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廣高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京03民終1067號
判決日期:2021-03-22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穆廣高因與被上訴人北京鑫方盛五金交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方盛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北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571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由審判員胡新華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穆廣高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勇才,被上訴人鑫方盛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曉亮,人保北分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宋柳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穆廣高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三項,改判支持穆廣高的全部訴訟請求;2.訴訟費用由鑫方盛公司、人保北分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1.穆廣高是天津市薊縣農民,且沒有土地承包權。穆廣高自1989年開始長期在北京打工、做生意,最近幾年主要靠收廢品。雖然穆廣高已經達到退休年齡,一家人的消費支出都需要穆廣高做苦力賺錢。2.穆廣高有兩個孩子,長子穆沿樹今年22歲,在天津上大學;女兒穆沿蓉2005年出生,在初級中學讀書,也需要巨大支出。3.穆廣高在一審中提交了收廢品名片、轉賣買家名片、居住誤工證明,并非未提交任何收入證據。4.穆廣高在訴訟前與肇事司機及保險公司協商過程中,保險公司同意支付穆廣高誤工費1萬元。保險公司也沒有因為穆廣高超過退休年齡而不支付誤工費。
鑫方盛公司、人保北分公司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穆廣高的上訴請求。
穆廣高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要求醫療費57768.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00元、營養費9000元、護理費12600元、誤工費24000元、交通費1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電動車損失3600元、財產損失500元、鑒定費2100元,以上共計120068.8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7月31日16時32分,在北京市朝陽區黃廠路,曹建龍駕駛肇事車輛與穆廣高所駕電動三輪車發生交通事故,致車輛接觸部位損壞,穆廣高受傷。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陽交通支隊勁松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曹建龍為全部責任,肇事車輛事發時在人保北分公司投保交強險以及商業三者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曹建龍事發時系執行鑫方盛公司職務。
事發當日穆廣高至北京朝陽急診搶救中心急診轉住院治療至2019年9月9日共計40天,經診斷為上肢開放性損傷(左)、皮膚廣泛擦傷(肩、肘)、皮膚軟組織剝脫傷(肘部)、肱骨外側髁骨皮質損傷、總伸肌腱部分損傷、尺神經、橈神經挫傷,出院時醫生建議保持術區干燥、清潔,每隔2-3日換藥、術后兩周拆線,出院4周門診復查,適當患肢功能鍛煉,休息一月,住院期間陪護一人,定期復查,不適隨診。2020年6月28日北京協知鑒定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結論,認為穆廣高誤工期120日、護理期60日、營養期90日,鑒定費2100元。
就穆廣高的各項訴訟請求:醫療費,穆廣高提交住院費收費票據、門診收費票據若干,金額共計57768.8元(其中包含復印費4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穆廣高主張按照每天100元計算40天;營養費,穆廣高主張按照每天100元計算90天;護理費,穆廣高提交護理服務合同以及發票2張(1680元,8天;630元,3天),主張按照每天210元計算60天;誤工費,穆廣高主張按照每月6000元計算4個月;交通費,穆廣高提交過路費發票、出租車發票、長途客運發票若干張;電動車損失,穆廣高稱已經人保北分公司定損,提交定損單,人保北分公司不認可;財產損失,穆廣高稱系隨身衣物損失。
另查,事發后鑫方盛公司曾給付穆廣高5000元醫療費。
一審法院認為,事故認定書系交管部門依其職權作出的有權認定,一審法院對其記載內容予以采信,并據此確定本案民事賠償責任。醫療費,一審法院扣除病歷復印費后支持57722.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穆廣高主張合理,一審法院支持;營養費,穆廣高主張期限合理,但標準過高,一審法院按照每天50元計算為4500元;護理費,時間有鑒定結論為證,標準合理,一審法院支持;誤工費,穆廣高已達退休年齡,穆廣高對誤工損失未舉證,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交通費,一審法院根據穆廣高的就醫情況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穆廣高未定殘,一審法院不予支持;電動車損失屬財產損失范圍,穆廣高主張的金額合理,一審法院支持,隨身衣物損失符合常理,損失金額一審法院酌定;鑒定費,合法有據,一審法院支持。
因肇事車輛事發時在人保北分公司投保交強險以及三者險,故一審法院認定的穆廣高合理損失,應首先由人保北分公司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進行賠償,不足部分,由人保北分公司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再有不足的,由曹建龍的雇主鑫方盛公司賠償。鑫方盛公司墊付的5000元,其中2100元一審法院抵扣其應負擔的鑒定費,剩余2900元人保北分公司應直接理賠給鑫方盛公司。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一、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穆廣高醫療費57722.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00元、營養費4500元、護理費12600元、交通費1000元、財產損失4000元,以上共計83822.8元(其中北京鑫方盛五金交電有限公司墊付的2900元直接給付北京鑫方盛五金交電有限公司,余款80922.8元給付穆廣高);二、北京鑫方盛五金交電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穆廣高鑒定費2100元(已支付);三、駁回穆廣高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庭審中,穆廣高向本院提交以下新證據:證據1.戶口本,證明本次交通事故給穆廣高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應支持穆廣高的誤工費請求。證據2.證明。證明穆廣高是一個沒有土地承包權的農民,靠長期在北京收廢品掙錢養家,穆廣高有不固定收入。證據3.微信收入和支出記錄。證明穆廣高自2020年5月至11月的平均收入為每月17446.7元。證據4.銀行存折和銀行定期存單。證明穆廣高事故發生前有收入,應當賠償穆廣高的經濟損失。鑫方盛公司、人保北分公司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鑫方盛公司、人保北分公司對穆廣高提交證據的真實性認可,關聯性、證明目的不認可,認為不屬于新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700元,由穆廣高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胡新華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喬文鑫
書記員陳萌
書記員鄭海興
判決日期
2021-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