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投生態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鼎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其他案由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川13執復7號
判決日期:2021-03-19
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復議申請人云南云投生態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投科技公司)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順慶區人民法院(2020)川1302執異158號執行裁定,向本院申請復議,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四川省南充市順慶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順慶法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四川鼎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際建設公司)與被執行人云投科技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中,被執行人云投科技公司認為執行法院強制執行遲延履行金的行為錯誤,向該院提出書面執行異議。
異議人云投科技公司稱,其收到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8)川13民終3982號民事判決后本想自動履行,因異議人與其南充分公司收到(2019)川1302民初1505號民事裁定與協助執行通知書,因鼎際建設公司自身引起的訴訟,不應當計收遲延履行金,應當返還。另外,本案執行中的法律文書未送達,執行法院程序存在瑕疵。
經審查查明,鼎際建設公司與云投科技公司及其南充分公司、第三人江明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案,順慶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受理,該院作出(2018)川1302民初2449號民事判決,云投科技公司及其南充分公司不服上述判決,向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3日依法作出(2018)川13民終3982號民事終審判決,判決內容表述如下:一、撤銷四川省南充市順慶區人民法院(2018)川1302民初2449號民事判決;二、云南云投生態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四川鼎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42489元;三、駁回四川鼎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四、駁回云南云投生態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云投生態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的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同時查明,終審判決送達給鼎際建設公司、云投科技公司及其南充分公司、第三人江明東的時間分別為2019年2月14、2019年3月8日、2019年2月11日。
另查明,順慶法院審理的(2019)川1302民初1505號民事案件,即南充筑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筑譽公司)與鼎際建設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依筑譽公司申請財產保全,該院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2019)川1302民初1505號民事裁定,凍結鼎際建設公司在云投科技公司的應收工程款人民幣2372489元,凍結期限為一年。向筑譽公司、鼎際建設公司送達了民事裁定,同時向云投科技公司和其南充分公司送了民事裁定與協助執行通知書。此案審理中,曾依法追加云投科技公司作為被告、通知江明東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后筑譽公司申請對云投科技公司、江明東撤訴,該院依法裁定準予筑譽公司對云投科技公司、江明東撤回起訴。后筑譽公司與鼎際公司在該院主持下于2019年11月4日達成調解協議,(2019)川1302民初1505號調解書內容如下:一、被告四川鼎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對本院(2014)順慶民初字第399號民事判決中第三人江明東應承擔的給付責任在1220000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被告四川鼎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同意由原告在本院執行案件【(2019)川1302執3642號】中被告四川鼎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應領取的云南云投生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付款2342489元中直接領取1220000元。筑譽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申請變更保全措施,該院審查后依法采取變更措施,作出(2019)川1302民初1505-2號民事裁定,裁定內容為:一、解除對被申請人四川鼎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云南云投生態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收工程款2372489元的凍結;二、對被申請人四川鼎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本院應領取的案款1220000元予以凍結,凍結期限為一年。云投科技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30日領取上述民事裁定與調解書。
再查明,因云投科技公司未履行(2018)川13民終3982號民事判決所確定的義務,鼎際建設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順慶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中該院于2019年11月8日已向被執行人云投科技公司住所地郵寄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同月15日又向被執行人云投科技公司郵寄送了執行裁定書。
還查明,云投科技公司南充分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順慶法院遞交了一份“請求法院責令鼎際公司開具發票的說明”。云投科技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該院案款專戶轉款2560048.95元。該院于2019年12月18日向異議人云投科技公司用彩信推送了一份結算通知書。具體內容為通知該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上午九時到該院與申請執行人進行利息、遲延履行金的核對。
最后查明,異議人云投科技公司認為予以返還217559.95元的案款中包括2019年3月18日到2019年11月11日的利息67366.08元,遲延履行金(238天)97564.67元,一、二審訴訟費25155元,執行費27477.20元。
順慶法院認為,法律文書生效后,負有給付義務的當事人應當積極按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內容在指定的期間內履行償付義務。若未按指定期間償付,必須按民訴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且無論是否給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失,都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異議人若在2019年3月18日前主動履行償付義務,當然不會產生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其亦可以在(2018)川13民終3982號民事終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主動將全部案款匯入法院案款專戶,而不是以另案協助義務阻礙了其主動履行的義務為由而抗辯。本案申請執行人鼎際建設公司因異議人云投科技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符合法律規定,那么其主張異議人即被執行人云投科技公司按民訴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予法有據。另外,郵寄送達系法院送達法律文書的一種方式,通過審查電子卷宗,本案立案執行后,案件承辦人已向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郵寄了各類法律文書。云投科技公司南充分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遞交了一份“請求法院責令鼎際公司開具發票的說明”,足以證明異議人的分公司已收到相關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換言之,縱使被執行人未收到相關法律文書,其也可以再次請求取得相關法律文書副本,并不影響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
綜上,異議人的異議請求不能成立。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裁定如下:駁回異議人云南云投生態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異議。
復議申請人云投科技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請復議,請求撤銷順慶法院(2020)川1302執異158號執行裁定書。復議申請人稱其收到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8)川13民終3982號民事判決后本想自動履行,因異議人與其南充分公司收到(2019)川1302民初第1505號民事裁定與協助執行通知書,因鼎際建設公司自身引起的訴訟,不應當計收遲延履行金、利息,應當返還。同時,云投科技公司不應支付執行法,一審異議裁定未就此項請求進行評判與認定。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順慶區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云南云投生態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復議請求,維持南充市順慶區人民法院(2020)川1302執異158號執行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邱書培
審判員鄒宏輝
審判員何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盛玉林
書記員梁月
判決日期
2021-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