以及拆除后回收利益的變化予以審查,并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2017)粵01民終13570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一審法院上述判決,并發回一審法院重審。
在一審法院重審過程中,生物島辦公室申請對以下內容進行評估:1、便橋拆除后回收的材料殘余價值;2、便橋的拆除費用(在不破壞可循環使用鋼材的前提下,包括但不限于貝雷架、鋼管樁、鋼橋座、鋼橋橫梁等);上述評估的基準日均分別為2007年6月10日及2018年4月26日。龍華公司申請對以下內容進行評估:3、對施工便橋的鋼管樁從2007年6月10日起至2015年8月6日止的租金使用費;4、施工便橋的貝雷架、鋼材標準件包括但不限于鋼管樁、鋼橋座、鋼橋橫梁等鋼材從2015年8月6日起至2018年4月26日止的租金使用費。
一審法院依法委托廣東高迪評估咨詢有限公司進行評估,對于上述第1項評估內容,該評估機構稱“由于標的鋼便橋尚未拆除,大部分鋼構件長期被河水腐蝕,無法按照鋼材的正常自然損耗確定現狀,因此我司無法對便橋回收的材料進行殘余價值評估,現將該案退回”。對于上述第2項評估內容,由于生物島辦公室提供了2019年4月份的拆橋方案,經生物島辦公室、龍華公司雙方同意將評估基準日由2018年4月26日調整為了2019年4月份,據此評估得出2019年4月份拆橋費用為5498501元,并表示由于生物島辦公室方未提供2007年的拆橋方案,故無法對2007年的拆橋費用進行評估。對于上述第3、4項評估內容,該評估機構評估結果為涉案鋼管樁、鋼筋、鋼材等鋼材標準件2007年6月10日起至2015年8月6日止租金總值為5462423元,涉案貝雷架、鋼管樁、鋼筋、鋼材等鋼材標準件2015年8月6日起至2018年4月26日止租金總值為2917073元。上述第2項評估費用為164955元,由生物島辦公室預交,上述第3、4項評估費用為43208元,由龍華公司預交。
對于上述第1項評估,雙方均知悉評估機構無法進行評估的結論,但生物島辦公室要求法院重新委托機構進行評估,并稱其自行委托廣州市梓通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并出具《預算報告》得出拆除橋梁費用2007年為1454064.69元、2018年為4217183.1元;工程便橋殘值估算費用2007年為1964367.6元、2018年為1013613元;殘值回收價款利息補償(2017年至2018年)為937242.78元。龍華公司認為便橋殘值歸屬龍華公司,生物島辦公室提出的評估殘值沒有意義,生物島辦公室延期使用便橋給龍華公司帶來的損失不是體現在材料費用或殘值的差額上,對生物島辦公室自行委托的結果不予認可。
對于上述第2項評估結果,生物島辦公室、龍華公司雙方均無異議。
對于上述第3、4項評估結果,由于評估機構對一審法院委托事項有超出部分,結合廣州市華盟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作出的評估報告中貝雷架的租金費用為2866200元,故生物島辦公室、龍華公司確認涉案貝雷架、鋼管樁、鋼筋、鋼材等鋼材標準件2007年6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26日止租金總值為11245696元。
在訴訟過程中,龍華公司同意生物島辦公室要求其拆橋的訴訟請求,但希望在拆除過程中生物島辦公室對涉及的行政審批等方面予以配合。對于反訴請求第1項超期使用便橋之租金使用費,龍華公司明確本案的訴請請求為截止2018年4月26日的評估租金總值即11245696元。對于反訴請求第2項延期拆除便橋增加費,龍華公司主張由于原招投標時生物島辦公室采納了30萬元作為拆橋費用的預算,故拆橋增加費用為現評估拆橋費用減去30萬元,生物島辦公室同意支付拆橋費用的增加部分,但認為應減去其委托第三方評估得出的2007年的拆橋費用1454064.69元。
一審法院認為,生物島辦公室、龍華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施工補充合同》及《協議書》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合同,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切實履行。
關于生物島辦公室起訴要求龍華公司拆除廣州生物島施工便橋土建及附屬工程問題,原施工合同約定龍華公司有拆除義務,現便橋已經大大超過原設計的使用年限,龍華公司亦同意進行拆除,故對生物島辦公室此項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拆除時間為90日以內,在龍華公司拆除時生物島辦公室應盡到協助義務。
