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玉涵、常好等與華蘭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不當得利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豫0702民初4185號
判決日期:2021-03-22
法院:河南省新鄉市紅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常玉涵、常好、馬萬香(以下簡稱“常玉涵等三人”)與被告華蘭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蘭生物公司”)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萬香、原告常好的法定代理人吳麗萍及常玉涵等三人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夏永強,被告華蘭生物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鄭喆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常玉涵等三人訴稱,常玉涵、常好父親常七喜于1989年11月服兵役,1993年11月退役。常七喜在部隊服役期間,因表現出色于1992年12月10日榮立三等功。1994年常七喜到被告華蘭生物公司工作,其在工作期間從來不怕臟,不怕累,對工作兢兢業業,認真負責。2017年12月8日常七喜因公殉職。后經協商并在新鄉高新技術開發區社會治理委員會見證下,常玉涵等三人與華蘭生物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達成協議。2017年12月29日常七喜被認定為工傷。后華蘭生物公司按照協議約定向常玉涵等三人支付了904000元。2018年4月9日,華蘭生物公司協助常玉涵等三人辦理了養老保險一次性待遇金(支付個人賬戶)37329.77元、一次性撫恤金67675元,共計105004.77元。2018年4月10日,當常玉涵等三人去新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領取常七喜應得的住房公積金時,被告知已被華蘭生物公司取走。常玉涵等三人找華蘭生物公司追要時,后者雖答應給,但以各種理由推托,使常玉涵等三人應得的住房公積金無法收回。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現依法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應得的住房公積金78962.76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華蘭生物公司書面辯稱,1、公積金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及審理的范圍,因此,應當駁回原告常玉涵等三人的起訴。與公積金相關事宜,由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制和管理,而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2、常玉涵等三人要求華蘭生物公司支付住房公積金的訴訟主張,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當被駁回。常七喜工亡后,常玉涵、常好、吳麗萍以及常七喜的同胞兄弟姐妹與華蘭生物公司簽訂協議。該協議約定:“三、雙方簽訂本協議后,乙方(馬萬香、常好、吳麗萍,下同)不得再以任何手段、任何途徑向甲方(華蘭生物公司,下同)主張任何賠償、補償、撫恤等權利及其他經濟要求。”“四、自甲方將上述墊付款額90.4萬元向乙方支付完畢之時起,甲乙雙方之間的各種權利義務(債權債務關系)以及常七喜的職工權益全部滅失。如果乙方或本協議外任何第三方再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及要求,均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八、丙方即常七喜的成年兒子及常七喜的同胞兄弟姐妹全權代表常七喜的母親對本協議書的內容及法律效力進行確認。如果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以及甲方履行本協議內容完畢之后,常七喜的母親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及經濟要求,視為乙方和丙方均違約,乙方和丙方應當承擔向甲方返還上述90.4萬元款項的法律責任,并按常七喜的母親的主張金額向甲方支付。”基于上述協議及相關條款的約定,華蘭生物公司依約向常玉涵等三人支付了904000元,因此,該三人與華蘭生物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常七喜的職工權益均已消滅,其不能向華蘭生物公司主張任何經濟權利。另外,基于上述協議第八條的約定,因常七喜的母親在本案中主張了權利及經濟要求,故構成了協議中馬萬香、常好、吳麗萍、常玉涵、常七喜的同胞兄弟姐妹的違約,那么,其應當承擔向華蘭生物公司返還904000元款項的法律責任,并向華蘭生物公司支付本案常玉涵等三人的訴訟請求額78962.76元。華蘭生物公司對此將另行起訴。
