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善迎與姜兆國、費縣順通快遞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1325民初533號
判決日期:2021-03-19
法院:費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譚善迎與被告姜兆國、費縣順通快遞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順通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市分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姜兆國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75538.4元;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20年9月28日15時40分許,被告姜兆國駕駛魯Q6××××號小型汽車,沿費縣濱河北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鎮××村路段,與原告駕駛的魯Q7××××號輕型欄板車尾部相撞,致原告受傷,所駕駛的魯Q7××××號貨車受損。被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姜兆國、順通公司未答辯。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發生屬實,對事故責任認定無異議,涉案車輛在我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50萬元并不計免賠屬實,已核實駕駛員駕駛證、車輛行駛證合法有效,如無法律規定及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賠情形,我公司同意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合理合法損失,訴訟費、評估費等程序性費用不予承擔。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一、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車輛行駛證復印件;二、事故認定書;三、醫療費票據、診斷證明、門診病歷、醫療放射檢查報告、護理人身份證復印件;四、車輛損失評估報告;五、評估費票據;六、施救費票據。原告主張的損失為:醫療費1645元、營養費2700元(30元/天×90天)、誤工費14835.6元(82.42元/天×180天)、護理費7417.8元(82.42元/天×90天)、車損47740元、施救費900元、評估費300元,合計75538.4元。
經庭審質證,被告保險公司質證意見為:證據三,金額為312元的發票有異議,破損無法辨別姓名,門診花費應提交門診病歷予以佐證,原告僅在門診進行治療,不應支持其主張的護理費、營養費;證據四該評估報告中委托書并沒有被告的相關信息,需庭后核實是否通知我司選取鑒定機構并共同對該車輛進行勘驗,否則對合法性有異議,申請重新評估,原告還應提交維修費發票和維修費明細證實該車輛的實際損失;證據五真實性無異議,但評估費不予承擔;證據六施救費真實性無異議,但沒有具體的收費項目,金額過高;其他證據無異議。損失明細:誤工費主張期限過長,原告僅是在受傷當日在門診進行治療,主張的180天誤工期限明顯過長,其他同質證意見。
被告未舉證。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及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對于當事人雙方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一、對本案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及責任認定,本院經審理認定如下:2020年9月28日15時40分許,被告姜兆國駕駛魯Q6××××號輕型廂式貨車,沿費縣濱河北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費縣××鎮××村路段,與前方順行的原告駕駛的魯QT××××號輕型欄板貨車尾部相撞,造成原告駕駛的魯QT××××號輕型欄板貨車又與路側路木相撞,致原告受傷,車輛部分受損。同年10月16日,費縣交警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姜兆國疏忽大意、行車未確保安全、未與前車保持必要安全距離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事故責任。
原告受傷后在費縣人民醫院門診檢查治療,診斷為:左側距骨骨折、左足部皮膚裂傷、右足部皮膚挫傷。
原告在起訴前申請本院對其車輛損失進行評估。經本院委托,臨沂方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評估報告,車損為47740元。
二、原告駕駛的車輛所有人為原告。被告姜兆國駕駛的車輛登記所有人為順通公司,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50萬元并不計免賠。原告庭前撤回對順通公司的起訴,被告無異議。
三、原告主張的損失:
醫療費1645元,被告保險公司有異議,本院根據原告提交的醫療費正規票據等證據,認定醫療費為1333元。原告提交的金額為312元的醫療費票據,已破損,無法看清姓名,原告也未提交其他證據予以印證,故不予認定。
營養費2700元(30元/天×90天),被告保險公司有異議,本院認為,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原告損傷未構成殘疾,原告未住院治療,醫療機構也未出具加強營養的意見,故不予認定。
誤工費14835.6元(82.42元/天×180天),被告保險公司有異議,本院認為,原告未鑒定誤工期,根據公安部《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評定準則》第10.2.19,結合原告的傷情、處理情況等,認定誤工期為140天,誤工費為11538.8元。
護理費7417.8元(82.42元/天×90天),被告保險公司有異議,本院認為,原告未做護理期鑒定,根據原告的傷情、治療情況等,酌定護理期為40天,護理費為3296.8元。
車損47740元,本院認為,原告主張的車損是原告申請本院委托評估的,被告保險公司雖有異議,但未提交證據證實,該評估報告也無法定無效的情形,本院應予認定。對被告保險公司的重新評估申請,本院不予準許。
施救費900元,本院認為,原告提交了票據予以證實,系原告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費用,應予認定。
評估費300元,本院認為,根據原告提交的票據,該主張符合法律規定,應予認定。
綜上,原告的損失應為:醫療費1333元、誤工費11538.8元、護理費3296.8元、車損47740元、施救費900元、評估費300元,合計65108.6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市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譚善迎損失:醫療費1333元、誤工費11538.8元、護理費3296.8元、車損2000元,合計18168.6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市分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譚善迎損失:剩余車損45740元、施救費900元,合計46640元。
三、被告姜兆國賠償原告譚善迎損失:評估費300元。
四、駁回原告譚善迎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義務均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完畢。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如向本院賬戶(戶名:費縣人民法院開戶行:臨商銀行費縣支行行號:313474200089賬號:8000××××0292)匯入案款,應注明案號,并自履行之日起三日內將匯款回執交付本案審判人員。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844元,由原告譚善迎負擔117元,被告姜兆國負擔727元。保全費520元,由被告姜兆國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許慶曉
法官助理潘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張立民
判決日期
2021-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