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落浩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京0115民初24981號
判決日期:2021-03-22
法院: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楊落浩與被告畢洪標、被告北京鑫旺路橋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旺路橋公司)、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保定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落浩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華柏,被告畢洪標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惠蓉、被告鑫旺路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梅玲、被告人保保定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字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楊落浩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人保保定分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限額內與被告畢洪標、鑫旺路橋公司共同連帶賠償原告楊落浩醫療費101425元(包含425元鑒定復查檢查費)、殘疾賠償金543985元(包含被扶養人生活費27042元)、誤工費90000元(300日*300元)、護理費18000元(150日*120日)、交通費3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500元(35日*100元)、營養費9000元(90日*1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鑒定費4350元,上述共計803260元;2.訴訟費由畢洪標、鑫旺路橋公司、人保保定分公司負擔。庭審中,楊落浩將訴訟請求中的醫療費數額變更為425元,其他訴訟請求不變,要求賠償金額總計702260元。事實與理由:2018年12月21日17時20分,在北京市大興區龐各莊鎮趙安路梨花橋西側,畢洪標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車牌號:冀F93MT0)由西向東行駛時,車輛前部與圍擋相撞后駛入趙安路提級改造施工工地內,將包括原告在內的施工工人等五人撞出,后小型普通客車側翻于路北側溝內,造成工人張明波當場死亡,程相臣、楊落浩、張群勝、丁保存受傷。2018年12月30日,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交通支隊作出《道路安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畢洪標為主要責任;北京鑫暢路橋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暢路橋公司)為次要責任;張明波,程相臣、楊落浩、張群勝、丁保存為無責任。原告受傷后被送至北京市大興區人民醫院治療,被診斷為:腹部閉合性損傷、脾破裂、胰尾挫傷、左股骨干骨折、左側多發肋骨骨折等,期間住院35天,花費醫療費101000元。原告因此事故造成損失:交通費3000元、住宿費7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500元、營養費1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
畢洪標辯稱,認可原告所述事實,但賠償數額過高,我們已經上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100萬),原告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先行賠付。
人保保定分公司辯稱,由于被保險車輛駕駛員畢洪標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所以,我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畢洪標已經被追究刑事責任,精神損害撫慰金不應予以支持;本次事故造成多方損失,請求法院依法分配保險金額。鑒定費不屬于保險責任賠償范圍。
鑫旺路橋公司辯稱,不同意連帶賠償,同意賠償合理費用。
各方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舉證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12月21日17時20分,在北京市大興區龐各莊鎮趙安路梨花橋西側,畢洪標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車牌號:冀F93MT0)由西向東行駛時,車輛前部與圍擋相撞后駛入趙安路提級改造施工工地內,將包括原告在內的施工工人等五人撞出,后小型普通客車側翻于路北側溝內,造成工人張明波當場死亡,程相臣、楊落浩、張群勝、丁保存受傷。畢洪標駕駛的事故車輛在人保保定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100萬元商業三者險,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于保險期間內。
楊落浩受傷當天被送至北京市大興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入院時被診斷為:1、腹部閉合性損傷、脾破裂,2、失血性休克,3、左側多發肋骨骨折,4、左股骨干骨折,5、高血壓。住院期間進行的手術名稱為:1、腹腔鏡探查、開腹脾切除、創傷動靜脈探查止血、腸粘連松解、負壓引流術,2、左股骨干閉合復位髓內釘內固定術。2019年1月25日出院,住院共計35天,醫院當天出具診斷證明書載明:1、腹部閉合性損傷、脾破裂、胰尾挫傷、后腹膜血腫,2、左股骨干骨折,3、左側多發肋骨骨折(8-11)4、失血性休克(代償期),5、高血壓。出院醫囑:1、患肢暫勿負重,2、出院后全休一月,3、出院后一月門診復查,不適隨診。
