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廣高與曹建龍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105民初5717號
判決日期:2021-03-18
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穆廣高(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北京鑫方盛五金交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方盛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北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余新淮,鑫方盛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曉亮,人保北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宋柳斌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醫療費57768.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00元、營養費9000元、護理費12600元、誤工費24000元、交通費1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電動車損失3600元、財產損失500元、鑒定費2100元,以上共計120068.8元。事實與理由:2019年7月31日16時32分,在北京市朝陽區黃廠路附近,曹某駕駛鑫方盛公司名下的×××號重型普通貨車(以下簡稱肇事車輛)和我所駕電動三輪車發生交通事故,致我受傷,三輪車損壞報廢,交管部門認定曹某為全部責任。肇事車輛事發時在人保北分公司投保。
鑫方盛公司辯稱,曹某是我公司員工,事發時在執行職務。肇事車輛在人保北分公司投保交強險以及商業三者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
人保北分公司辯稱,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100萬元三者險和不計免賠。原告主張三期標準過高、時間過長,交通費過高,醫療費僅認可住院期間的,財產損失不認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7月31日16時32分,在北京市朝陽區黃廠路,曹某駕駛肇事車輛與原告所駕電動三輪車發生交通事故,致車輛接觸部位損壞,原告受傷。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陽交通支隊勁松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曹某為全部責任,肇事車輛事發時在人保北分公司投保交強險以及商業三者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曹某事發時系執行鑫方盛公司職務。
事發當日原告至北京朝陽急診搶救中心急診轉住院治療至2019年9月9日共計40天,經診斷為上肢開放性損傷(左)、皮膚廣泛擦傷(肩、肘)、皮膚軟組織剝脫傷(肘部)、肱骨外側髁骨皮質損傷、總伸肌腱部分損傷、尺神經、橈神經挫傷,出院時醫生建議保持術區干燥、清潔,每隔2-3日換藥、術后兩周拆線,出院4周門診復查,適當患肢功能鍛煉,休息一月,住院期間陪護一人,定期復查,不適隨診。2020年6月28日北京協知鑒定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結論,認為原告誤工期120日、護理期60日、營養期90日,鑒定費2100元。
就原告的各項訴訟請求:醫療費,原告提交住院費收費票據、門診收費票據若干,金額共計57768.8元(其中包含復印費4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主張按照每天100元計算40天;營養費,原告主張按照每天100元計算90天;護理費,原告提交護理服務合同以及發票2張(1680元,8天;630元,3天),主張按照每天210元計算60天;誤工費,原告主張按照每月6000元計算4個月;交通費,原告提交過路費發票、出租車發票、長途客運發票若干張;電動車損失,原告稱已經人保北分公司定損,提交定損單,人保北分公司不認可;財產損失,原告稱系隨身衣物損失。
另查,事發后鑫方盛公司曾給付原告5000元醫療費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原告穆廣高醫療費57722.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00元、營養費4500元、護理費12600元、交通費1000元、財產損失4000元,以上共計83822.8元(其中被告北京鑫方盛五金交電有限公司墊付的2900元直接給付被告北京鑫方盛五金交電有限公司,余款80922.8元給付原告穆廣高);
二、被告北京鑫方盛五金交電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原告穆廣高鑒定費2100元(已支付);
三、駁回原告穆廣高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50元,由原告穆廣高負擔439元(已交納),由被告北京鑫方盛五金交電有限公司負擔911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吳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書記員吳丹
判決日期
2021-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