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與湯某、廣靈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名譽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晉0223民初527號
判決日期:2021-03-18
法院:廣靈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與被告湯某、廣靈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名譽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被告湯某,被告廣靈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李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2消除原告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97000元的不良貸款記錄,恢復原告名譽;2.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把原告名下的97000元貸款轉走;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1是原梁莊鄉底莊村的書記,在被告l擔任本村書記期間,也就是2014年5月15日找到原告,說他的朋友辦廠子需要資金,原告和他一起去農村信用社辦理一個轉賬業務,說好先轉到原告名下,第二年就轉走,也不和原告要錢,以后和原告也沒關系了。于是原告就帶著身份證和戶口本,被告1讓他的朋友董金開車拉上原告,去廣靈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辦理了轉貸業務,后被告1給了原告4000元錢。原告沒有文化,也不認識幾個字,當時也不知道被告給自己名下轉貸了多少錢,認為書記讓辦的事肯定沒錯,于是就簽了字,其他一概不知。后來是鄉里辦理換地補卡的時候,才知道自己名下有一筆貸款,沒想到直到現在這筆貸款還在原告名下,一直沒有轉走。和被告1協商多次,被告l一直拖著不給辦理。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無奈原告起訴至法院,希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湯某辯稱,董金聯系我說倒款,承諾年底就倒走了,給每人4000元,讓我聯系了四個人辦理貸款,他們四個人也愿意,貸款屬實,至于貸款的過程我不知情,是董金帶他們四個人辦理的,貸款時斗泉的主任是韓繼明,董金把每人的4000元給了我讓我轉交給他們。
廣靈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辯稱,原告所述與我社沒有關系,辦理貸款過程有影像資料,都符合貸款規定。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個人信用報告、借款申請書、調查表、還款承諾書、身份證復印件、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家庭財產證明、提款申請書、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合同等證據材料,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4年5月15日,李某同廣靈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一斗泉信用社簽訂了《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合同》。該合同的主要內容是:李某向廣靈縣信用聯社一斗泉信用社貸款97000元,借款期限為2014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5月14日止,貸款用途為養牛。2020年8月3日,李某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查詢“個人信用報告”,其被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納入不良征信記錄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李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鄭宏
人民陪審員杜廣春
人民陪審員牛曉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姜曉婷
判決日期
2021-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