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鴻成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與江蘇云湖國際會議中心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0282民初3535號
判決日期:2021-03-19
法院: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江蘇鴻成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成公司)與被告江蘇云湖國際會議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湖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后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鴻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平、委托代理人許一一,被告云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廣華、周濤到庭參加兩次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鴻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判令云湖公司支付工程監理費775700元、工程審計費2206971.36元;承擔逾期付款違約損失910889元(按銀行貸款年利率4.75%暫計算至2019年5月31日)。審理中,鴻成公司撤回了要求支付監理費的訴訟請求,并將審計費訴請部分變更為要求支付審計費1368955元及違約金(自復審單位向云湖公司出具函件往后推6個月起按銀行貸款年利率4.75%暫計算至2019年5月31日)。事實和理由:原被告雙方于2012年2月28日簽訂《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被告委托原告對云湖會議中心建設工程施工造價提供結算咨詢審核等服務,包括跟蹤審核費(咨詢費),每月12000元;結算審核服務費(審計費),按對工程造價報價的核減額的5%收取,合同同時約定了付款期限。后原告自2010年2月至2012年7月進行跟蹤審計25個月,根據合同約定被告應支付跟蹤審計費30萬元;原告出具《結算審核報告書》27份,根據核減金額,被告應支付結算審計費2556971.36元。被告至今只支付審計費650000元(包含2012年12月5日江蘇興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為被告代付的審計費400000元),尚拖欠審計費2206971.36元。同時被告逾期付款應承擔逾期付款違約損失。
被告云湖公司辯稱:跟蹤審核費應支付2895000元,其公司已支付300000元,已超付10500元;結算審核費,根據合同約定,現支付條件不成就,且不存在興港公司代付400000元審計費的情況。綜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鴻成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0年2月28日,云湖公司(委托人)與鴻成公司(咨詢人)簽訂《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一份,約定云湖公司委托鴻成公司為江蘇云湖國際會議中心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服務類別:B+C+E(施工階段造價控制、標底編制及工程竣工結算審核);造價咨詢業務自2010年3月1日開始實施,至竣工驗收結束;第二部分標準條件第十五條約定:咨詢人對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答復,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詢人應承擔責任;第二十五條約定: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咨詢人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銀行活期貸款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第三部分專用條件第二十四條約定: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咨詢人的正常服務酬金:1、(B+C+E)咨詢收費:自咨詢專業人員進場后,按1.2萬元/月收取,至本工程竣工為止。