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立康餐飲有限公司與廣東康德樂飲食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案號:(2020)粵1302民初10988號
判決日期:2021-03-22
法院: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山東立康餐飲有限公司訴被告廣東康德樂飲食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山東立康餐飲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趙義軍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當事人訴辯意見
原告山東立康餐飲有限公司訴稱,2019年7月,湖南道縣教育局(采購人)委托湖南安泰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購代理機構)掛網公開對道縣中小學學生食堂打包項目(項目名稱)分四個標段進行公開招標,《招標文件》規定同一投標人可投多個標段,但只能中一個標段。原告當時在湖南道縣有10多家中小學學生食堂項目(有部分項目納入此次招標),經營上有很大資源優勢。于是,通過對各個標段的比較、評估,原告決定參加該項目的投標第一標段的投標。由于投標的公平公開公正性,原告居于公司不中所投的標段一,項目有可能丟失,員工不好遣散的總體考慮,決定尋找同類餐飲公司合作,對剩下的第二、第三、第四標段進行投標。原告通過曾世安(身份證號碼:440************515;身份證住址:廣州市荔灣區六甫水腳76號204房)、張獻謀(身份證號碼:441************739,身份證住址:廣東省博羅縣楊橋鎮總場部宿舍)共同居間引薦被告,由被告參加該項目標段二的投標。合作方式是伍拾萬圓元(¥500000元)投標保證金由原告先墊付(原告轉賬給被告,被告以對公賬號轉賬到采購代理機構指定繳納投標保證金賬戶),被告參加該項目投標的投標文件制作由居間人負責,開標后若被告不中標,采購代理機構退回投標保證金到被告對公賬戶后,被告原封不動將投標保證金退回給原告。本著誠信合作,加上原告、被告雙方法人戶籍均在湖南,原告、被告、居間人三方沒有簽訂居間合作協議。原告于2019年8月19日09:13:00從法人謝某1建設銀行個人賬號(卡號621*************682)向被告對公賬戶(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橫江三路支行;戶名:廣東康德樂飲食管理有限公司;賬號:4400************3372)轉入人民幣伍拾萬圓(¥500000)整。被告于2019年8月19日11:18將此筆款項轉入采購代理機構指定繳納保證金賬戶(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道縣支行;戶名:道縣********;賬號:430********052507945;備注用途:道縣中小學學生食堂打包托管項目第二標段投標保證金)。2019年8月20日上午09:30,采購代理機構宣布此次招標流標,并于當天將各投標人所交的投標保證金按照“原路退回”的原則退回了各投標人。被告在收到采購代理機構退回的人民幣伍拾萬圓(¥500000元)整后,沒有按照約定立即退回給原告。居間人一直催促被告退款給原告,被告借詞說在外出差。在居間人再三催促的情況下,直至8月23日,被告回復居間人,告知居間人保證金被他挪用壹拾陸萬圓元(¥160000元)用于支付供應商欠款。在居間人勸說下,最終被告于2019年8月23日向原告對公賬戶(戶名:山東立康餐飲有限公司;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東昌府支行;賬號:370********700000173)退回剩余的叁拾肆萬元(¥340000元)。對于被告挪用的壹拾陸萬圓元(¥160000元),原告始終本著能退回來就不深追究的原則,答應被告寬容至2019年8月30日前,原告參加其他項目的投標前退回來。然而,被告一直無兌現諾言。在2019年8月30日被告沒有將被其侵占的壹拾陸萬圓元(¥160000元)退回給原告。盡管如此,原告仍然同意被告承諾一個可實現的分期還款方案,開始被告通過自身企業的經濟來源情況,答應從2019年10月份開始還款給被告,直至2020年2月份底還清壹拾陸萬圓元(¥160000元)給原告。但是,直至2020年2月20日,被告一直不履行分期還款承諾,并采取不接聽電話、不回微信信息的惡意回避手段。致使原告一直無法追回被非法侵占的壹拾陸萬圓(¥160000元)財產,唯有向法院申請訴訟,請求公道。訴訟請求:1、被告一次性將非法侵占原告的投標保證金人民幣壹拾陸萬圓(¥160000元)退還給原告;2、被告一次性賠付其非法侵占原告的投標保證金人民幣壹拾陸萬元(¥160000元)的利息,共9個月,合計14400元。