原告常玉涵等三人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有:1、2017年12月29日認定工傷決定書(編號:171201023)1份,證明常七喜被認定為工傷。2、2017年12月15日協議書1份,證明事故發生在被告華蘭生物公司,后經雙方協商,華蘭生物公司同意賠償1000000元,現只支付904000元,常玉涵等三人對其余部分保留訴權。3、資料清單1份,證明應當由華蘭生物公司出具領取住房公積金的證明。4、2017年12月18日員工死亡證明書(復印件)1份,證明常七喜已經死亡并火化。5、個人資金明細查詢表1份,證明華蘭生物公司已將涉案住房公積金領取,構成不當得利。6、養老保險在職一次性待遇計算單(復印件)1份,證明常七喜應當享有的待遇,前述賠償款中包含該費用,但不包括本案標的。7、戶口簿1份;8、2010年10月26日離婚協議1份,上述證據共同證明常玉涵等三人的訴訟主體資格。
被告華蘭生物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有:1、2017年12月15日協議書1份;2、2017年12月22日中國銀行國內支付業務付款回單2份,上述證據共同證明其答辯意見。
庭審期間,被告華蘭生物公司對原告常玉涵等三人提交的證據1、3、4、5、6、7、8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據2的真實性無異議,但仍堅持答辯意見。常玉涵等三人對華蘭生物公司提交的證據1、2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其記載的1000000元賠償不包括涉案的住房公積金,同時表示其已收到華蘭生物公司支付的904000元。
經庭審質證,原告常玉涵等三人提交的證據1、2、3、4、5、6、7、8客觀真實、形式合法、相互印證,足以證明相關事實,故本院均予以認證。被告華蘭生物公司提交的證據1與常玉涵等三人提交的證據2相同,故本院也予以認證。證據2客觀真實、形式合法,故本院也予以認證。
根據上述有效證據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本院確認以下事實:
常七喜生前系華蘭生物公司員工。2017年12月8日10時40分左右,常七喜在該公司二車間樓頂對設備進行巡查,13時左右被人發現倒在車間東側地上,后被送往新鄉醫學院搶救無效死亡。同年12月15日,華蘭生物公司與包括常玉涵等三人在內的常七喜近親屬在新鄉高新技術開發區社會治理委員會的見證下達成協議,雙方約定:馬萬香、常好、吳麗萍應積極配合華蘭生物公司向工傷認定機構申請辦理工傷認定,及時提供真實有效的相關資料;馬萬香、常好、吳麗萍主張賠償、補償、撫恤等款項共計1000000元。其中華蘭生物公司向馬萬香、常好、吳麗萍墊付共計904000元,另外的96000元由馬萬香、常好、吳麗萍自行辦理手續,相關部門后續會將該款額付給馬萬香、常好、吳麗萍,如果不足96000元,華蘭生物公司補齊差額;雙方簽訂本協議后,馬萬香、常好、吳麗萍不得再以任何手段、任何途徑向華蘭生物公司主張任何賠償、補償、撫恤等權利及其他經濟要求。不再以任何理由,通過任何渠道再次主張賠償要求或至華蘭生物公司處鬧事或向有關媒體、網絡、政府部門投訴本事件或有任何異議。不得散播有損華蘭生物公司聲譽的言論,否則依法承擔法律責任;自華蘭生物公司將上述墊付款額904000元向馬萬香、常好、吳麗萍支付完畢之時起,華蘭生物公司、馬萬香、常好、吳麗萍雙方之間的各種權利義務(債權債務關系)以及常七喜的職工權益全部滅失。如果馬萬香、常好、吳麗萍或本協議外任何第三方再向華蘭生物公司主張任何權利及要求,均由馬萬香、常好、吳麗萍承擔,與華蘭生物公司無關;常七喜的成年兒子(常玉涵)及常七喜的同胞兄弟姐妹全權代表常七喜的母親(馬萬香)對本協議書的內容及法律效力進行確認。如果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以及華蘭生物公司履行本協議內容完畢之后,常七喜的母親向華蘭生物公司主張任何權利及經濟要求,視為馬萬香、常好、吳麗萍和常玉涵及常七喜的同胞兄弟姐妹違約,其應當承擔向華蘭生物公司返還上述904000元款項的法律責任,并按常七喜的母親的主張金額向華蘭生物公司支付。協議簽訂后,華蘭生物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分兩次向常玉涵轉賬支付共計904000元。同年12月26日,華蘭生物公司取得常七喜的住房公積金78962.76元。現常玉涵等三人訴至法院,要求華蘭生物公司支付該款項。
另查明,2017年12月29日,常七喜被認定為工傷。常七喜應得的養老保險待遇為105004.77元(含個人養老金賬戶結余37329.77元及一次性撫恤金67675元)
判決結果
華蘭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常玉涵、常好、馬萬香78962.76元。
如果華蘭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74元,減半收取887元,由華蘭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琦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代書記員曹紀珂
判決日期
2021-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