2、竣工結算審核:免收基本收費,按核減額5%收取審核費用。付款時間:1、每月月底前支付本月的跟蹤審核費人民費壹萬元,工程竣工驗收后一周內付清跟蹤審核費用余款。2、竣工結算出具審計報告后支付審核費的50%,余款待復審結束后一周內付清。3、復審應在六個月內完成,若超過六個月,則應付清乙方全部審核費用。附加協議條款:咨詢人的咨詢成果必須準確,委托人復審的結果與咨詢成果的誤差率在±1%之內。若誤差率在±1%至±2%之間,咨詢費扣除50%;若誤差率超過±2%,咨詢人不得收取咨詢費用。合同所附項目審計組成員名單載明:1、項目負責人劉忠林,注冊造價工程師,土建專業工程師職稱,2、專業審計員毛蘭英,中級編審,安裝專業、工程師職稱,3、專業審計員薛慶華,中級編審,市政專業、工程師職稱等內容。
審理中,雙方一致確認,云湖公司已直接支付審計費1087945元(其中跟蹤審核費即咨詢費289500元、竣工結算審核費798445元)。鴻成公司另提出施工方興港公司在2012年12月5日代云湖公司支付了結算審核費400000元,云湖公司予以認可。
關于跟蹤審核費(咨詢費),鴻成公司主張跟蹤審計時間自合同約定的2010年3月1日起至竣工2012年3月25日止,即25個月,按合同約定的120000元/月標準計算,跟蹤審核費為300000元。鴻成公司為證明上述時間提供向宜興市城建檔案館調取的“云湖國際會議中心工程”、“云湖國際會議中心工程貴賓樓1-5號”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各一份,報告所含“單位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書”載明的“開竣工日期”分別為2010年2月20日、2010年7月20日及2011年10月28日、2012年3月25日。
對此,云湖公司提出,對于兩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真實性無異議,但該報告僅是土建部分的竣工驗收,不包括安裝部分,不能代表其余施工項目的竣工驗收。根據其公司會計統計,跟蹤審計天數為24個月零4天,按合同約定的1.2萬元/月標準計算,跟蹤審核費應為289500元。
關于結算審核費,鴻成公司主張共計向云湖公司提交了27份竣工結算審核報告,核減額總價51098100元,按核減額的5%收費標準計算結算審核費合計為2556900元(每個項目分開計算,不滿600元的按600元收取)。鴻成公司提供了27份結算審核報告書及相應工程結算審定單,具體包括:
1、宿舍樓綠化工程,常州市華辰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武進分公司(以下簡稱常州華辰)施工,送審價259003.3元,審定價255519.03元,核減額3484.27元,施工單位在審定單上加蓋公章(未注明日期);
2、主樓屋頂綠化工程,無錫市佳禾綠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無錫佳禾)施工,送審價2034626.92元、審定價2035595.77元,核減額-968.85元,施工單位于2013年10月17日在審定單上加蓋公章;
3、玻璃幕墻及零星附屬工程,上海千旺建設工程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千旺)施工,送審價4805898.95元,審定價4802898.95元,核減額3000元,施工單位于2013年10月18日在審定單上加蓋公章;
4、防火門工程,宜興市天龍木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宜興天龍)施工,送審價468193.70元,審定價460784.70元,核減額7409元,施工單位在審定單上加蓋公章(未注明日期);
5、種植屋面防水工程,無錫市恒順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無錫恒順)施工,送審價267027.21元,審定價247136.37元,核減額19890.84元,施工單位在審定單上加蓋公章(未注明日期);
6、小別墅外墻石材干掛工程,南京華典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宜興分公司(以下簡稱南京華典)施工,送審價2086621.61元,審定價1886263.58元,核減額200358.03元,施工單位于2013年10月23日在審定單上加蓋公章;