被告廣東康德樂飲食管理有限公司經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提交書面答辯稱,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所訴合作糾紛涉及的金額及事實有部分為不實之詞。答辯人不能同意被答辯人訟訴的要求,理由有三:一、被答辯人所訴金額不屬實。16萬是2019年10月21日前的金額,2019年10月22日答辯人電聯被答辯人協商退款事宜,解釋答辯人當下情況;在此次溝通中被答辯人知悉答辯人在洽談湖南交通工程學院第三食堂項目,被答辯人對湖南交通工程學院第三食堂項目很感興趣,向答辯人詢問了所有情況,并強烈要求與答辯人共同參與競標湖南交通工程學院第三食堂項目,答辯人礙于當時情況,同意與被答辯人共同競標湖南交通工程學院第三食堂項目,競標期間所產生的費用由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共同承擔,雙方就退16萬款項事宜也達成一致,待開標結束后再處理。答辯人按雙方約定,做足了競標工作(制定裝修方案圖、工程施工圖、標書、搭建關系),截至交遞標書時己花費117626.8元(支付的每一筆費用,被答辯人都知情)。2019年11月29日湖南交通工程學院第三食堂項目如期開標,下午五點評分結果出來,未能中標,雙方都很失落。當晚答辯人想與被答辯人清算賬務明細,被答辯人以要趕回老家雙峰為由拒絕清算。于后不久,被答辯人向答辯人催討16萬款項,被答辯人按約定需承擔58813.4元,答辯人同意退還被答辯人剩余款項,因被答辯人一直不肯承擔58813.4元費用,款項事宜一直拖至至今。二、當時與被答辯人協商款項,未要求支付利息?,F被答辯人訴訟要求答辯人支付1%的利息過高,違背事實。三、在合作期間,被答辯人扣押答辯人公司所有的原件,直至2019年9月23日才返還,造成答辯人無法正常處理公司行政工作以及商務競標,令答辯人損失價值至少超10萬元以上。因此,答辯人請求法院依據審理,對被答辯人的不實行為給予教育,對其無理要求給予駁回,作出公正判決。
查明案件的事實
經審理查明,原告是從事餐飲服務、單位后勤管理等服務的企業。2019年7月,湖南道縣教育局委托湖南安泰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掛網公開對道縣中小學學生食堂打包項目分成四個標段進行公開招標,原告為了參與二標段的投標,通過居間人曾世安和張獻謀引薦與被告合作,由被告對二標段進行投標。雙方約定投標保證金500000元先由原告墊付,即由原告將投標保證金轉賬給被告,若被告不中標,被告再將投標保證金退還給原告。原告于2019年8月19日通過法定代表人謝某1個人賬戶將500000元投標保證金轉賬給被告,被告同日將該款項轉入采購代理機構指定繳納保證金賬戶。
因被告未中標,2019年8月20日,采購代理機構將投標保證金退回給了被告,但被告并未將投標保證金退還給原告。
經原告催討,2019年8月23日,被告在原告和居間人的催討下,通過銀行轉賬向原告退還了投標保證金340000元,仍有160000元未退還。后經協商,原告同意由被告從2019年10月份開始分期退還投標保證金,但被告未履行約定。上述事實,原告提供了銀行轉賬記錄和微信聊天記錄為據。
原告催討投標保證金未果,訴至本院,請求判如所請。
裁判的結果及理由
判決結果
一、被告廣東康德樂飲食管理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山東立康餐飲有限公司退還投標保證金160000元。
二、駁回原告山東立康餐飲有限公司其它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894元,由被告廣東康德樂飲食管理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許錦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陳暹華
書記員鐘敏儀
判決日期
2021-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