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東峰電纜有限公司與陜西長弘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蘇0282民初110號
判決日期:2021-03-19
法院: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江蘇東峰電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峰公司)與被告陜西長弘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弘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2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東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蔣小寶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長弘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按缺席程序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東峰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長弘公司支付貨款182190.33元及利息(2020年12月31日前的利息按60000元主張,另以182190.33元為基數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每日萬分之五計算);2.由長弘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6年2月27日,其公司與長弘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約定由長弘公司向其公司采購電線電纜。其公司總供貨5642664.55元,并開具了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長弘公司付款5460474.22元,尚欠其公司貨款182190.33元未予支付,該款其公司經催要未果訴至法院。
被告長弘公司未作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2月27日東峰公司與長弘公司下屬分支機構—長弘公司原神高速JD5項目經理部(以下簡稱長弘公司項目經理部)簽訂買賣合同一份,約定由東峰公司供給長弘公司項目經理部電纜合計6038092.77元,付款結算方式為預付10%,貨到現場40天內付總貨款70%,試運行后(視為發貨之日起3個月內)付總貨款的15%,質保金5%發貨之日起一年內付清;違約責任為由違約方支付每日萬分之五計算的利息。合同簽訂后,東峰公司自2016年5月17日至11月4日分批向長弘公司項目經理部發貨,總金額是5642664.55元,并向長弘公司開具了相應金額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長弘公司項目經理部于2016年4月12日支付了603809.28元,于2016年12月9日支付了603809.28元,于2016年7月11日支付了1811427.83元,于2016年8月17日支付了1811427.83元,于2017年8月10日支付了530000元,長弘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支付了100000元,合計支付5460474.22元。余款長弘公司及長弘公司項目經理部均未予支付。2021年1月4日,東峰公司訴至本院。
以上事實,有買賣合同、銷貨清單、匯款憑證、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本院庭審筆錄等證據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陜西長弘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支付江蘇東峰電纜有限公司貨款182190.3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20年12月31日前的利息按照60000元計算;另以182190.33元為基數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每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4236元,其中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466元、財產保全費1770元,由陜西長弘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江蘇東峰電纜有限公司同意其預交的訴訟費由陜西長弘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還,由陜西長弘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向江蘇東峰電纜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合議庭
審判員季仲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陳翰迪
書記員陳思思
判決日期
2021-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