7、配套工程-安裝工程,江蘇恒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恒豐)施工,送審價2741832.49元,審定價1469088.41元,核減額1272744.08元,施工單位于2013年10月23日在審定單上加蓋公章;
8、室外亮化工程,宜興市順達城市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宜興順達)施工,送審價3528183.7元,審定價2639557.79元,核減額888625.91元,施工單位在審定單上加蓋公章(未注明日期);
9、配套智能化工程,宜興市東科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宜興東科)施工,送審價550640.19元,審定價476265.43元,核減額74374.76元,施工單位于2013年10月23日在審定單上加蓋公章;
10、消防工程,南京長江集團工程公司(以下簡稱南京長江)施工,送審價7006614.78元,審定價4913160.10元,核減額2093454.68元,施工單位于2015年2月21日在審定單上加蓋公章;
11、山體人工挖孔樁工程,宜興市基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宜興基礎)施工,送審價1067961.68元,審定價870819元,核減額197142.68元,施工單位于2013年10月22日在審定單上加蓋公章;
12、樓梯欄桿及零星工程,宜興市豐義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宜興豐義)施工,送審價334981元,審定價283109.53元,核減額51871.47元,施工單位于2013年10月23日在審定單上加蓋公章;
13、陰影部分裝修工程,江蘇興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興港)施工,送審價5361641.42元,審定價3541539.16元,核減額1820102.26元,施工單位對上述審定價確認,但提出深化設計費不在其中,故未在結算審定單施工單位欄內蓋章;
14、外墻裝飾百葉及點式玻璃欄桿,江蘇雅瑪門窗幕布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雅瑪)施工,送審價2871164.84元,審定價2828538.13元,核減額42626.71元,施工單位在審定單上加蓋公章(未注明日期);
15、B標段裝修工程,深圳市洪濤裝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洪濤)施工,送審價45387318元,審定價30808772.01元,核減額14578545.99元,施工單位于2013年10月24日在審定單上加蓋公章;
16、A標段裝修工程,浙江亞廈裝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亞廈)施工,送審價39997137元,審定價30724237.11元,核減額9272899.89元,施工單位于2014年9月9日在審定單上加蓋公章,并注明“1.以上確認金額為無爭議金額,仍保留爭議金額裝飾23.2萬、安裝56.5萬,合計爭議79.7萬元;2.以上扣減審計費含業主承擔部分”;
17、土建及安裝工程,江蘇興港施工,送審價59189330.58元,初審價49387179.20元(包括土建初審價41555125.88元、安裝初審價7832053.3元),核減額9802151.4元,扣審計費490107.57元,合計初審價48897071.63元,興港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在審定單上加蓋公章;
18、景觀堆石工程,宜興市中遠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宜興中遠)施工,送審價3850000元,審定價3844207.42元,核減額5792.58元,施工單位于2013年10月17日在審定單上加蓋公章;
19、游泳池等配套工程,宜興中遠施工,送審價3190213.52元,審定價2351505.59元,核減額838707.93元,施工單位于2013年10月17日在審定單上加蓋公章;
20、市政配套工程,宜興中遠施工,送審價8383373.33元,審定價6783158.10元,核減額1600215.23元,施工單位于2013年10月17日在審定單上加蓋公章;
