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麥金地餐飲管理服務有限公司與鄭州千雅科貿有限公司、張凱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0191民初23534號
判決日期:2021-03-19
法院: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麥金地餐飲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麥金地公司”)訴被告鄭州千雅科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千雅公司”)、張凱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麥金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肖歡、胡大林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千雅公司、張凱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麥金地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為:一、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連帶退還合作款6萬元;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與被告千雅公司、被告張凱于2019年9月23日簽訂了《經營合作協議》,協議約定原告將河南油田職工餐廳小商品銷售場地交與被告自主經營商品的售賣。原告并向被告支付預付款20萬元。后因合作中斷,被告應當全額退還原告支付的預付款,但經原告對此催要,被告等人截止2020年8月24日僅退還14萬元,被告張凱并于2020年8月24日出具《情況說明》一份,承諾將尚未退還的6萬元盡快退還。之后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退還剩余款項。在與被告等人多次協商無果后,原告現依據《民事訴訟法》一百零八條之規定提請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以維護原告合法權益。
被告千雅公司、張凱未到庭,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9年9月23日、麥金地公司(甲方)與千雅公司(乙方)簽訂《經營合作協議》,協議主要約定:甲方將在河南油田職工餐廳小商品銷售場地交予乙方自主經營商品的售賣,乙方需在甲方規定的場地區域內經營。甲方將位于自營餐廳內部規定區域場地(以下簡稱“區域”)交予乙方經營管理,乙方可在此區域經營產品,自負盈虧。甲方為乙方經營區域設立刷卡機,雙方月底按照刷卡機顯示金額進行對賬,核對確認后按照卡機金額80%進行結算。合作期限為自2019年9月24日至2019年9月29日。9月23號前需支付貳拾萬元預付款,合同結束后款項多退少補。待合同結束后,核對確認應結算總金額,待收到發票后10個工作日進行款項支付。原告法定代表人溫靜在該合同甲方處加蓋公章,被告張凱在該合同乙方處簽字并捺壓指印并加蓋千雅公司公章。同日,原告麥金地公司向被告千雅公司轉款20萬元。
原告提交的銀行憑證顯示千雅公司向麥金地公司還款明細:2019年11月22日退還2萬元、2019年12月6日退還3萬元、2020年1月2日退還3萬元、2020年3月21日退還2萬元、2020年3月31日退還1萬元、2020年4月28日退還1萬元、2020年7月11日退還1萬元、2020年7月24日退還1萬元。以上共計退還14萬元,剩余6萬元未退還。
2020年10月20日,被告千雅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凱向原告出具《情況說明》,載明:鄭州千雅科貿有限公司和河南麥金地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由于業務合作業務,鄭州千雅科貿有限公司收取河南麥金地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業務合作預付款200000元,后因合作中斷,鄭州千雅科貿有限公司陸續退回合作款140000元,今年由于經營困難,截止2020年8月23日剩余60000元尚未退還,鄭州千雅科貿有限公司會在2020年12月31日前退還剩余款項。本人附有還款連帶責任。被告張凱在法人簽字處簽字并捺壓指印。備注:2020年11月30日前還款壹萬元,2020年12月31日前還款伍萬元。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經營合作協議》、《情況說明》、銀行明細等證據及本案庭審筆錄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鄭州千雅科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退還原告河南麥金地餐飲管理服務有限公司6萬元。
二、被告張凱對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300元,減半收取650元,由被告鄭州千雅科貿有限公司、張凱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李俊輝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張婷
判決日期
2021-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