關于龍華公司反訴要求生物島辦公室支付延期拆除便橋所造成增加的施工費用問題,龍華公司依照合同有拆除便橋的義務,根據雙方2006年7月25日簽訂的《協議書》約定因生物島建設施工期延長,龍華公司同意配合生物島辦公室延期拆除清理回收施工便橋,故未能如約拆除的原因在于生物島辦公室延期使用便橋,同時生物島辦公室自行加固便橋的行為亦增加了拆橋成本,生物島辦公室應支付延期拆除便橋所造成增加的施工費用。對于增加施工費用數額,雙方同意依據評估得出的2019年4月份拆橋費用5498501元作為現時拆橋費用,但對于原約定2007年6月份拆橋所需的拆橋費用,評估機構認為在未提供2007年6月的拆橋方案的前提下無法進行評估,對此,生物島辦公室主張按其自行委托第三方估價結論拆橋費用1454064.69元計算,而龍華公司主張按照其中標時拆橋費用30萬元預算計算。對此一審法院認為,首先,根據雙方簽訂的《建設施工補充合同》工程預算總額7768932.14元,龍華公司主張的原拆橋費用僅占整個工程預算金額的3.86%(300000元÷7768932.14元),明顯過低;其次,評估現時拆橋費用的前提為“在不破壞可循環使用鋼材的前提下”進行的,同理,2007年6月拆橋費用計算亦應按照前述前提進行。因此對于生物島辦公室主張的2007年6月拆橋費用為1454064.69元更具有合理性,一審法院酌情予以采信,故生物島辦公室應支付龍華公司延期拆除便橋所造成增加的施工費用為4044436.31元(5498501元-1454064.69元)。
關于龍華公司反訴要求生物島辦公室支付超期使用便橋所造成的租金(使用費)損失的問題。根據雙方合同的約定,龍華公司負責拆除便橋后的材料回收工作。龍華公司表示因便橋遠遠超出原設計服役年限使用,導致未能按期回收的鋼材及配件存在再使用上的費用損失。由于涉案便橋屬于鋼結構橋梁,相關的鋼材構件從特性上而言,具有可循環再用的特點,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工程施工期限至2005年6月10日,使用期限為兩年,由生物島辦公室繼續延時使用時,龍華公司主張存在鋼材不能及時再循環使用的經濟損失,有理,一審法院予以采信。關于損失的計算問題,龍華公司要求按照使用便橋鋼材的租金標準計算,雖然根據評估機構作出結果,涉案貝雷架、鋼管樁、鋼筋、鋼材等鋼材標準件2007年6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26日止租金總值為11245696元。該費用為正常使用時的使用價值,但實際上生物島辦公室在超期使用上述便僑時,已多次對上述橋進行加固,也就是說生物島辦公室在使用上述便橋時的價值是在不斷下降的,同時考慮到生物島辦公室在2014年6月已向龍華公司發函要求龍華公司盡快組織對涉案便橋進行拆除、回收工作,龍華公司沒有及時拆除,生物島辦公室亦未因原合同目的再使用便橋,故2014年6月后擴大的損失應由龍華公司自行承擔。另考慮到生物島辦公室自行委托第三方估價2018年便橋殘值為1013613元,結合雙方簽訂的《建設施工補充合同》工程預算總額才7768932.14元。按生活常理推測,2007年后超期租用該材料使用的費用一般應低于整座橋建造的費用。結合上述因素綜合考慮,一審法院酌定龍華公司的租金損失為3500000元。
本案第一次審理階段產生的鑒定費30000元由龍華公司預交,本次審理中分別產生評估費用為164955元(由生物島辦公室預交)及43208元(由龍華公司預交),宜由生物島辦公室、龍華公司各承擔一半,上述費用進行計算后,龍華公司應支付生物島辦公室評估鑒定費用為45873.5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一審法院判決如下:一、龍華公司在該判決生效之日起90日內拆除廣州生物島施工便橋土建及附屬工程,拆除時,生物島辦公室應予以協助;二、生物島辦公室在該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龍華公司支付延期拆除便橋所造成增加的施工費用4044436.31元;三、生物島辦公室在該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龍華公司支付使用費3500000元;四、龍華公司在該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生物島辦公室支付評估鑒定費用45873.5元;五、駁回龍華公司的其他反訴請求。如果未按該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一審訴訟費46663.32元(本訴受理費5800元、反訴受理費40863.32元),由生物島辦公室負擔反訴受理費30861.41元;由龍華公司負擔本訴受理費5800元、反訴受理費10001.91元。上述受理費已分別由生物島辦公室、龍華公司預交,雙方同意由對方在履行判決時直接支付給己方。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4800元,由上訴人廣州國際生物島管理服務辦公室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李琦
審判員龐智雄
審判員劉歡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何美婷
書記員吳嘉茵
判決日期
2021-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