21、主樓綠化工程,宜興市文峰綠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宜興文峰)施工,送審價5374500.37元,審定價4576313.64元,核減額798186.73元,施工單位未蓋章;
22、智能化工程,北京中電興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中電興發)施工,送審價8470950.92元,審定價7220624.44元,核減額1250326.48元,施工單位未蓋章;
23、外墻涂料,宜興中意裝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宜興中意)施工,送審價290449.89元,審定價252565.07元,核減額37884.82元,施工單位未蓋章;
24、宿舍裝飾工程,江蘇靜遠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靜遠)施工,送審價2074659.02元,審定價1305689.67元,核減額768969.35元,施工單位未蓋章;
25、市政附屬、配電房工程,江蘇恒豐施工,送審價1745050.73元,審定價1072521.1元,核減額672529.63元,施工單位未蓋章;
26、市政配套工程(景觀鋪裝),宜興市金潤市政綠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宜興金潤)施工,送審價6837877.71元,審定價5700298.02元,核減額1137579.69元,施工單位未蓋章;
27、通風空調工程,江蘇德洛西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德洛西)施工,送審價10029896.76元,審定價6543955.22元,核減額3485941.54元,施工單位未蓋章;
上述27份報告加蓋了鴻成公司公章及注冊造價工程師王平的印章,部分王平印章截止期“2013.12”,部分截止期“2017.12”。對應工程結算審定單上加蓋的王平印章載明的截止期為“2017.12”。同時,審定單均在備注欄內注明“此審定單作為計算付款依據,最終以二次復審為準”。云湖公司在27份審定單上均未加蓋公章。
為證明上述審計報告已全部交付云湖公司,鴻成公司提供了3份收條、1份清單及(2014)宜商初字第0414號民事判決書:
1.2012年12月10日,云湖公司謝建偉出具的收條,上載明:收到鴻成公司對云湖工程安裝系統審計報告陸套(每套貳份),包括:1、主樓智能化系統,2、主樓空調系統,3、主樓消防系統,4、主樓外圍亮化系統,5、配套宿舍水電消防系統、6、配套宿舍智能化系統。
2.2012年12月10日,云湖公司陳文軍出具的收條一份,上載明:今收到鴻成公司審計資料如下:1、A標段深圳市洪濤裝飾股份有限公司(2份),2、B標段浙江亞廈裝飾股份有限公司(2份),3、江蘇興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陰影部分裝修工程(2份)、4、常州市華辰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武進分公司配套宿舍樓綠化(2份)、5、無錫市佳禾綠化工程有限公司主樓屋頂綠化工程(2份)、6、宜興市基礎工程有限公司主樓山體人工挖孔樁(2份)、7、江蘇恒豐建設有限公司宿舍樓市政附屬配電房工程(2份)、8、江蘇恒豐建設有限公司宿舍樓土建(2份)、9、上海別也窗業有限公司貴賓樓1-2#門窗(2份)、10、無錫市恒順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主樓屋面防水工程(2份)、11、南京華典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宜興分公司小別墅外墻石材干掛工程(2份)、12、宜興市龍德行金屬門窗有限公司主樓鋁合金門窗(2份)、13、江蘇雅瑪門窗幕墻有限公司主樓外墻裝飾百葉及點式玻璃欄桿(2份)、14、江蘇鵝州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主樓石材干掛工程(2份)、15、宜興市中意裝飾有限公司主樓外墻涂料(2份)。
3.2014年9月3日,云湖公司陳文軍出具的收條,上載明:今收到鴻成公司楊雪華提供的關于云湖國際精裝修B標段(洪濤公司)的結算資料如下:1、竣工圖(藍圖)一份(完整),2、施工單位送審的結算書一份(共兩冊,上下冊,含簽證單),里面包含施工合同,隱蔽簽證單,材料認價單等,3、結算審計報告一份。
4.2014年8月18日,陳文軍簽收的《云湖國際會議中心結算未完工程》清單,主要內容為:
