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寶捷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對唐洪俊、常洪新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吉0323財保7號
判決日期:2021-03-20
法院:伊通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吉林省寶捷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依法向本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請求查封暫備案登記在被申請人唐洪俊、常洪新名下的坐落于伊通滿族自治縣寶捷壹號×區,保全金額為60萬元。申請人以華安財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擔保函提供擔保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查封備案登記在被申請人常洪新名下的坐落于伊通滿族自治縣寶捷壹號×區(產權登記在伊通滿族自治縣誠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名下),期限為三年。
案件申請費3520元由申請人吉林省寶捷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合議庭
審判員李云鶴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書記員王宇航
判決日期
2021-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