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劍與溫州日報報業集團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491民初30257號
判決日期:2021-03-18
法院:北京互聯網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劍(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溫州日報報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佳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80250元、律師費1800元及公證費200元,以上共計82250元。事實與理由:原告系攝影愛好者,為搜狐旅游專家,東方IC、五洲圖片庫簽約攝影師,百度旅游夢想旅行家,攜程旅行家,同程簽約驗客達人,樂途旅游網專欄作者,擁有眾多粉絲,其作品深受網友喜愛,在市場上具有較高的影響力。溫州新聞網(www.66wz.com)系由被告所經營管理,經查,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在該網站中使用原告創作并發表于“搜狐網”的文章(包括攝影作品50張,文字7253字,以下簡稱涉案作品),侵犯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故被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被告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提交50張涉案攝影作品原圖及涉案作品發表頁面截圖、可信時間戳證書、視頻截圖、文章文檔顯示:拍攝時間分別為2012年10月31日、2012年11月1日、2012年11月2日、2012年11月3日,拍攝器材均為相機。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通過搜狐網賬號“紫陌游世界”(以下簡稱涉案賬號)在搜狐網上發布了標題為《探秘朝鮮,從平壤到妙香山【十一旅游新花樣】》的文章(以下簡稱涉案文章),字數為7253字,文末注明“本文內容版權所有,未經允許,不得商用。轉載請注明出處”,閱讀數610,評論數0,涉案賬號的注冊使用人為原告。
原告提交的(2020)京國立內經證字第695號公證書及侵權截屏顯示:取證時間為2020年7月28日。被告于2015年9月17日在其運營的溫州新聞網(首頁網址為:www.66wz.com)的“旅游頻道〉旅游咨訊〉國內旅游”板塊全文轉載了原告發表的涉案文章,標題下方注明“來源:紫陌游世界”及“【歡迎訪問溫州網旅游頻道】溫州網旅游頻道定位于都市活力人群,為之提供最有價值的旅行資訊以及最實用的旅行經驗”的字樣。
原告另提交了北京市國立公證處2020年8月12日向北京孟真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公證費發票一張,票面金額為2000元,稱公證了126篇侵權文章。
經查,涉案作品已刪除。
原告另提交了“趣頭條”“頭條號”的手機截屏,欲證明原告曾在多個平臺榮獲獎項,其作品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商業價值,被告涉案侵權行為給原造成了較大的經濟損失。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涉案攝影作品電子原圖、網站發表截圖、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錄屏截圖、涉案文章電子文檔、公證書、侵權截屏、公證費發票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被告溫州日報報業集團有限公司賠償原告王劍經濟損失15000元,公證費16元,以上共計15016元;
二、駁回原告王劍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28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王劍負擔759元,被告溫州日報報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169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上訴于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丁曉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張欣
書記員劉佳
判決日期
2021-03-18