序號
項目名稱
施工單位
原因
送審價
審定價
核減額
配套土建
江蘇恒豐
打官司
市政工程
江蘇恒豐
打官司
空調工程
德羅西
打官司
石材干掛工程
江蘇鵝州
項目經理去世無法聯系
外墻涂料
宜興中意
公司倒閉
市政配套(景觀鋪張)
宜興金潤
有書面反饋意見單
智能化工程
北京中電興發
有書面反饋意見單
A標段裝修工程
浙江亞廈裝飾
有書面反饋意見單
宿舍樓裝潢
江蘇靜遠
有書面反饋意見單
消防工程
南京長江集團
有書面反饋意見單
陰影部位裝飾
江蘇興港
有書面反饋意見單
5.(2014)宜商初字第0414號民事判決書,載明:2014年3月18日,北京中電興發向本院起訴云湖公司等被告,在該案審理中,北京中電興發提供了鴻成公司出具的北京中電興發公司施工項目的審定單,內容與鴻成公司提供的上述22號報告內容一致,雙方對審定中工程總價款均無異議,僅對是否應扣除土建預埋費、水電費、配合費、審計費存在爭議。
云湖公司認可收到上述報告中的20份,包括:序號1、2、5、6、7、8、9、10、11、13、14、15、16、17、22、23、24、25、26、27;其余7份沒有收到。云湖公司同時提出,收到的20份報告中有7份施工方沒有蓋章(序號13、22-27),13份報告與其公司持有的報告編號、內容、造價師印章不一致(序號1、2、5、6、7、8、9、10、11、14、15、16、17)。云湖公司同時提供了其持有的報告。
雙方關于27份報告意見對照表
鴻成公司主張的結算報告
云湖意見
項目名稱
施工單位
施工人蓋章
1宿舍樓綠化
常州華辰
蓋章
收到(不同)
2會議中心屋頂綠化
無錫佳禾
蓋章(13.10)
收到(不同)
3玻璃幕墻零星附屬
上海千旺
蓋章(13.10)
4防火門
宜興天龍
蓋章
5種植屋面防水
無錫恒順
蓋章
收到(不同)
6別墅外墻石材干掛
南京華典
蓋章(13.10)
收到(不同)
7會議中心配套工程安裝、簽證
江蘇恒豐
蓋章(13.10)
收到(不同)
8會議中心室外亮化
宜興順達
蓋章
收到(不同)
9中心配套智能化
宜興東科
蓋章(13.10)
收到(不同)
10會議中心消防(含簽證)、消防陰影
南京長江
蓋章(15.2)
收到(不同)
11山體人工挖孔樁
宜興基礎
蓋章(13.10)
收到(不同)
12樓梯欄桿等
宜興豐義
蓋章(13.10)
13中心陰影裝修
江蘇興港
收到
14中心外墻裝飾百葉及點式玻璃欄桿
江蘇雅瑪
蓋章
收到(不同)
15B標段裝飾、安裝
深圳洪濤
蓋章(13.10)
收到(不同)
16A標段裝飾、安裝
浙江亞廈
蓋章有爭議
收到(不同)
17中心土建、安裝
江蘇興港
蓋章
收到(不同)
18會議中心室外景觀石、增加八處堆石
宜興中遠
蓋章(13.10)
19游泳池
宜興中遠
蓋章(13.10)
20道路、污水、擋土墻等市政
宜興中遠
蓋章(13.10)
21中心主樓綠化
宜興文峰
22中心智能化、簽證
北京中電
收到
23中心外墻涂料
宜興中意
收到
24宿舍裝飾
江蘇靜遠
收到
25宿舍市政附屬、配電房
江蘇恒豐
收到
26會議中心市政配套(景觀鋪裝)
宜興金潤
收到
27會議中心通風空調、簽證
江蘇德洛西
收到
審理中,關于結算審計流程,鴻成公司提出,首先由施工單位把工程結算資料交給被告(甲方);被告再將相關資料交給其公司;其公司經審核后出具一式三份《結算審定單》交施工單位和被告分別蓋章。如有異議,鴻成公司重新核對后出具新的審定單;三方均無異議后均在審定單上蓋章;最后鴻成公司依據審定單出具《結算審核報告書》交給被告。云湖公司所稱的7份報告未收到,實際其公司工作人員也將報告交給云湖公司陳文軍,陳文軍也出具了收條,但因保管不善,收條也找不到了。關于云湖公司收到的20份報告中有7份施工單位沒有蓋章問題,該7份報告因施工單位對審計結果有異議,故沒有蓋章,但云湖公司要求其公司直接出具審核報告。客觀上,云湖公司也根據其公司出具的報告與施工方進行了結算,其中興港公司、北京中電興發均向法院進行起訴主張了工程款。另因年底施工方討要工程款,政府要求云湖公司在年前支付農民工工資,為此云湖公司就要求其公司在施工單位沒有在審定單上加蓋公章的情況下出具初步的審核報告,用以作為工程款支付依據。后云湖公司要求施工單位在審定單補蓋公章,并由其公司出具正式的審計報告。這就出現了有些施工單位沒有加蓋公章的情況。
關于云湖公司收到報告與鴻成公司提供證據不一致問題,鴻成公司提出,其中對應序號5、8、16、17項目報告,云湖公司持有的是跟蹤審核報告,而不是結算審核報告。關于造價師印章問題,鴻成公司提出,因涉案工程跨度較長,合同約定的造價師劉忠林在工程結算過程中離職,其公司另指派造價師王平任項目負責人。因審計報告分期分批出具,期間王平的造價師證書延續注冊、更換執業印章,故出現兩個時間段的印章。