2018年12月30日,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交通支隊作出《道路安交通事故認定書》,在“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欄載明:畢洪標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未按規定使用燈光且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的交通違法行為,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北京鑫暢路橋建設有限公司占路施工未按規定設置發光警告標志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交通違法行為,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張明波、程相臣、楊落浩、張群勝、丁保存沒有與本起道路交通事故有關的過錯行為……畢洪標為主要責任;北京鑫暢路橋建設有限公司為次要責任;張明波,程相臣、楊落浩、張群勝、丁保存為無責任。
經查,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2019)京0115刑初929號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畢洪標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現畢洪標仍在服刑中。另查,鑫暢路橋公司于2020年3月被鑫旺路橋公司吸收合并并在北京市懷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辦理了注銷及變更登記。
楊落浩申請對傷殘等級、賠償指數、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等進行司法鑒定,并交納鑒定費4350元。本院委托北京中正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楊落浩脾切除的傷殘程度屬八級(致殘率30%),左髖關節活動障礙的傷殘程度屬十級(致殘率10%)。綜合評定,被鑒定人楊落浩的累計綜合賠償指數為35%。2、被鑒定人楊落浩的誤工期限可考慮為90-300日。3、被鑒定人楊落浩的護理期限可考慮為60-120日。4、被鑒定人楊落浩的營養期限可考慮為60-90日。對鑒定意見,楊落浩及鑫旺路橋公司均無異議,人保保定分公司認為綜合賠償指數過高,其他認可,不要求重新鑒定。
庭審中,楊落浩稱事發后有案外人墊付了醫療費10萬多元,對于這部分醫療費不再主張,變更訴訟請求中的醫療費的數額為425元。
庭審中,楊落浩提交加蓋有鄄城縣古泉街道辦事處袁莊村村民委員會公章的《證明》作為證據,證明楊落浩自2017年開始在北京做道路建筑施工工作,其收入來源均源自非農業務工收入。畢洪標對該證據真實性認可,人保保定分公司及鑫旺路橋公司對該證據真實性不予認可。楊落浩自稱務工都是發現金,時間也不固定,一年大概是10多萬元。未提交證據證明收入情況。
楊落浩稱其父親楊玉華已于2011年去世,母親石秀娥于1945年1月16日出生,其有兩個弟弟楊樂紅、楊落營,三人共同扶養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收入來源的母親。楊落浩提交加蓋有鄄城縣古泉街道辦事處袁莊村村民委員會公章及當地派出所戶口專用章的兩份《證明》予以佐證。畢洪標、人保保定分公司、鑫旺路橋公司對該證據真實性予以認可,但畢洪標不認可楊落浩母親沒有其他收入來源這一情況。
楊落浩稱住院期間一直是其妻韓喜玲及女兒在醫院護理照顧,據此主張護理費。人保保定分公司及鑫旺路橋公司認為護理費標準過高。
庭審中,人保保定公司提交保單及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作為證據,證明保險條款的第24條規定,駕駛員有飲酒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情形,則第三者責任險不負賠償責任,且對該條款,保險公司已盡到了說明告知的義務。楊落浩不認可該主張,稱該組證據不足以證明保險公司已將該條款交給投保人進行了審閱。畢洪標稱沒有看到過這個條款。鑫旺路橋公司對該組證據的質證意見同畢洪標
判決結果
一、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金限額內賠償楊落浩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共計10000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金限額內賠償楊落浩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共計110000元;
二、畢洪標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賠償楊落浩營養費、殘疾賠償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共計369187元。
三、北京鑫旺路橋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賠償楊落浩營養費、殘疾賠償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共計158223元;
四、駁回楊落浩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823元,由楊落浩負擔512元(已交納),由畢洪標負擔7218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北京鑫旺路橋建設有限公司負擔3093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鑒定費4350元,由楊落浩負擔206元(已交納),由畢洪標負擔2901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北京鑫旺路橋建設有限公司負擔1243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趙燕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楊賽
書記員蘇娜
判決日期
2021-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