審理中,云湖公司提出鴻成公司沒有提供完整的審計資料,造成其公司對上述報告中15B標段裝修工程(深圳洪濤)、16A標段裝修工程(浙江亞廈)、17土建及安裝工程(江蘇興港)三項目無法進行復審。云湖公司為此提供公證書一份,該公證書于2019年6月27日由宜興市公證處作出,公證事項為保全證據,云湖公司委托其處對騰訊QQ軟件截屏打印相關資料的過程及內容辦理證據保全。騰訊QQ內容:1.2013年11月14日,云湖公司委托復審的江蘇益誠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益誠公司)通過QQ向云湖公司發出《關于宜興云湖國際會議中心項目復審所須資料事宜》一份,益誠公司提出其公司接受復審的B標段裝修工程(深圳洪濤)、A標段裝修工程(浙江亞廈)、土建及安裝工程(江蘇興港)三項目中缺少相關資料且存在一些問題,包括:一、興港公司的土建結算書中將項目劃分為辦公樓、別墅1#-5#、水泵房、主樓、擋土墻及零星。這些單項工程均沒有:1、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投標報價、開工報告、竣工報告及主體驗收報告;2、經甲方確認的材料核價單;3、安全文明施工費測定單;4、監理日志;5、合同,包括補充協議。裝飾A標和B標除上述第5條合同外(補充協議不全),1-4條均無;二、興港公司的土建結算書中貴賓樓的簽證均無,土建的簽證059-1……及其后(詳見結算書)均無,另外安裝簽證均有,但簽證上均無建設單位的簽字和蓋章;三、消防僅有施工合同和項目提供過來的計價表(不知是一審報告書還是施工結算書)……;通風空調除圖紙外,其他資料(一中1-5條)均無;四、項目部提供過來的動施、弱電和消防圖紙,為施工圖,未蓋竣工章。亞廈A標段裝飾圖紙缺一層總平面圖、二層走道圖,要求云湖公司配合解決。2.2014年12月11日,益誠公司向云湖公司發出《工作聯系函》一份,稱因送審資料不全,貴司于2012年底通知我司暫停審核工作,等跟蹤審計完成后進行二審。我司針對此情況多次商談,并于2013年9月26日傳給貴司補充協議,但至今未有回復,要求補充的資料也遲遲沒有答復,導致該工程的二審工作一直無法順利開展,我司經多方考量,認為此項目尚不具備審計條件,現決定放棄該項目二審工作等內容。云湖公司另提供其公司蔣國君與鴻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吳亞光在2013年10月的通話錄音,內容包括:蔣“交給你們審計的整個結算資料,你到現在還沒有給我啊?”吳“原來沒有講要將結算資料給你們,我們要存檔的。要報給施工方,再報給我們的。”蔣“當時只做了一份。原始資料全部在你們那里的。”吳“按道理建設單位要有的,我這里也不是原始資料……一部分是原始資料、一部分是復印件。”蔣“那你把他們給你的資料當作原始資料給我。”“他們同意簽字的先簽掉,不同意簽字的,是什么原因要有說法,比如說對你的審計有意見,還是什么原因,要弄清楚。大家都要有數。”“送審的資料要請你告知全部移交給我們,結算費用我們加緊幫你安排。”對此,鴻成公司提出復審由云湖公司委托益誠公司進行,資料也應由云湖公司提供,復審沒有進行的責任不在其公司。錄音發生在2013年10月,并無反映之后發生的事情,且錄音僅是雙方領導之間的交流,吳亞光不是項目負責人,不可能完全知道審計的具體情況,故錄音不能證明資料有無移交
判決結果
一、云湖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鴻成公司1152951元及利息(其中8500元自2012年4月2日起、1144451元自2014年5月15日起,均按年利率4.75%計算至2019年5月31日止)。
二、駁回鴻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云湖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0115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25115元,由鴻成公司負擔2409元,由云湖公司負擔22706元。上述款項已由鴻成公司墊付,云湖公司應負擔部分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直接向鴻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合議庭
審判長陸亞琴
人民陪審員錢亞光
人民陪審員耿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宗瑛
判決日期
2021-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